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为冲业绩虚开发票680万获缓刑 林智敏律师:蓄意虚开与操作不规范的区分标准
案情背景
2023年,番禺一家贸易企业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某分局立案侦查。郑某某系该公司财务主管,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刑事拘留,后变更为取保候审。侦查终结后移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起诉意见书指控郑某某为完成公司业绩考核指标,通过关联企业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金额合计680余万元。一审开庭前,家属委托林智敏律师团队介入辩护。
主要法律争点和破局点
检方以发票和转账记录指控“虚开发票680万”——我方发现企业有真实经营业务,开票系为冲抵业绩而非蓄意虚开牟利
检方的主要证据是涉案普通发票、银行转账记录及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明细,据此认定郑某某构成虚开发票罪。
翻完案卷我先核实了涉案发票对应的实际业务背景。这批发票虽然在形式上存在“无真实交易”的外观,但郑某某所在的企业是一家有真实经营业务和货物贸易的实体公司,工厂正常运转、货物正常进出。开票目的是为了完成内部业绩考核指标,而非骗取国家税款。
虚开发票罪的认定需要考察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是否造成税款损失。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是为了骗取税款,客观上也没有造成国家税款的实际损失,在定性上就应当与蓄意虚开牟利的行为作出区分。
我们将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纳税记录、货物采购合同、入库单、销售发票全部整理成证据链提交法庭,证明企业有真实的生产经营活动。检方“虚开发票”的指控,没有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企业的实际经营背景。
检方以“680万票面金额”指控情节特别严重——我方证明企业一直正常纳税,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检方把涉案发票的票面金额加了个总,认定680万,据此指控“情节特别严重”。
虚开发票罪的保护法益是税收征管秩序和税收利益。如果虚开发票没有造成国家税款的实际损失,在量刑上就应当与造成税款损失的行为作出区分。2024年司法解释明确,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是可以从宽处理的重要情节。
我们将企业近三年的全部纳税申报记录、增值税缴纳凭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整理成证据链提交法庭。企业在虚开发票同期一直在正常纳税,没有因为虚开发票而少缴一分钱税款。680万票面金额对应的是真实经营背景下的账面调整,而非通过虚开骗税。
关联企业人员口供指认郑某某“明知虚开”——我方发现口供内容与客观证据矛盾,且指认者存在推卸责任动机
关联企业人员在侦查阶段供述“郑某某知道发票是虚开的,就是为了冲业绩”,检方以此作为证明郑某某主观明知的核心言词证据。
但这份口供跟货物采购记录、入库单、销售凭证这些客观证据对不上。关联企业人员作为开票方,将责任向受票方推卸的动机很明显。
我们将郑某某与关联企业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往来、公司内部业绩考核文件全部调取出来。聊天记录中没有任何涉及“虚开”“买票”“骗税”的内容,讨论的都是正常业务流程和业绩目标。郑某某是在公司业绩考核压力下按上级安排被动执行,而非主动策划、蓄意虚开。客观证据摆出来,关联企业人员的指认缺乏事实支撑。
判决结果
一审: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8万元(原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建议量刑三至五年、罚金20万元以上);退缴违法所得0元(经质证后认定郑某某个人未从虚开行为中获利);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量刑畸轻、适用缓刑不当”为由提出抗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二审庭审中,辩护人围绕涉案金额认定、未造成税款损失、当事人系从犯等核心争点展开质证,检方未提交新证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二审裁定生效后,当事人无需收监执行,缓刑考验期自原一审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维持不变;当事人无犯罪记录,缓刑考验期满后刑罚不再执行,不影响后续就业及个人征信。
同类案件实操建议
有真实经营业务但为冲业绩虚开发票,也会被认定犯罪吗?
会,但量刑上与蓄意虚开牟利有本质区别。虚开发票罪是行为犯,只要有虚开行为且达到立案标准就可能构成犯罪。但如果有真实经营、正常纳税、未造成税款损失,在量刑上就能争取大幅从宽。把纳税记录、经营凭证全部整理好,证明“有真实经营+未造成税款损失”,这两个事实摆出来,量刑的起点就完全不同了。
“冲业绩”和“蓄意虚开”在法律上有什么区别?
区别在主观目的和客观危害。蓄意虚开是为了骗取税款,主观恶性大;冲业绩虚开是为了账面好看,没有骗税故意、没有造成税款损失。主观目的需要通过客观证据来证明——有没有真实的经营业务?有没有正常纳税?有没有从虚开中获利?把这些证据整理好,就能说明两者的不同。
财务人员按老板指示虚开发票,能减轻责任吗?
能。财务人员往往处于从属地位,是被动执行而非主动策划。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的,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把岗位职责说明、工作安排记录、业绩考核文件找出来,证明你是被动执行而非主动策划,量刑就能争取从宽。
律师复盘
检方把“冲业绩虚开”和“蓄意虚开骗税”混为一谈了。接手后我把企业的纳税记录、经营凭证全部过了一遍,这是一个有真实经营、正常纳税的实体企业,虚开发票只是为了把账面营收做上去,不是为了骗国家的钱。一个正常纳税、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企业,跟那些专门注册空壳公司虚开骗税的行为,性质能一样吗?二审抗诉来的时候压力不小,但检方抗诉的理由是量刑畸轻,一审对事实的认定本身没有问题。之后每接一个虚开发票的案子,第一句就问家属:企业有没有真实经营?有没有正常纳税?这两个问题搞清楚,案件的基本轮廓就出来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