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从批捕风险到法定不起诉的实务案例解析
专注帮信罪辩护领域以来,我经手过太多让人唏嘘的案件——大多当事人都是普通人,有的是刚步入社会的年轻人,有的是想赚点零花钱的务工人员,没接触过网络黑灰产,也不懂什么是“跑分”“洗钱”,就因为一时糊涂出借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转眼就被卷入刑事案件,面临批捕、起诉、判刑的风险,不仅自己陷入恐慌,整个家庭也跟着乱了阵脚。
今天分享的这起案例,就是典型的“无辜卷入帮信罪”,当事人从被刑事拘留、面临批捕,到最终在审查起诉阶段获得法定不起诉,全程都是围绕“主观明知”和“情节严重”两个核心辩点发力,也是我帮信罪辩护实务中最具参考价值的案例之一,希望能给正在面临同类困境的当事人和家属,指一条实在的维权路。
案件介绍
先说说案件的基本情况,当事人姓禹(为保护隐私,此处使用化名,真实信息已依法隐匿),是一名常年在外务工的普通人,初中文化程度,没有任何违法犯罪前科,为人老实本分,平时连违法的念头都没有。案发前,他在抖音上刷到一条兼职广告,标注“简单操作就能赚钱,只需绑定银行卡配合走账”,急于补贴家用的他,没多想就添加了对方的微信。对方一开始刻意忽悠,谎称自己是做基金生意的,需要用银行卡周转资金,承诺事后给一笔辛苦费,还会承担他的住宿和吃饭开销。
禹某当时完全没往违法犯罪的方向想,只觉得是帮人一个小忙,还能赚点零花钱,何乐而不为。按照对方的要求,他带着自己的身份证和富滇银行卡,赶到了昆明市火车站附近,随后见到了同案人员陈某(另案处理)。陈某先对他的银行卡进行了测试,又借口周末无法办理后续手续,让他再等两天。禹某便在附近找了一家民宿住下,还按照对方的要求,把民宿位置发给了对方。几天后,陈某来到民宿找到禹某,禹某便把自己的银行卡交给陈某,同时提供了密码并配合对方操作。不过中途因银行卡转账异常,需要身份证验证才能继续转账,禹某当时心里犯了嘀咕,没敢提供身份证,也正是这个举动,导致有8万余元的诈骗资金留在卡内,没能被转移出去。事后,对方给了禹某600元,说是补偿他的住宿和吃饭费用,禹某也没多想就收下了。
没过多久,禹某就被凉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了——警方查明,他的这张富滇银行卡,累计流入资金63万余元,流出资金55万余元,其中涉及受害人被骗资金26万余元,禹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立案侦查。被拘留后,禹某彻底慌了,他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竟然涉嫌犯罪,更不清楚一旦被起诉判刑,会留下终身案底,影响自己和家人的未来。禹某的家属也急得团团转,四处打听后,通过朋友介绍找到我,委托我担任禹某的辩护律师,希望我能帮他摆脱刑事追责,保住无案底的底线。
接受当事人委托
接受委托后,我第一时间赶到看守所会见禹某,详细了解案发的全过程——从刷到兼职广告、添加对方微信,到见面配合提供银行卡、收取600元费用,每一个细节我都反复核实,生怕遗漏任何一个关键信息。禹某的供述全程稳定,始终坚称自己不知道对方是在从事网络诈骗,以为只是帮人周转基金资金,更不知道自己的银行卡会被用来转移诈骗赃款。会见结束后,我立刻前往凉城县人民检察院调取全案卷宗,逐页核对讯问笔录、银行流水、聊天记录、侦查机关的情况说明,一点点梳理案件的核心脉络,精准寻找辩护的突破口。
结合自身帮信罪辩护实务经验,我十分清楚,帮信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是“主观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帮助”,这也是本案辩护的关键。很多办案机关在办理帮信罪案件时,容易陷入“客观归罪”的误区——只要看到当事人有出借银行卡、有涉案流水、有获利,就推定当事人主观上明知,却忽略了帮信罪是故意犯罪,必须同时满足主观明知和客观帮助两个条件,缺一不可。而本案中,禹某的核心辩解就是“不知情”,这也是我们辩护的核心抓手。
制定办案策略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初步倾向于认为禹某构成帮信罪,理由很直接:禹某出借银行卡,客观上为网络诈骗团伙提供了资金结算帮助,且有获利,符合帮信罪的客观要件。面对这个不利局面,我没有急于反驳,而是结合案卷证据和法律规定,一点点拆解案件,构建完整的辩护体系。
首先,我明确提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禹某主观上明知对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这是本案最核心的辩点。禹某文化程度不高,社会阅历较浅,从未接触过网络诈骗、跑分洗钱等黑灰产,对这类违法犯罪的套路一无所知,对方以“基金周转”为由忽悠他,他轻信对方的说法,完全符合普通人的认知常理,不存在“应当预见却放任不管”的主观过错。
其次,我结合2025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重点阐述禹某的行为不符合帮信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禹某仅出借了一张银行卡,既没有出售、出租多张银行卡的行为,也没有刻意规避侦查、拆分转账等操作;收取的600元费用,仅够覆盖他的住宿和吃饭开销,并非高额获利,与职业跑分、洗钱人员的获利模式有本质区别,完全不符合司法解释中“情节严重”的情形。更重要的是,禹某在发现银行卡转账异常后,主动拒绝提供身份证验证,间接阻止了部分诈骗资金的转移,这一行为也足以看出,他主观上没有帮助他人实施犯罪的故意,否则不会主动放弃配合。
与检方积极沟通
为了让检察机关充分采纳我们的辩护意见,我撰写了数千字的详细辩护意见,结合本案事实、法律条文、同类无罪判例,把“主观明知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标准”的理由讲深讲透,反复强调刑事案件定罪必须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不能仅凭客观行为就推定主观故意。同时,我主动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提交禹某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平时的工作表现、家庭情况等相关材料,全方位展现他的主观恶性极小、社会危害性极低,且系初犯、偶犯,事后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恳请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沟通过程中,我也没有回避禹某的行为存在一定过错——毕竟出借银行卡本身就是违规行为,也给网络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但过错不等于犯罪,不能因为存在违规行为,就认定其构成刑事犯罪。我反复向检察官强调,帮信罪的辩护,核心是守住“主客观统一”的原则,不能让无辜的人成为网络犯罪的“替罪羊”,禹某的行为虽然有不当之处,但结合全案证据,确实不符合帮信罪的构成要件,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件结果(不起诉决定)
经过多次沟通、提交补充辩护意见,检察机关经过反复核查、集体评议,最终完全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正式出具了不起诉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禹某不起诉。
案件总结
办理这起案件的过程中,我感触很深。这些年,随着“断卡行动”的持续深入,帮信罪已经成为刑事犯罪中起诉人数排名前三的罪名,很多涉案人员都是像禹某这样的普通人,他们并非故意要犯罪,只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贪小利、轻信他人,才稀里糊涂卷入其中。很多当事人和家属在案发后,往往会陷入恐慌,要么乱了阵脚、随便认罪认罚,要么不知道该找什么方向维权,最终错过最佳辩护时机,留下终身遗憾。
结合这起案例,也结合我多年帮信罪辩护的实务经验,我想给大家提几个实在的建议,尤其是那些已经涉嫌帮信罪、正面临刑事追责的当事人和家属。首先,案发后一定要保持冷静,如实向办案机关陈述事实,不隐瞒、不撒谎,但也不要随便认罪认罚,更不要在不清楚事实和法律后果的情况下,签署任何文件——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一时慌乱,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导致后续辩护陷入被动。其次,一定要尽早委托专业的帮信罪辩护律师介入,越早介入,律师越能及时阅卷、固定证据、梳理辩护思路,越能争取案件主动权,审查起诉阶段是帮信罪辩护的“黄金时期”,这个阶段争取到不起诉,就能彻底避免案底的影响。最后,一定要记住,帮信罪的辩护核心是“主观明知”和“情节严重”,只要能证明当事人主观上不知情,或者行为不符合“情节严重”的标准,就有机会争取不起诉、无罪撤案的结果。
最后补充一点实务提示:近年来,帮信罪的司法认定越来越精细化,各地办案机关对“主观明知”“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也有不同的裁判口径,这就要求辩护律师不仅要熟悉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还要结合当地的办案实践,制定精准的辩护策略。本案之所以能成功争取到法定不起诉,核心就是我们精准抓住了“主观明知证据不足”和“不符合情节严重标准”两个辩点,结合案件细节和法律规定,反复与检察机关沟通,最终说服检察机关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这也提醒各位当事人,选择一名专注帮信罪、有丰富胜诉经验的辩护律师,对案件的结果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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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系专注帮信罪辩护的资深律师,深耕网络犯罪辩护领域,专注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相关案件,擅长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全流程辩护,尤其在法定不起诉、无罪辩护、罪轻辩护方面积累了大量实战成果。林智敏律师始终秉持“主客观统一”辩护原则,精准拆解案件核心辩点,擅长围绕“主观明知”“情节严重”等关键要件构建辩护体系,凭借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细致的案卷梳理能力和高效的检法沟通技巧,多次成功为当事人争取法定不起诉、无罪撤案、缓刑等有利结果。
林智敏律师自执业以来,始终以当事人利益为核心,深耕帮信罪辩护细分领域,精准把握各地司法裁判口径,以专业、严谨、务实的辩护风格,为陷入帮信罪困境的当事人及家属提供全方位、精细化的刑事辩护服务,全力守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人生未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