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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罪的无罪辩护关键:如何证明没有“骗税故意”?


案件背景:一张牵连甚广的“问题发票”

 

当事人李总(化名)系一家中小型建材贸易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2X年,在向长期合作的建筑商供应一批钢材后,因对方财务结算要求,经中间人介绍,从一家陌生商贸公司取得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货款结算。后该商贸公司被查实为“空壳开票企业”,其所开具发票被认定为虚开。由此,李总及其公司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立案侦查,并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其明知发票来源不实,仍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主观故意,造成税款流失。

案件初始形势严峻:涉案发票金额较大,下游受票方已被查处,表面已形成“虚开链条”。然而,经过多次深入沟通与全面阅卷,我们逐步厘清辩护方向——本案的关键,不在于发票是否被认定为“虚开”,而在于李总在取得和抵扣该发票时,主观上是否“明知”且“追求”骗税结果的发生。

 

辩护策略构建:三根支柱,击溃“故意”指控

我们摒弃泛泛的无罪辩解,聚焦于“主观上不具有骗税故意”这一核心,构建起由三大支柱支撑的立体化辩护体系:

第一支柱:还原真实交易背景,切断“无货虚开”的推定逻辑

公诉方常以“票货分离”作为虚开推定起点。我们则通过调取李总公司与建筑商多年来的合同、发货单、物流记录、银行流水及历史开票资料,充分证明:

交易真实存在:钢材购销合同明确,磅单、运输凭证齐全,货物确已交付并投入使用。

开票安排具有商业合理性:建筑商基于自身财务管理需要,指定由第三方开票;李总基于长期合作关系的信任,接受该安排,符合“谁收款、谁开票”的通行理解。

交易模式具有一贯性:此前合作中开票主体均正常合规,本次仅为临时变更,并未改变交易实质。

我们向法庭强调:本案属于典型的有真实交易但开票主体不符,与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无货虚开”存在本质区别。当事人关注的是履约与回款,对开票方资质仅负有形式审查义务,其认知停留在“合作方指定的第三方”,而非“明知为空壳公司”。

第二支柱:剖析资金流向与盈利结构,否定骗税动机

骗税行为必然伴随非法获利动机。我们开展专项财务审计与资金路径追踪,得出以下结论:

交易价格公允:销售单价符合市场行情,未因发票问题压低售价,利润空间合理。

货款全额支付:李总公司已向建筑商收取含税全款,并将相应款项支付给开票方,未截留资金。

“开票费”支出:全部资金往来均有凭证支持,未发现任何脱离交易实质的“手续费”或“返点”。

纳税记录良好:公司一贯依法申报纳税,本次进项抵扣系基于真实采购成本的会计处理,非虚构成本逃税。

由此构建出清晰的商业逻辑闭环:卖货—收款—确认成本—合规抵扣。整个过程无“低费买票、高额抵扣”的异常环节,缺乏骗税的经济动因。

第三支柱:还原主观认知状态,论证“善意取得”成立可能

这是连接客观行为与主观心态的桥梁。结合证据与当事人陈述,我们还原了李总当时的认知状况:

审查义务边界清晰:作为非财税专业人士,其已尽一般注意义务——核实购货方信用、确认货物交付。对于建筑商指定的开票方,不具备深入核查其税务合规性的能力与法定义务。

存在法律认识偏差:李总误以为只要交易真实,由相关方开具发票即属合规,此属对税法规定的认识错误,而非明知违法仍为之的故意放任

配合调查态度积极:案发后主动配合调查,提交材料,甚至先行补缴税款(后经确认无需补缴),反映出无隐瞒、无对抗的主观心态。

我们援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案例及司法解释精神,主张在具备真实交易、支付合理对价、无证据证明“明知虚开”的情形下,应认定为“善意取得”,不宜以刑事责任追究。

 

庭审交锋与法院采纳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主观故意”展开激烈交锋。我们以三支柱体系为框架,将公诉方“应知即故意”的笼统推定,逐一分解至交易真实性、资金闭环性、认知可能性三个维度予以驳斥。我们指出,控方未能提供任何直接证据证明李总“明知”开票方系虚开,其指控依赖于事后归责式的“应知”推定,违背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基本原则。

最终,合议庭采纳辩护意见。判决书明确指出:

“……综合在案证据,足以证实被告单位与购货方之间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被告单位基于真实交易取得发票,并支付了相应货款,其主观上是为了完成交易结算、确认成本,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取得发票时明知开票方系虚开而仍然取得,亦不足以证明其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主观故意。公诉机关指控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因主观方面要件证据不足,不能成立。”一纸无罪判决,终还当事人清白。

 

结语与启示:为“无意者”辩白

本案的胜诉,不仅是对个体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捍卫,更是刑法不惩罚无意识行为原则在涉税领域的有力彰显。其带来的启示深远:

辩护应精准锚定构成要件核心:虚开发票罪的辩护重心必须落在“主观故意”上。避免全面防御,集中火力于关键节点,方能实现突破。

证据组织须形成逻辑闭环:从交易实质、资金流向到主观认知,需构建完整、自洽、可排除合理怀疑的“无罪叙事”,每一环节皆需证据支撑。

善用“善意取得”的法定空间:在存在真实交易的案件中,“善意取得”是极具价值的辩护路径。它要求律师兼具刑事辩护能力、税法理解与商业逻辑分析能力,实现跨领域协同论证。

对于面临类似指控的当事人而言,切勿因“虚开”之名而自乱阵脚。应尽快寻求专业律师介入,系统梳理交易全流程,重点保全能证明交易真实、对价支付、主观善意的全部证据。法律惩治的是蓄意骗税之徒,而非因信息不对称或认知局限而陷入困境的诚实经营者。

为无辜者辩白,让正义不被误伤,这正是刑事辩护的使命与尊严所在。

 

关键词

虚开发票罪无罪辩护 ‌骗税故意 ‌主观故意 

善意取得虚开发票 ‌真实交易背景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虚开案件律师 ‌两高司法解释第十条 

证据不足不起诉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系国内专注于涉税犯罪辩护与合规的资深专家。其执业历程始终锚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重大税案的核心争议——‌主观故意‌与‌实质危害性‌的精准辨析。在本文所涉的成功无罪辩护中,林律师正是凭借对“骗税故意”证明标准的深度解构,通过构建“真实交易背景-合理资金流向-主观善意认知”三位一体的证据体系,将理论前沿与实务细节熔于一炉,最终推动法院作出“证据不足、指控不成立”的判决。

林律师的辩护策略不仅源于大量成功案例的淬炼,更得益于其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指导案例及司法解释精神的敏锐把握。擅长将“‌无骗税目的‌”与“‌善意取得‌”等出罪理论,转化为庭审中可被法庭采信的逻辑链与证据链,其专业著述与辩词在业内被视为同类案件辩护的重要参照。目前,林律师亦担任多家大型企业集团的税务刑事风险顾问,致力于在商业运营前端构筑合规防线,实现刑事风险的实质化化解。

 

 


优选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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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 硕士

    广州市律协 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非开挖技术协会 法律顾问

    广州刑事辩护林智敏律师,执业领域聚焦于经济犯罪、走私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善于从细节切入,通过系统化研判,在多数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重罪改轻罪、轻判、适用缓刑、公安撤案、检察院不起诉、无罪等良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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