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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宣告无罪


专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以来,我始终坚守一个核心信念:刑事辩护从不是“钻法律空子”,而是用专业深耕案件细节,用证据还原事实真相,牢牢守住“疑罪从无”的法治底线。在我代理的诸多案件中,这起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法院宣告无罪的案件,始终让我印象深刻——当事人被指控涉案金额近千万元,身陷囹圄数月,家属四处奔走求助却屡屡碰壁,最终我们凭借对证据链条的精准拆解、对法律边界的清晰厘清,成功为当事人洗清冤屈。今天,我把这起案件的完整办案历程分享出来,既是希望能给正深陷这类案件困扰的当事人及家属,提供一些切实可行的参考和方向,更想让大家明白,面对刑事指控,专业、严谨的辩护,从来都是当事人最坚实的法律后盾。

 

案件基本情况

当事人龚某,是一家小型文化传播公司的股东,日常主要负责公司行政及后勤管理工作,并未参与公司核心经营决策。2023年年初,公安机关以龚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随后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终,检察机关以龚某作为公司股东,参与策划、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为由,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其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许可,伙同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通过口口相传、熟人介绍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近千万元,承诺年化收益率15%-20%,涉及投资人50余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请求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是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阶段,接受龚某家属委托介入本案的。第一次会见龚某时,他的精神状态极差,眼神里满是委屈与无助,反复跟我强调自己“太冤枉”,坦言自己根本不知道公司在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平时只负责公司日常行政事务,既没有参与资金吸收,也没有从中获取任何收益,甚至对公司的资金流向一无所知。说实话,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不少涉案人员都会以“不知情”“未参与”为由进行辩解,起初我也保持着专业的审慎态度,但随着会见的不断深入,再加上后续对全部案件材料的细致梳理,我发现龚某的辩解并非无凭无据,这起案件的证据链条,其实存在诸多难以弥补的漏洞。

 

案件办理过程

接手案件后,我首要做的就是全面阅卷,逐字逐句梳理本案所有证据材料,包括公安机关的侦查笔录、投资人陈述、公司财务账目、银行流水、相关合同协议,以及检察机关移送的起诉意见书等。这一步看似繁琐冗余,却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的关键所在——这类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往往涉案人员繁杂、资金流向混乱、证据数量庞大,稍有疏忽,就可能遗漏关键辩护点,影响案件走向。经过近一周的细致阅卷、反复核对,我明确了本案的核心问题:公诉机关指控龚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缺乏充分、有效的证据支撑,证据链条存在根本性断裂,无法达到刑事定罪所要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首先,从主观故意来看,公诉机关指控龚某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却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根据《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应当结合其任职情况、职业经历、具体行为、获利情况等证据综合判断。

 

本案中,龚某的任职材料、劳动合同明确载明,其岗位为行政主管,工作职责仅包括公司人员考勤、办公物资采购、日常文件整理等行政事务,并未涉及公司资金吸收、宣传推广、收益承诺等核心业务。结合我多次会见龚某的笔录,以及其同事、家属的证言能够证实,龚某平时不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对公司所谓的“投资项目”“资金吸收模式”完全不知情,从未向任何投资人宣传过相关投资产品,更没有从中获取任何提成或收益。公诉机关仅凭龚某是公司股东这一身份,就推定其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显然违背“主客观相一致”的刑法原则,缺乏相应证据支撑,属于典型的“客观归罪”。

 

其次,从客观行为来看,公诉机关指控龚某参与策划、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同样缺乏充分证据证实。公诉机关提交的投资人陈述中,所有投资人均明确表示,其是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或其他业务人员介绍参与投资的,从未与龚某有过任何接触,也从未听龚某介绍过投资项目、承诺过投资收益;公司的财务账目、银行流水中,没有任何一笔资金经过龚某的个人账户,也没有任何证据显示龚某参与了资金的收取、管理或支配;所谓的“宣传材料”“合同协议”上,也没有龚某的签字或盖章,无法证明其参与了相关非法吸收行为。更为关键的是,本案中负责对接投资人、收取投资款、承诺收益的核心人员,是李某及公司几名业务骨干,龚某自始至终都未参与其中,甚至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才得知公司存在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除此之外,本案涉案金额的认定也存在严重问题,这也是我们辩护的重要突破口。公诉机关指控的近千万元涉案金额,包含了三部分不应计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的款项:

一是部分投资人缴纳的“会员费”,该费用是投资人享受公司正常文化服务的对价,属于合法消费行为,并非非法吸收的“资金”;

二是部分投资款的支付时间,早于公司所谓“投资项目”的启动时间,该部分款项与公司的非法吸收行为无关,属于李某的个人行为;

三是部分款项被李某个人截留,并未进入公司账户,该部分款项与龚某无任何关联。

我们通过逐笔核对银行流水、逐一核实投资人笔录,将该部分款项逐一核减,并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佐证材料,足以说明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金额存在明显错误,进一步动摇了其指控的事实基础。

 

庭审交锋

庭审过程中,我们围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一核心辩护观点,展开了充分、严谨的辩护。我们明确向法庭提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需同时具备“未经许可、公开宣传、承诺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四个核心特征,而本案中,龚某既没有实施上述任何一种行为,也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无法排除“龚某不知情、未参与”的合理怀疑。同时,我们还向法庭提交了龚某的工作职责证明、同事证言、银行流水等相关证据,进一步印证了龚某的辩解,有力反驳了公诉机关的指控。

 

庭审结束后,我们又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交流,结合本案的证据实际情况,详细阐述了我们的辩护观点,着重强调了“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承担着举证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若其提交的证据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就应当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

 

案件总结(无罪)

经过法院的全面审理和审慎评议,最终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认定公诉机关指控龚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龚某无罪。

 

案件总结

最后,我想给正遭遇这类案件困扰的当事人及家属提几点切实建议:首先,不要恐慌、更不要逃避,一旦被采取强制措施,要第一时间委托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介入,介入时间越早,越能为案件辩护争取主动,越能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次,要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如实向律师陈述案件全部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线索,切勿隐瞒、谎报,只有这样,律师才能精准把握案件重点,制定最优辩护策略;最后,要坚定相信法律的公正,“疑罪从无”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只要案件存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情形,法律一定会还给当事人一个清白。

 

作为一名专注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的律师,我始终坚守“以证据为核心、以法律为依据”的辩护理念,凭借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胜诉经验,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专业、严谨、有力的辩护,全力以赴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正面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指控或相关法律困扰,不妨与我联系,我将尽我所能,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守护您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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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师,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辩护领域,深耕涉众型金融犯罪辩护实务,擅长拆解复杂案件证据链条、精准捕捉辩护核心要点,以“精准化辩护、精细化办案”为核心理念,累计代理多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重大疑难案件,成功办理多起无罪、不起诉、缓刑及大幅减轻刑罚的经典案例,用专业实力守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林智敏律师秉持“以证据为根基、以法律为准则”的辩护初心,深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法律理论与实务研究,对案件中主观故意认定、涉案金额核算、证据效力审查等核心难点有着深刻的理解与独到的辩护思路,擅长结合案件具体情形,制定差异化、针对性的辩护策略,有效破解“客观归罪”“证据不足”等辩护痛点。办案过程中,始终坚持严谨细致、精益求精的态度,注重倾听当事人诉求,精准对接案件核心需求,既善于在庭审中精准发力、据理力争,也注重庭外沟通协调,全力推动案件公正处理。

 

林智敏律师始终坚守律师职业操守,以专业的法律素养、扎实的实战经验、严谨的执业态度,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高品质的刑事辩护服务,助力当事人摆脱法律困境,赢得了当事人及家属的高度认可与行业内的良好口碑,是专注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领域的实战型专业律师。

 

 


优选首席律师

  • 林智敏律师

    手机/微信:135-7094-6906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中国政法大学 硕士

    广州市律协 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非开挖技术协会 法律顾问

    广州刑事辩护林智敏律师,执业领域聚焦于经济犯罪、走私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善于从细节切入,通过系统化研判,在多数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重罪改轻罪、轻判、适用缓刑、公安撤案、检察院不起诉、无罪等良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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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高州商会法律与金融专业服务委员会 主任

    广州刑事辩护林智敏律师,执业领域聚焦于经济犯罪、走私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善于从细节切入,通过系统化研判,在多数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重罪改轻罪、轻判、适用缓刑、公安撤案、检察院不起诉、无罪等良好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