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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例:银行卡未交付即案发,行为未完成不构罪


一、案件背景

这个案子是我在福州办的一起帮信案。当事人姓陈,二十来岁,在一家小公司做销售,收入不高,平时偶尔在网上找点兼职补贴生活。

 

案发前,小陈在一个社交群里看到有人发信息,说租用银行卡给电商公司走账用,每张卡给八百块钱。他加了对方微信,按对方要求去银行办了两张新卡,开通了网银,绑定了对方指定的手机号,约好第二天把卡寄走。

 

当天晚上,小陈躺在床上刷手机,无意中看到一条关于“出租银行卡涉嫌帮信罪”的反诈短视频。他心里犯了嘀咕,就把两张卡收进了书桌抽屉,打算第二天问清楚再说。结果第二天还没等他联系对方,警方先联系了他——他名下的银行卡关联到一起电信诈骗案,涉案流水十二万多,公安机关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他刑事拘留。

 

家属通过朋友辗转找到我的时候,案子已经批捕了。他母亲反复说的一句话我印象很深:“卡明明还在抽屉里放着,怎么就成了犯罪了呢?”

 

二、辩护难点

接手之后,我把案卷认真过了一遍,这个案子有两个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第一个是实务中帮信案件的认定习惯。这类案件在侦办时,办案机关往往掌握一个比较宽的口径:只要你办了卡、跟对方有过约定、有提供给他人的意图,就可能被认定为犯罪既遂。加上当前对电信网络诈骗的打击力度很大,这类案子一旦批捕,退回来的阻力不小。小陈的微信聊天记录里有明确的“有偿提供”的承诺,从表面上看,构成要件似乎都齐了。

 

第二个是主观明知的认定。帮信罪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这是构罪的前提。小陈确实知道对方要用他的卡“走账”,聊天记录里写得清清楚楚。如果不能把这个“明知”的程度讲透、把“走账”和“知道他人犯罪”之间的差距解释清楚,这一关就过不去。

 

三、核心辩护策略

仔细研究案件材料之后,我确定了一个基本的判断:本案的辩护重点不是小陈有没有答应、有没有“犯意”,而是他的行为到底走到了哪一步。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要求行为人实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这里的关键词是“提供”——它是一个完成性的行为动词,不是计划、不是约定、不是预备。如果银行卡自始至终没有脱离行为人的实际控制,所谓的“帮助”就只是一个停留在口头上的约定,并没有进入刑法评价的行为阶段。

 

基于这个逻辑,我制定了三个递进的辩护步骤:

第一步,把“银行卡未交付”这一客观事实固定下来,作为全案辩护的基石。这是一个物理事实,不存在解释空间,有就是有,没有就是没有。

 

第二步,用“未交付”的事实去倒推主观故意的判断。刑法上的主观明知不是一个抽象的心理状态,必须通过客观行为来验证。一个人答应做一件事,但在临门一脚的时候收了手,这个“收手”的动作本身就说明,他的主观故意是不确定的、不坚决的,甚至已经主动切断了帮助行为的因果链条。

 

第三步,给办案机关提供一个区别于“从严打击”的裁判逻辑——本案不是帮信罪既遂,也不是帮信罪未遂,而是行为尚未进入犯罪实行阶段,属于犯罪预备。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而在本案中,考虑到未交付、未获利、无实质危害后果等情节,应当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这三步的逻辑必须环环相扣:实物证据固定客观事实,客观事实推翻主观推定,法律适用导出无罪结论。少了任何一环,说服力都会打折扣。

 

四、证据突破

策略定下来之后,接下来的事情就非常具体了——想办法把“卡在哪儿”这件事情查清楚。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院提交了一份书面的调查取证申请,核心请求只有一句话:请求核实两张涉案银行卡的实际存放位置和使用状态。这个申请附带了详细的理由和线索,包括小陈关于银行卡放在书桌抽屉里的稳定供述,以及银行流水显示两张卡除了开卡时存进去的十块钱之外没有任何资金变动的客观记录。

 

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在补侦提纲中明确要求核实银行卡的下落。侦查人员到小陈的住处进行搜查,在他卧室书桌最下面的抽屉夹层里找到了两张银行卡,卡号与涉案账户一致,银行系统查询后确认无任何交易流水,也无网银登陆记录。

 

这个证据的意义怎么强调都不过分。在刑事案件中,物证的证明力天然高于言词证据。两张卡安安静静躺在抽屉里这个事实,比小陈自己说一万句“我没有寄出去”都要有力。它直接证明了一个结论:所谓“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行为,在本案中从未实际发生。

 

主观明知的辩护也在证据层面得到了支撑。聊天记录显示,在小陈答应提供银行卡之后,对方一直在催促他寄卡,语气越来越急切。这也反向印证了一点:对方没有拿到卡。如果卡已经寄出去了、行为已经完成了,就不存在催促的事实。我围绕这一点在律师意见书中做了详细分析——小陈在承诺之后、交付之前的犹豫,恰好证明了他在主观上并没有形成确定的帮助故意。

 

五、案件结果

律师意见书提交之后,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重点围绕银行卡的下落和未使用状态进行核实。两次补侦都确认了同一个事实:两张卡始终在小陈的实际控制之下,从未交付,从未使用。

 

最终,检察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中帮助行为尚未实际完成,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小陈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不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对小陈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小陈和他的家人来说,不起诉意味着没有犯罪记录,不会影响他将来的工作和生活。但从办案的角度来说,这个案子更大的价值在于它对帮信案件中“行为边界”的清晰界定。

 

六、几点建议

这些年办了不少帮信案件,有些心得想跟遇到类似困扰的当事人和家属说说。

第一,银行卡的实际去向是判断案子走向最基础的一环。卡在手里和卡寄出去了,在法律上是两回事。如果你或家人涉案,第一时间理清银行卡、手机卡到底在哪儿、有没有实际使用过、有没有资金进出,这是律师做判断最重要的起点。

 

第二,主观明知是通过客观行为来认定的。不要只盯着自己“心里怎么想的”,更要关注自己“做了什么、做到哪一步了”。本案之所以能翻过来,靠的不是小陈的口头辩解,而是银行卡还在抽屉里这个铁的事实。客观证据永远比主观说法更有说服力。

 

第三,实物证据的固定要趁早。本案很幸运的一点是,从案发到搜查,银行卡一直没有被移动过。但在很多案件里,物证灭失之后只剩下言词证据,律师回旋的余地就会小很多。如果家属第一时间就知道卡在哪里,一定要尽早告诉律师,尽早申请取证。

 

第四,不要轻易认罪认罚。不少帮信案件的当事人,因为焦虑、恐惧或者信息差,在还没有完全搞清楚自己行为性质的情况下就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一旦签了,后续再想翻过来,难度会成倍增加。如果你内心确信自己不知道、未参与、未完成,要保持供述的稳定,把事实讲清楚、讲一致。

 

第五,帮信案件的政策压力确实大,但压力大和法律适用有底线是两回事。刑法讲构成要件,讲主客观相一致,讲罪责刑相适应,这些基本原则不会因为某个时期打击力度加大就失效。实务中,辩护意见要做的不是和办案机关“硬碰硬”,而是回到案件本身,用证据说话、用逻辑说话。本案之所以能被接受,是因为每一个结论都有对应的客观事实作为支撑,不给办案机关留“推断”的空间。

 

七、结语

小陈不起诉之后,他父亲给我打了个电话,说孩子重新找了一份工作,在福州一家物流公司上班,干得很踏实。那个电话我一直记得。

 

刑事辩护的工作,很多时候不是法庭上的对抗,而是把偏离了正常轨道的事情,一点一点拉回来。对小陈来说,他确实做了一件不该做的事,但他在最后一刻收了手。法律给了他一个客观的评价,也给了他一个从头来过的机会。刑法讲谦抑、讲比例、讲界限,落到具体个案上,大概就是这个意思。

 

你可能还想了解

批捕之后,家属还能申请取保候审吗?‌

可以申请,但难度确实比批捕之前大一些。批捕之后申请取保,叫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由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审查。关键是要提供新的事实或证据,比如退赃退赔、被害人谅解、身体状况不适合羁押等。帮信案件里,如果后续补充侦查发现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也可以作为申请的理由。建议委托律师结合案件进展提交书面申请,附上佐证材料,比口头沟通更有效。

 

家人刚被带走,我什么情况都不了解,这时候应该做什么?‌

先别慌。第一时间梳理清楚几个关键信息:涉案的银行卡或手机卡到底在哪里、有没有寄出去、有没有实际资金进出,这些客观事实后期很难补救。然后尽快委托律师会见,了解涉案金额、上游犯罪类型、讯问情况。不要自己去打听消息或联系所谓的“关系”。不少帮信案件的家属在慌乱中做了错误的决定,正确做法是保留能保留的证据,其他的交给律师。

 

银行卡没寄出去、也没有资金流水,这种情况还需要请律师吗?‌

很需要。帮信案件里,“银行卡未交付”是很好的辩护方向,但好的事实不等于自动产生好的结果。这个事实需要有人把它变成法律意见——提交调查取证申请、核实物证下落、围绕未交付的事实做法律分析。实务中,同案不同处理的情况并不少见。如果确实存在未交付、未使用的情节,越早让律师介入,越有利于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把这个事实固定下来,争取不起诉。


优选首席律师

  • 林智敏律师

    手机/微信:135-7094-6906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中国政法大学 硕士

    广州市律协 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非开挖技术协会 法律顾问

    广州刑事辩护林智敏律师,执业领域聚焦于经济犯罪、走私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善于从细节切入,通过系统化研判,在多数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重罪改轻罪、轻判、适用缓刑、公安撤案、检察院不起诉、无罪等良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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