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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分与竞合


随着我国居民消费能力与品牌消费意愿的同步提升,市场中出现了一个矛盾现象:部分消费者在追捧名牌却受限于经济实力时,转向购买假冒品牌商品以满足其需求。这种“知假买假”的消费心理,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销售“假货”行为的蔓延,致使此类现象屡禁不止。近年来,司法机关查处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该类犯罪不仅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企业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也对企业商誉造成持续性的不良影响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在行为外观上时常发生交叉与重合。为厘清界限、统一裁判尺度,本文将在现行刑法规范及司法解释框架下,首先对两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剖析与比较,进而深入探讨其核心区分标准与竞合时的处理原则,以期为实务中此类疑难案件的准确认定提供参考。

 

一、两罪的基本构成要件

 

(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根据《刑法214,本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其量刑分为两档: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数额较大等标准。

 

销售伪劣产品罪

根据《刑法140,本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本罪以销售金额为基本定罪量刑依据,设置了四档刑罚: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核心界分:两罪的关键区别辨析

 

两罪在诸多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是进行定性区分的基础。

 

1.客体不同: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侵犯的是家商标管理秩序和商标权利人的专用权。

销售伪劣产品罪:侵害的是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其核心在于保护消费者免受劣质产品侵害的财产与人身安全权益。

 

2.犯罪对象不同: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犯罪对象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核心在于商标的假冒性。该商品本身可能是质量合格的产品,也可能是不合格的伪劣产品。

 

销售伪劣产品罪:犯罪对象明确为伪劣产品,即根据《刑法》第140条及《产品质量法》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其核心在于产品质量的低劣性。

 

3.客观行为与定罪标准不同: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客观表现为销售明知明知是假冒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定罪标准侧重于销售金额违法所得数额。根据2025年的相关司法解释,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客观上则要求实施了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实质性欺诈行为,并以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为起刑点。

 

4.主观故意内容存在差异

 

这是区分两罪在对象竞合时的关键。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要求行为人明知商品商标系假冒而销售,其故意内容主要指向“商标假冒”。而销售伪劣产品罪要求行为人具有欺诈故意,即明知产品质量伪劣,却通过掩盖真相的方式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合格产品。实践中,存在“知假买假”的情形,即消费者明知所购为假名牌,此时销售者虽就商标有假冒故意,但就产品质量而言可能不存在欺诈故意,故通常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三、实务定性关键:商品质量状况与主观故意的综合判断

 

在销售的商品同时涉及假冒商标与质量低劣时,罪名定性取决于两个层级的判断:

 

第一层级:判断商品是否属于“伪劣产品”。

 

这是区分的前提。应根据《产品质量法》及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审查商品质量、性能是否达标,或与正品是否存在显著差距。若商品“伪而不劣”,即虽为假冒商标,但质量尚可、具备基本使用性能,则通常仅可能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若商品既“假”又“劣”,则进入下一层级判断。

 

第二层级: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产品质量层面的“欺诈故意”。

 

1、若无欺诈故意:如在前述“知假买假”场景中,买卖双方对商品非正品且质量一般心知肚明,销售者仅有假冒商标的故意,而无在产品质量上欺骗消费者的故意,则一般仅认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2、若存在欺诈故意:即销售者利用假冒商标的手段,故意将伪劣产品冒充知名品牌正品销售,使消费者对产品质量产生错误认识,则其行为同时符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

 

四、 罪数竞合的处理原则

 

当一行为同时触犯数罪名时,需根据具体行为模式适用不同处理原则:

 

(一)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对于最常见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产品行为,若行为人主观上兼具商标假冒故意与质量欺诈故意,则该销售行为同时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吸收犯或数罪并罚

1若行为人自行实施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后又销售该假冒商品,根据相关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销售行为是假冒行为的自然延续,一般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一罪论处,销售行为被吸收。

2、若行为人分别独立实施假冒注册商标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两个行为,且侵犯不同法益,则可能构成数罪,实践中视情况可能数罪并罚。

 

结语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分,根本在于保护法益与行为核心的不同:前者重在打击商标侵权,后者重在惩治质量欺诈。司法实践中,面对商品兼具假冒伪劣属性的复杂案件,应建立清晰的审查路径:首先,客观鉴定商品质量是否属于伪劣产品;其次,重点查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超出商标假冒之外的产品质量欺诈故意。在此基础上,准确适用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等刑法原则,方能实现罚当其罪,精准打击犯罪,维护健康的市场经济秩序与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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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中国政法大学 硕士

    广州市律协 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非开挖技术协会 法律顾问

    广州刑事辩护林智敏律师,执业领域聚焦于经济犯罪、走私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善于从细节切入,通过系统化研判,在多数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重罪改轻罪、轻判、适用缓刑、公安撤案、检察院不起诉、无罪等良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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