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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案例:仅转交票据未造假,证据不足法院审理后宣告无罪


2023年秋天,一位年轻女子来到办公室,说她父亲老刘被刑事拘留了,罪名是票据诈骗。她的语气带着困惑:“我爸就是帮朋友转交了一张汇票,没伪造没盖章,怎么就成诈骗了?”

 

老刘是广州一家贸易公司的普通业务员。2023年初,同事张某找到他,说自己手里有一张汇票需要转交给下家,让老刘帮忙跑一趟。老刘按张某的指示将汇票交给了接收方,前后转交了几张汇票,总金额约80万元。老刘从中拿了5000元跑腿费。后经查明,该汇票系张某伪造,公安机关以票据诈骗罪立案侦查,老刘作为转交人也被刑事拘留。

 

这个案子的难处在两点。

第一,老刘确实参与了票据的流转过程,客观上协助了伪造票据的流通。《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票据诈骗行为之一,是“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控方据此推定老刘具有犯罪故意,主张其行为符合上述规定。

 

第二,张某在第一次讯问中说老刘“知道汇票来路不正”。这句话在侦查阶段对老刘非常不利,直接指向了“明知”。但仔细分析之后,老刘和张某的性质完全不同。张某是伪造行为的实施者,老刘只是按照指示跑腿。他从未参与伪造,只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完成了票据交付。

 

辩护工作的核心是两条线。

第一,老刘客观上没有参与伪造行为。票据诈骗罪的实行行为包括“使用”伪造的票据。老刘的行为从表面上看属于“转交”,但转交本身并不等同于票据法意义上的“使用”——他没有以持票人身份主张票据权利,没有向银行提示付款,也没有将票据用于清偿自身债务。他只是完成了物理上的票据递送。没有参与制作或修改任何票据内容,也没有对票据的真实性作出任何虚假陈述。

 

第二,老刘不具备票据诈骗罪的主观故意。在案证据中,老刘与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张某说的是“帮我把这张票送到某某公司”,从未提及“伪造”或“假的”。张某也承认,没有明确告知老刘汇票是伪造的。从老刘的认知看,他不知道汇票有问题,以为是正常的票据流转。他不具备“明知是伪造的票据仍然使用”的主观故意。

 

我们从老刘手机里调取了全部微信聊天记录,完整呈现了张某让老刘跑腿的全过程。张某说的是“帮忙送一下票”“跑一趟就行”,没有一句提到“伪造”或“假的”。这份聊天记录是证明“不知情”最直接的客观证据。我们还调取了老刘的银行流水,证明他仅获得了5000元“跑腿费”,远低于票据金额——按照行业惯例,如果参与票据贴现或倒卖,获利通常按票面金额的比例计算。老刘拿到的只是固定金额的劳务报酬,与票据金额没有关联,与票据诈骗的核心利益没有关系。张某的供述也出现了前后矛盾——第一次说老刘“知道”,第二次改口说“没有明确告诉老刘是假的”。这种矛盾使得控方关于“明知”的指控失去了基础。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刘按张某指示转交汇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明知汇票系伪造。老刘未参与票据的伪造过程,亦未从中获取与票据金额相关的利益。指控老刘犯票据诈骗罪证据不足,判决老刘无罪。判决生效后,老刘被释放。张某因伪造票据另案处理。

 

结合这个案子的办理过程,有几点值得提出来供参考。

第一,不要轻易帮人转交票据。“帮忙送一下票”在法律上可能被认定为票据诈骗的共犯。即使你不知情,也难以自证清白,关键在于能否有客观证据证明你不具备明知。

 

第二,保留完整的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老刘能够无罪,最关键的就是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了他只是“跑腿”,不知道汇票有问题。转账记录也证明了没有获取与票据金额相关的利益。

 

第三,区分“跑腿”与“使用”的关键差异。票据诈骗罪打击的是“使用”伪造票据的行为——以持票人身份提示付款或主张权利。如果只是物理上转交,没有行使票据权利,就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使用”伪造票据。

 

第四,案发后尽早委托律师介入。这类案件的关键电子证据极易被删除。老刘的聊天记录能够完整保存下来,正是因为家属在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介入,律师指导其保全了手机中的全部证据。

 

票据诈骗罪的认定,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明知”票据系伪造。如果只是转交票据、不知情且未参与伪造,就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法律追究的是“明知且参与”的人,而不是“不知情、没造假、没获利”的转交人。保留好沟通记录和资金流水,是证明清白最直接的证据。

 

你可能还想了解

只是帮忙转交票据,会不会被认定为犯罪?

不一定。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两个条件:是否知道票据是假的,是否从中获取了与票据金额相关的利益。如果不知道是假票据、没有参与伪造、只拿了几千元跑腿费而不是票面金额比例分成,就不符合票据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关键在于是否有客观证据证明你真的不知情。老刘案正是因此获无罪。

 

票据诈骗案中“不知情”怎么证明?

“不知情”需要通过客观证据来支撑。最有效的证据包括:与上线或委托人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明对方没有告诉你票据有问题;银行流水——证明你只拿了跑腿费或固定劳务报酬,跟票面金额没有关联;票据上是否有你的签名或盖章——证明你没有以持票人身份行使票据权利。这三类证据能有效反驳“明知”的推定。

 

家属现在能做什么?

家属能做的最关键的事有三件:第一,保存当事人手机中与委托人的全部聊天记录和通话记录,不要删除;第二,调取当事人的银行流水,证明其未从票据金额中获利;第三,尽早委托律师介入,律师越早介入越能在侦查阶段固定有利证据、判断是否具备取保条件。这三件事直接关系到能否在侦查阶段争取有利结果。

优选首席律师

  • 林智敏律师

    手机/微信:135-7094-6906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中国政法大学 硕士

    广州市律协 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非开挖技术协会 法律顾问

    广州刑事辩护林智敏律师,执业领域聚焦于经济犯罪、走私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善于从细节切入,通过系统化研判,在多数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重罪改轻罪、轻判、适用缓刑、公安撤案、检察院不起诉、无罪等良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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