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抵押足以覆盖债务,所谓的“骗贷”就该止步于民事纠纷
关键词:
骗取贷款罪辩护律师、合同纠纷刑事化防范、金融犯罪无罪辩护、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界限、贷款诈骗案无罪案例、刑民交叉案件处理
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企业因融资困难、债务重组或财务操作瑕疵,被以“骗取贷款罪”立案追诉。但作为长期深耕经济犯罪辩护的律师,我必须说一句:不能因为贷了款没还上,就说是“骗”;更不能因为合同造假,就直接入刑。最近我们团队代理的一起涉案金额达4000万元的“骗取贷款罪”抗诉案,历经两审,最终由终审法院驳回抗诉,维持无罪判决。
一、问题不在“假合同”,而在“有没有骗到钱”
这起案件并不复杂。一家实业公司为了融资,提供了虚假的《材料采购合同》,从银行贷出4000万元。款项未用于约定用途,而是偿还了其他债务。贷款到期后,仅归还600万本金,剩余3400万逾期。表面上看,四个要素都齐了:虚构事实、隐瞒用途、获取贷款、未能清偿。但关键问题是——银行有没有遭受“重大损失”?答案是:没有。
该公司以价值超6100万元的房产和土地作抵押,远高于贷款本息;银行早已提起民事诉讼并胜诉,且已申请强制执行。债权有保障,风险可控。在这种情况下,还要追究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等于告诉所有市场主体:“不管你有没有还的能力,只要你没按时还,又写了份假合同,我就敢按‘骗’办你。”这已经不是执法,而是创法。
二、两个基本判断,决定罪与非罪
作为辩护人,我始终认为,这类案件的核心不是“有没有瑕疵”,而是三个问题:银行是不是基于错误认识发放贷款?抵押是否真实有效、足以覆盖债权?所谓“重大损失”是否真正发生?如果这三个问题的答案都是“否”,那这就是一起典型的可通过民事程序解决的履约争议,而非需要动用刑罚打击的金融犯罪。
我们在庭审中反复强调两点:
1. “损失”必须是终局性的,不能预设
公诉机关说:“欠钱没还清,就是重大损失。”我说:“不对。”最高人民法院早有明确意见:只有经执行程序确认无法追回的部分,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重大损失”。而现在,抵押物还在,执行程序正在进行,连拍卖都没开始——你怎么就说“损失”了?这就像一个人房子还没被拍,你就宣布他破产了。不合逻辑,也不合法。
2. “数额巨大”不等于“情节严重”
另一个常见误区是:只要贷款金额大,比如三五千万,就自动构成“其他严重情节”。但我们指出:数额只是立案门槛,不是定罪依据。否则,今天可以因4000万入罪,明天就能因2000万抓人。最后的结果是什么?所有经营困难、财务紧张的企业,只要动过融资心思,全都可能踩雷。刑法不该是悬在企业家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它应该惩罚的是恶意欺诈、空壳骗贷、携款跑路的行为,而不是那些仍在努力还债、资产足以覆盖负债的困境企业。
三、判决的意义是守住那条不该越过的线
终审法院最终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宣告无罪。这份判决书虽短,却传递出清晰信号:在存在足额担保、债权可通过民事途径实现的情况下,不宜轻易启动刑事程序。这不仅是对我方观点的认可,更是对当前“以刑促民”倾向的一次有力纠偏。
我也看到,近年来已有越来越多法院开始谨慎对待此类案件。广东高院曾在多个指导意见中强调:“不得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最高检也多次提出要落实“少捕慎诉慎押”政策。但一线实践中,仍有不少案件打着“维护金融安全”的旗号,实质却是为个别机构追赃施压。这种趋势若不遏制,终将伤害整个市场的信用生态。
结语
“刑法是用来对付坏人的,不是用来教育犯错的好人的。”在这个充满不确定性的时代,企业难免会有周转难、报表虚、合同假的时候。我们可以要求它们守信,可以依法追偿,可以查封拍卖。但唯独不该轻易地说一句:“你骗了我,去坐牢吧。”真正健康的法治环境,不在于惩罚了多少人,而在于是否始终守住那条——不把民事问题刑事化的底线。而这,正是我们每一位刑辩律师,必须坚持的事。
关于作者
林智敏,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十余年,长期深耕于金融犯罪刑事辩护、重大商事争议及刑民交叉案件领域,特别是在骗取贷款、挪用资金、合同诈骗等经济犯罪的无罪与有效辩护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我坚持将复杂的案件事实进行结构化拆解,构建清晰的辩护模型与诉讼策略,为客户提供具有可执行性的解决方案。本文对“骗取贷款罪”刑民边界的探讨,正是这一方法论的实践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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