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智敏律师:东莞住建受贿1920万,终审改判无罪
案情背景
本案由东莞市监察机关立案调查,调查终结后移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当事人系东莞市住建局工程监管岗位公职人员,2024年3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被依法逮捕。公诉机关指控,当事人利用工程审批、工程质量监管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本地房企工作人员财物,累计指控金额1920万元,一审阶段公诉机关建议量刑十一年。家属于一审开庭前委托我方团队介入,全权负责案件辩护工作。
主要法律争点和破局点
控方以银行流水搭配行贿笔录认定受贿数额,能否直接成立权钱交易关系?
控方本案的核心定罪逻辑,依托完整银行转账流水与多名行贿人员询问笔录,汇总1920万元资金往来记录,主张全部款项均是房企为换取工程审批、验收便利,向当事人输送的贿赂,对应其住建监管职权,符合受贿罪构成要件。
介入案件后,我们并未停留在卷宗表面事实,而是逐笔核对每一笔转账的发生时间、对应工程项目的审批进度以及当事人的履职台账。核对后发现,大部分资金往来都发生在项目审批、验收工作全部办结数月之后。履职行为已然结束,不存在事后利用职权为企业谋取利益的客观条件。在贪污贿赂案件司法实践中,受贿认定要求财物给付与职务谋利行为形成直接对价,事后无履职支撑的资金往来,不能直接推定为受贿款项。
为进一步夯实辩护观点,我们调取了当事人与涉案企业长期合作的技术服务协议、对账结算单据、日常工作对接记录等客观证据,证实其中一千余万元资金属于合法民事劳务报酬,和职务受贿无关。通过分层拆解、证据佐证,我们成功将该部分金额从涉案指控数额中剥离,彻底切断该部分资金与受贿犯罪的因果关联。
多名行贿人统一指认履职谋利,利害关系证言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为补齐言词证据闭环,控方提交多名行贿人员的指认笔录,统一陈述当事人存在放宽工程验收标准、违规提供监管便利的行为,结合资金流水佐证,主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定罪处罚。
精细化阅卷过程中,我们发现了关键证据瑕疵。多份核心指认笔录形成于同一集中讯问时段,关于沟通场景、谋利细节、财物交付原因的关键内容高度雷同,存在明显模板化制作特征。更为关键的是,全部行贿人员均因自身行贿行为被另案处理,与本案判决结果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存在通过指认当事人减轻自身罪责的可能性。
依据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在无客观证据补强的情况下,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二审阶段,我们依法申请关键行贿证人出庭接受交叉质证。庭审中,证人无法清晰说明具体违规履职细节,前后陈述多处矛盾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二审法院最终未采信该组瑕疵证言,控方核心定罪证据体系出现重大断裂。
侦查阶段留存的有罪供述,能否直接认定行为人具备受贿主观故意?
控方将当事人侦查阶段签署的有罪供述,作为认定其具备受贿主观故意的核心依据,认为当事人自愿签字确认,足以证实其明知财物性质、刻意利用职权谋利,满足受贿罪主观构成要件。
针对这份关键口供,我们逐一核查全部讯问同步录音录像,逐句比对书面笔录与原始录音内容,查实本案讯问存在明显程序问题。讯问时长超出合理区间,未依法保障当事人休息权益,部分有罪表述并非当事人自主陈述,存在提示性、诱导性讯问痕迹,无法真实反映当事人主观认知状态。
据此,我们向二审法院正式提起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经法庭核查,该组有罪供述因取证程序违法,被依法排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在无有效口供支撑、客观证据无法佐证主观故意的情况下,本案受贿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彻底无法成立。
无明确请托事项的资金往来,是否应当直接计入受贿犯罪数额?
针对剩余无明确履职对应的资金往来,控方坚持认为,公职人员不得收受管理服务对象财物,即便没有具体请托、谋利事项,该部分款项也应当归入受贿总额,据此认定当事人构成受贿犯罪。
对此,我们补充提交了双方多年私人交往记录、节日对等馈赠凭证、双向财物往来明细,完整证明该部分资金属于常态化人情往来,是双向对等的民事交往行为,不存在单向职权利益输送。结合现行司法裁判口径,没有具体谋利请托事项、双向对等的人情往来,不属于受贿犯罪的规制范围,不应计入涉案犯罪数额。至此,控方1920万元的全部受贿指控,均无合法有效证据支撑。
判决结果
刑期:二审终审改判无罪,相较一审11年量刑建议,刑期减免100%;
罚金:无需承担罚金,原一审拟判处的120万元罚金全部免除;
违法所得:涉案暂扣资金全部解除查封,无需上缴任何违法所得;
后续影响:无刑事犯罪记录,公职身份得以保留,不影响个人征信及关联企业招投标资质。
同类案件实操建议
流水全部被认定涉案,该怎么拆分合法钱款?
不少当事人家属案发后会急于退缴资金,这种操作很容易在无形中自认涉案事实,反而加重案件风险。实务中更稳妥的做法,是逐笔核对转账时间、当事人履职台账与项目进度资料。只要资金往来找不到对应的职务审批、监管请托事由,就及时整理合作合同、劳务结算凭证,绝大多数合法往来资金都可以从涉案数额中剥离剔除。
行贿人统一指认送钱办事,家属该怎么固定反证?
面对行贿人集体指认的不利局面,家属切忌私下接触相关人员,极易被认定为串供、妨害取证。家属只需完整整理企业与当事人过往的合作记录、聊天对接凭证、结算单据即可。庭审中通过证人出庭交叉质证,能够有效戳破模板化、利害关系导向的虚假指认,是职务犯罪辩护中十分高效的质证方式。
前期留有不利口供,案件还有推翻的空间吗?
侦查阶段的有罪口供,绝非案件的最终定论。实务中诸多无罪改判案例,都是通过突破取证程序瑕疵实现翻盘。案发后要第一时间申请调取完整讯问同步录像,逐字核对笔录与原始陈述的差异。一旦查实疲劳审讯、诱导发问、内容不实等问题,即可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直接推翻不利口供。
律师复盘
复盘本案完整辩护过程,最核心的反转节点,是二审证人出庭后的当庭如实陈述,多名行贿证人确认此前的指认笔录为统一模板制作,并非真实案情。本案沉淀出两个可复用的办案方法:一是将资金流水、讯问笔录、履职台账进行三维交叉比对,精准甄别合法资金往来;二是紧盯取证程序瑕疵,坚决推进非法证据排除。本案的不足在于一审阶段未及时申请证人出庭,导致前期辩护阻力较大。后续同类大额受贿案件,我会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前递交证人出庭申请,更早瓦解控方言词证据体系。
作者简介
林智敏,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专注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办理,深耕住建、工程监管领域受贿类案件辩护工作。擅长通过解构控方证据链、甄别涉案数额、实质性审查主观故意、排除非法证据等核心辩护思路,挖掘案件证据瑕疵、切断定罪因果关系。依托精细化阅卷、系统化证据梳理与专业化庭审质证,多起大额公职人员受贿案件取得改判、无罪的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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