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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劣产品罪不起诉秘诀|未达刑事标准,专业辩护不留案底


在专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辩护的过程中,我见过太多当事人和家属,一旦被公安机关立案传唤,就陷入慌乱状态——有的乱找关系花冤枉钱,有的抱着“反正没杀人放火,顶多罚点款”的侥幸心理,还有的直接放弃辩护,最后本该争取的不起诉机会,硬生生变成了案底,影响自己和子女一辈子。今天就分享一个我去年代理的真实案例,没有复杂的法理堆砌,全是实打实的辩护细节,也是我处理这类案件最核心的思路:抓准“刑事立案标准”这个关键,精准发力,就能帮当事人守住“无案底”的底线。

 

案情回顾

先说说案件背景,当事人老魏,做建材批发生意快十年,为人实在,生意做得也算稳当。去年年初,他从一个合作多年的供货商手里进了一批防水卷材,想着都是老熟人,没仔细核对产品检验报告,就批量卖给了当地几个小区的装修工程队。没成想,这批卷材用到一半,就出现了开裂、漏水的问题,工程队找过来维权,有人直接报了警。

 

公安机关介入后,很快就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老魏立案侦查,还依法扣押了他仓库里剩余的卷材,甚至一度要对他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老魏接到传唤电话时,整个人都懵了,连夜带着家属找到我,一进门就红了眼:林律师,我真不知道这货有问题,我也是被骗了,要是留了案底,我孩子明年考公就毁了,求你一定要帮我。

 

说实话,这类案件我接办过很多,大多是像老魏这样的个体工商户,不是故意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要么是被供货商坑了,要么是对产品标准不了解,无意间踩了法律红线。但很多人不知道,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是“只要卖了不合格产品就定罪”,核心看两个关键点:一是产品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伪劣产品”,二是销售金额或货值金额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这也是我后续辩护的核心突破口。

 

办案过程

接手案件后,我没有先急着跟公安机关沟通,而是第一时间做了两件事,这也是我代理这类案件的固定流程,缺一不可。第一步,调取案件全部材料,包括公安机关的勘验笔录、产品检验报告、老魏的进货凭证、销售记录,还有供货商的相关信息。我反复核对检验报告,发现涉案的防水卷材确实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属于“不合格产品”,这一点没有争议。但关键在第二步,核算涉案金额——这直接决定了案件是否能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立案标准很明确: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或者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且未销售货值金额加上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也达不到十五万元,就不构成刑事犯罪,只能按行政违法处理。很多当事人和家属不知道这个标准,误以为只要卖了不合格产品,就一定会被判刑,其实不然。

 

我拿着老魏的销售记录和进货凭证,一点点核算,算下来他已销售的涉案卷材金额大概4.2万元,剩余未销售的卷材货值金额大概3.8万元。按照法律规定,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是12.6万元,加上未销售的3.8万元,总计16.4万元——乍一看,好像超过了15万元的标准,这也是公安机关立案的主要依据。但这里面有个关键细节,也是我发现的第一个辩护突破口:未销售的卷材,其中有一部分是老魏已经发现质量问题后,主动封存、准备退回供货商的,这部分金额依法应当扣除。

 

可能有人会问,主动封存的产品,为什么能扣除?这里就涉及到刑法的核心原则——主客观相一致。老魏主观上没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故意,发现产品有问题后,没有继续销售,反而主动封存,这说明他没有危害社会的主观意图,这部分未销售的产品,也没有流入市场,没有造成实际危害,依法不应计入涉案货值金额。

 

除此之外,我还发现了第二个关键点:老魏的进货渠道是合法的,他与供货商签订了正规的供货合同,且在进货时,多次要求供货商提供产品检验报告,只是供货商故意隐瞒了产品不合格的事实,给了他虚假的检验报告。这一点很重要,能直接证明老魏主观上没有“明知是伪劣产品而销售”的故意——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要求当事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过失是不构成此罪的。

 

向公安机关提交法律意见

理清这些思路后,我立即向公安机关提交了书面的法律意见,详细阐述了老魏的涉案金额核算方式,以及他主观上无故意的相关证据,申请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但公安机关认为,涉案总计金额仍略超标准,不同意撤销案件,随后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与检方沟通

审查起诉阶段,是这类案件争取不起诉的黄金时期,我不敢有丝毫松懈。我多次前往检察机关,与办案检察官沟通辩护意见,不仅提交了涉案金额的详细核算说明、老魏主动封存产品的证据,还提交了他多年来的诚信经营记录、供货商提供虚假检验报告的相关线索,同时强调:老魏系初犯、偶犯,主观上无犯罪故意,涉案金额扣除主动封存部分后,并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且其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挽回工程队的损失,社会危害性极小,符合不起诉的条件。

 

这里插一句心里话,做刑事辩护,尤其是这类“临界案件”,光有法理依据还不够,还要让检察官看到当事人的诚意和案件的特殊性。我特意让老魏主动联系所有购买涉案卷材的工程队,承担了全部的返工费用,赔偿了对方的损失,拿到了所有工程队的谅解书。这些材料,在后续的沟通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检察官能直观地感受到,老魏不是故意违法,也确实在积极弥补过错,没有必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与此同时,我还针对“伪劣产品”的认定,与检察官进行了深入沟通。很多人容易把“不合格产品”和“伪劣产品”画等号,其实两者有区别:刑法意义上的“伪劣产品”,不仅要求产品不合格,还要求其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财产安全,或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而老魏销售的防水卷材,虽然不合格,但经过返工、更换后,并未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也没有危害人体健康,其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

 

案件结果(决定不起诉)

经过多次沟通、提交补充证据,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认为老魏的行为未达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立案标准,且主观上无犯罪故意,社会危害性极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当我把不起诉决定书送到老魏手里时,他握着我的手,声音都在发抖:林律师,谢谢你,我终于能睡个安稳觉了,我孩子的前途也保住了。

 

案件总结

这个案例,没有惊天动地的辩护场面,却最能体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辩护的核心逻辑——很多当事人之所以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不是因为他们的行为“罪大恶极”,而是因为没有找对辩护方向,没有抓住“刑事立案标准”这个关键,错过了最佳的辩护时机。

 

在长期处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我总结了一个规律:大多数被立案侦查的当事人,要么是对刑事立案标准不了解,要么是被供货商坑了,要么是一时糊涂,并非故意作恶。而作为辩护律师,我们的职责,就是找出案件中的关键突破口,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帮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守住“无案底”的底线。

 

最后,给所有做生产、销售生意的朋友提个醒:一定要严把进货关,仔细核对产品检验报告,留存好进货凭证,避免被供货商坑害;一旦被公安机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传唤,千万不要慌乱,不要逃避,更不要乱找关系,第一时间联系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抓住黄金辩护期,精准发力,才有可能争取不起诉,不留案底。

 

毕竟,一旦留下刑事案底,影响的不仅仅是自己的一生,还有子女的升学、就业、考公,这笔代价,实在太大。而专业的辩护,就是帮你守住这份底线,给你一次重新开始的机会——这也是我专注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辩护的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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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耕刑事辩护领域,是业内极具权威性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及知识产权刑事辩护专家。其执业重心聚焦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涉伪劣产品、商标犯罪等刑事案件,尤为擅长破解证据研判、罪与非罪界定、涉案金额核算等核心疑难,在证据不足不起诉、主观故意认定等领域积累了大量实战胜诉经验,广受当事人及同行推崇。

 

林律师秉持“精准拆解指控逻辑、从证据源头突破”的执业理念,依托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构建严谨辩护体系,形成了涉案产品定性、质证抗辩等系统化策略,常年为企业提供刑事合规防控服务,受聘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其实务成果及辩护思路常刊发于权威法律平台,为同类案件办理提供专业参照,彰显深耕细分领域的专业价值。

 

 

 


优选首席律师

  • 林智敏律师

    手机/微信:135-7094-6906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中国政法大学 硕士

    广州市律协 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非开挖技术协会 法律顾问

    广州刑事辩护林智敏律师,执业领域聚焦于经济犯罪、走私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善于从细节切入,通过系统化研判,在多数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重罪改轻罪、轻判、适用缓刑、公安撤案、检察院不起诉、无罪等良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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