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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案例:对开环开未骗抵税款,法定不诉


办案手记

接手这个案子的时候,汤某被羁押快一个月了。家属通过朋友介绍找过来,见面时没说几句案情,反复问的是同一句话:接下来该怎么办。

 

汤某是一家小型商贸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公司规模不大,但也养着几十号员工。案发前,公司的资金链有些紧张,银行那边的续贷要看流水,授信额度能不能保住,直接取决于账面经营数据。他找了两家平时关系比较稳定的关联公司,三家之间两两配对,互相开票、互相走款。发票上的税额加起来将近两百万元,但因为每家都把进项税和销项税如实申报了,三家凑在一起,完完整整的一个闭环。

 

后来税务机关协查时发现了票面异常,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汤某被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事拘留。

 

头一回去会见,他状态压得很低。聊到最后,他反复说:我没想骗国家的钱,一分税都没少交。

 

为什么这个案子不好打

拿到卷宗之后,最直接的感受是客观行为这一块证据很扎实。三家公司之间没有真实的货物流转,合同是假的,出库单是后来补的,收货记录也对不上。资金从A公司出去,经过B公司,再绕几个个人账户,最后回到A公司控制之下,典型的回流路径。侦查机关据此认定虚开,在形式层面确实站得住。

 

棘手的地方不在于客观证据,而在于当时涉税刑事案件中有一种惯性思维: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当行为犯来处理。有虚开行为,税额过了追诉标准,就构成犯罪。你跟他讲主观目的,讲税款损失,对方可能回一句:法条没写这些是必要要件。

 

这就意味着,如果只围着"国家税款没损失"这一点做文章,力量是有限的。指控的逻辑落脚在行为本身,辩护必须再往前走一步,直接回到行为背后的目的上去拆解。

 

还有一个不容易绕过去的坎:主观目的的证明。怎么让办案人员相信,这个企业主折腾了一整套虚假合同和资金回路,脑子里想的不是骗税,而是稳住一笔银行贷款?这层心证,要靠客观证据去搭,不能只靠当事人自己怎么说。

 

辩护的切入点

 

阅完卷、两次会见之后,思路逐渐清晰。这个案子不能只在一个点上发力,得把主观目的、交易模式和法益侵害这三个维度串起来,形成一个递进的逻辑。

 

第一,把骗税故意从行为中分离出来。

 

这是整个辩护的基点。我向检察机关提交的意见是:汤某虚开发票的目的,是为了做大经营流水,用于获取银行续贷,不是通过虚增进项抵扣去侵占国家税款。发票上记载的进项税,三家公司均已足额申报和缴纳,增值税抵扣链条在闭环里是完整的。有人被骗,前提是有人受害。链条完整意味着没有一个环节能凭空多出一笔可抵扣的进项,税款流失无从谈起。

 

这个判断逻辑有据可查。最高司法机关的相关指导文件明确了类似的精神:对有实际经营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等非骗税目的虚开发票,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我们在意见书里借助这一判断框架,帮办案人员理清一个关键区别:这种闭环对开,跟那种开完就跑的暴力虚开,性质完全不同。

 

第二,把对开环开的交易模式可视化。

 

光讲目的不够,得让办案人员看见这个闭环。我和团队成员花了不少时间,把三家公司之间所有的发票对应关系和资金流转路径一笔一笔梳理出来,做成了一张交易结构图和一份资金回流对照表。图用来一眼看清三家之间的配对关系,表是把每一笔所谓货款的来龙去脉标清楚:从哪个账户出去,经过哪些中间环节,最终回到哪个控制账户。卷宗里的银行流水又杂又多,涉及十几个个人账户,单看每一笔都像正常结算,但全部串起来,规律就浮出来了。没有哪家公司能从这个循环里多拿到哪怕一分钱的进项盈余。这件事本身,就是没有骗税目的最结实的客观注脚。

 

第三,如实呈现企业的经营面貌。

 

汤某的公司不是空壳。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持续的业务,近几年的纳税记录和社保缴纳都是完整的。这些材料我们一并整理提交给了检察机关。不是为了博同情,只是讲清楚一个事实:案件的处理结果,会真实地影响到一批人的生计。在法律框架内,这些情况也是办案机关会纳入考量的因素。

 

证据从哪突破

 

审查起诉阶段,两次阅卷的重点都放在客观证据上。我的体会是,这类案子里,真正能让办案人员调整判断的,往往不是律师的分析意见,而是客观材料自己呈现出来的逻辑。

 

第一个突破点,是资金回流的精细化梳理。前面提到的资金流向表,用可视化方式把全部回款路径都标出来之后,规律变得很清晰:每一笔钱最终都回了起点的控制账户,没有一笔溢出闭环、被个人截留或挪作他用。这个事实同时说明了两个问题:交易是虚假的,但也恰恰因为假得彻底、假成闭环,所以没人能从中获得可用于额外抵扣的税款。

 

第二个突破点,说来有些反直觉。我们没有去否认真实交易的缺失,反而坐实了它。向公司财务和业务员取证时,他们承认当初就是为了应付银行的贷后检查,才做了一整套虚假单据。我们把这些材料提交给检察官,同时附上一段分析:正因为整个交易都是人为设计的闭合循环,骗税在客观上就不可能实现。真正想骗税的人,不会选这种费时费力又没有税差收益的环开模式。

 

第三个突破点,来自税务端的配合。我和团队主动联系了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三家公司涉案期间的增值税申报情况,拿到了完税证明和无欠税的书面材料。随后,我们向税务机关详细说明了闭环对开的交易结构,请他们从增值税征管原理出发,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这份说明的核心结论是:在此种环开模式下,各环节均按时足额申报,不会造成增值税款损失。这份材料的分量在后续审查中得到了验证——它的说服力确实比律师自己的论证要重。

 

最终形成的律师意见书,核心论点其实就一句话: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汤某具有骗抵税款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造成增值税款流失,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定构成要件。这句话拆开来,每一层都有相应的客观证据托底。

 

法定不起诉

 

案件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检察机关召开了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最终,检察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汤某的行为属于为虚增业绩而进行的闭环式虚开,不具有骗抵税款的目的,未造成税款损失,不构成犯罪。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对汤某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决定。

 

这个结果,意味着无罪,不留任何处置痕迹。对汤某来说,公司还能继续经营;对这个案子本身来说,它再一次印证了证据梳理在涉税刑事案件中的分量。

 

几点建议

 

经手过的对开、环开类案件给了我一些共性的提醒,写在这里供参考。

 

第一,企业经营中的财务决策,需要有一条清晰的边界。银行看流水、融资要业绩,这些压力客观存在,但不要习惯性地把发票当成调节流水的工具。市面上有不少合规的财务顾问路径,花一些成本把问题解决在合规框架内,比事后应对刑事调查的代价要小得多。

 

第二,一旦面临调查,尽早寻求刑事专业律师的介入。这类案件的辩护窗口很大程度上集中在侦查报捕和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介入得早,能帮当事人把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及时固定下来,也有更多机会在不起诉的决定作出前推动案件走向。等到案子移送到法院,空间会明显收窄。

 

第三,客观证据始终是第一位的。办案机关对主观目的的认定,依据的主要是客观材料,不是当事人的自我陈述。案发后,当事人和家属最该做的,是想清楚哪些材料能还原当时真实的商业目的,哪些记录能佐证税款已经如数缴纳,然后配合律师把线索梳理出来,而不是把精力花在空口否认上。

 

第四,关注司法实践对这类行为的判断趋势。对不以骗税为目的、未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行为,这几年实践中确实在走向非罪化处理。遇到这类麻烦,与其编造一套不存在的真实交易去应付调查,不如实事求是地把行为的商业逻辑讲清楚。如实说,反而更安全。

 

结语

 

这个案子结束之后,我偶尔还会想起汤某在会见时反复说的那句话:我没想骗国家的钱。

 

当时听来像是辩解,事后回看,法律最终给了他一个公正的评价。刑法的谦抑不是抽象的口号,它在个案里的落地,靠的是对行为本质的认真辨析。对一个企业主来说,重获自由和清白,意味着生活可以重新开始;对法律人来说,在形式与实质之间找到那个准确的判断,是应该一直做的事。

 

你可能还想了解

 

虚开增值税发票被抓后,家属什么时候请律师最合适?

 

请律师这件事越早越好。人被刑事拘留之后,侦查机关在三十天内会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有七天时间做出决定。这三十七天是整个案件的第一个关键窗口。律师在这个阶段介入,可以尽早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判断罪名是否成立,同时向办案机关提交不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一旦批捕之后再想翻过来,难度会大很多。很多家属担心请了律师也没用,耽误时间,实际情况恰恰相反:窗口期一旦错过,后续辩护的空间会明显受到压缩。如果经济条件允许,不要等到案子到了检察院或者法院再行动,那个时候有些证据已经固定了,再想改变方向成本高、效果差。

 

家人被带走后,家属能做些什么去帮到案子?

 

最重要的不是到处托关系打听消息,而是冷静下来做两件事。第一,保护好家里的书面材料和电子记录。公司的账册、合同、银行流水、微信工作群里的聊天记录、与上下游客户的业务往来邮件,这些东西不要随意删除或丢弃,它们里面可能藏着证明真实商业目的、证明税款已经如实缴纳的关键线索。第二,尽快找到一位有刑事案件经验的律师,把你能回忆起来的所有背景信息如实告诉律师。不要因为觉得某些事情说出来会不利就藏着掖着,律师只有知道了全貌,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信息不全,辩护方向就容易跑偏。

 

没有骗税目的的对开环开,真的能争取到不起诉吗?

 

有机会,但有前提。这几年司法机关对这类案件的处理确实更加审慎,最高检也明确了不以骗税为目的且未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行为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但个案能不能走到不起诉这一步,取决于三个条件:一是客观证据能不能证明商业目的确有合理解释,比如融资、续贷、应对业绩考核等;二是能不能拿出完税证明和税务机关的专业意见来锁定税款没有流失的事实;三是律师介入的时间是否足够早,能不能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把完整的证据逻辑提交给检察官。三个条件缺一个,难度都会上一个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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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智敏律师

    手机/微信:135-7094-6906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中国政法大学 硕士

    广州市律协 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非开挖技术协会 法律顾问

    广州刑事辩护林智敏律师,执业领域聚焦于经济犯罪、走私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善于从细节切入,通过系统化研判,在多数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重罪改轻罪、轻判、适用缓刑、公安撤案、检察院不起诉、无罪等良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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