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智敏律师:查获半成品未做商标印制,涉案460万假冒商标刑事案件直接法定不起诉
判决结果
广州市检察院对涉案460万元假冒注册商标案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核心裁判逻辑:半成品未附着商标标识不构成“使用”行为,非法经营数额扣减92%,主观明知证据链断裂。
侦查阶段预估刑期七年以上,实控刑期为0。
案情背景
广州市公安局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陈某(化名)刑事拘留,后经检察院批准逮捕。侦查机关指控陈某在未获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组织生产假冒品牌皮具,现场查获半成品一批,认定非法经营数额460余万元,移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林智敏律师介入辩护。
主要法律争点和破局点
半成品尚未附着商标标识,能不能算“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这批半成品到底算不算成品?检方的答案是肯定的。他们认为半成品已经完成了裁剪、缝合这些主要工序,只差贴标,依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将全部半成品价值计入非法经营额。460万,七年以上。
我们当时的思路很直接——不纠缠法条怎么解释,先看证据够不够。司法解释第七条有一个前提条件:“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我们花了两天把全案证据过了一遍:现场查获的半成品没有任何品牌标识,没有搜到对应的商标标贴、吊牌、包装盒,也没有订单、聊天记录、客户信息这类客观证据指向具体的假冒品牌。陈某在讯问中说的是“这批半成品是中性的,等客户看样之后再确定贴什么标”,这句话在案卷里是孤证,没有其他材料能直接反驳,也没有证据证明他说的是假的。
我们跟检方沟通时讲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罪规制的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贴标都没贴,“使用”这个构成要件行为压根没出现。东莞地区有生效判例支持这个观点——查扣的半成品尚未制作完成,其价值连同原材料、设备价格均不应计入非法经营数额。检察院审委会讨论后采纳了辩护意见,460万半成品价值全额剔除,非法经营额降至不足5万元。
同案犯指认陈某系组织者,能否认定主观明知和主犯地位?
检方的另一组核心证据是同案犯的供述,指认陈某“负责下单和出货”,试图证明他主观明知且是主犯。我当时翻到这份笔录,第一反应是——不对,这个时间点和微信记录对不上。我们随即申请同案犯出庭作证,同时申请调取完整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两个动作并行走完,发现同案犯在侦查阶段有过一次供述,提到陈某“不清楚具体品牌”“只说做中性包”。但这版笔录没有被随案移送,卷宗里只有后续几次指认的内容。录音录像还原后,那段供述的客观性确认了。
再结合陈某手机里的微信聊天记录,上家自始至终没提过品牌信息,发货单上只标了型号和数量。我们跟检方讲的是:认定“明知”得有客观依据,不能靠推定,同案犯的指认前后矛盾,和其他客观证据也对不上,证明力根本不够。检察院最终认定主观方面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
同类案件实操建议
半成品还没贴标就被认定犯罪金额,怎么办?你先确认现场查扣的东西到底贴没贴标。如果只是皮料、半成品、白版货,一个标都没有,那就回到那个司法解释的证据门槛——检方有没有证据证明这批货“必将”贴你的标?没有的话就是证据不足。办案人员的推断不能替代“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
同案犯的指认对你不利,还能翻吗?同案犯口供是定罪中最容易出问题的证据类型,你第一步是让律师申请调取全部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核对前后供述是否一致、有没有诱导成分。一段前后矛盾或诱导出来的指认,在录像面前很可能直接废掉。检察院已经批捕了,也不要觉得没戏。审查起诉阶段才是真正的关口。公安阶段主要是抓人、凑初始证据,够不够起诉、能不能定罪,决定权在检察院手里。律师在这个阶段切入,阅卷后第一时间拿出有具体法条、判例和证据分析的法律意见,完全有可能把案件拦在起诉之前。
律师复盘
家属来找我的时候,陈某已经被逮捕两个月了,案卷里“半成品460万”写得清清楚楚,周围人都在说没救了。我拿到卷宗第一件事是把半成品和成品的照片全部打印出来铺了一桌子——看到那些连标都没贴的半成品,心里有底了。每个案子都值得这么从头翻一遍,没别的窍门。
作者标注
林智敏,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领域集中于知识产权犯罪辩护与经济犯罪辩护。本案系其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以“半成品未附着商标标识不构成使用行为”为切入点,结合非法经营数额认定规则与主观明知证明标准的实务适用,最终在检察院阶段取得法定不起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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