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律师:同样卖假货为何不定诈骗
案子办多了,有些话憋在心里不吐不快。今天想聊的这个话题,几乎是我和当事人、家属沟通时绕不开的一道坎——为什么明明卖的是假货,最后定的却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不是诈骗罪?这个疑问背后,藏着很多家属朴素的情感和刑法逻辑之间的错位,也藏着不少同行刚入行时容易踩进去的思维误区。我把这些年在法庭内外反复打磨的一些认知,尽可能地用实在的话说出来。
先从两个罪名最根本的区别讲起。诈骗罪的底色是空手套白狼,行为人从一开始就没有真实的交易意图,收钱那一刻就盘算好了退路,所谓的合同、话术、甚至办公场地,全都是道具。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同,它的前提是真的存在一笔买卖——卖方确实把货交出去了,买方也确实拿到了一个实物。这东西可能掺了假、可能是以次充好、可能跟广告里吹的差了十万八千里,但它不是空气,不是虚构出来的。这一个区别,在法庭上往往就是两个罪之间跨不过去的天堑。
有一个判例,特别适合用来把这件事讲透。安徽淮南大通区法院在2025年审过一个案子,被告人桂某生产掺混肥料对外销售。国家质量标准要求氮磷钾总含量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而桂某弄出来的肥料根本够不上这个门槛,一批批卖给下游的农户和经销商,销售金额累计将近四十万。最终定的就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了两年六个月,缓刑。为什么不能定诈骗?因为他有真实的生产行为,有仓库,有持续不断的供货记录。买方给他钱,他给买方肥料,肥料是真实存在的,只是劣。你要往诈骗上去套,第一个障碍就是交易的真实性摆在那里。诈骗罪的核心在于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而在这个案子里,买方拿到的是一批看得见摸得着的化肥,不是子虚乌有的东西。这些肥料撒到地里,确实也能起一点作用,只是肥效远不如合格产品。面对这样一个客观事实,司法机关只能从产品质量本身切入评价,而不是从骗的角度去定性。
再往深一层想,这两个罪名背后是两条完全不同的证明路径。诈骗罪要求公诉方必须把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挖出来、证明到位,这种主观心态的判断,常常需要依靠大量的间接证据去拼凑——钱到手之后资金去了哪里、行为人有没有失联、有没有履约能力却拒不履约等等。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证明则更扎在客观证据上——检验报告怎么出、销售金额怎么算、抽样鉴定程序有没有瑕疵。对律师来说,能不能把案子从诈骗的轨道拉回到伪劣产品的轨道上来,对应的刑期差距是用年来计算的。同一个卖假货的行为,诈骗金额到了五十万就可能面临十年以上的牢狱,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在两百万以内,量刑区间都在七年以下。这就是实打实的人生。
另一个同样有分量的案子,发生在甘肃酒泉肃州区。酒泉某豫农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把一批纯度远低于国家标准的“豫椒王”辣椒种子卖给了另一家农业公司,数量将近一万罐,销售金额达到二百四十五万。农户种下去之后,地里出现大量杂株,原本标识的产量完全实现不了,辣椒品质和收成遭受了严重冲击。法院最终认定的同样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了十一年,并处罚金一百二十三万。
如果是这个案子里被告人一方的辩护律师,该从哪里发力?每一刀都必须精准。第一刀,瞄准鉴定意见。纯度这个指标,国家标准是百分之九十五,罐体标识是百分之九十六,鉴定结论说实际纯度只有百分之六十三点四。这个结论是怎么做出来的?抽样的时候有没有全程录像?样本的代表性够不够?检验方法是否符合行业技术规范?只要抽样程序存在硬伤,整份鉴定报告就可能在质证环节被撬动,甚至被排除在定案根据之外。第二刀,切在因果关系上。种子纯度低是不是必然导致减产?农户移栽时间有没有延误?种植密度合不合理?当年有没有极端天气?如果种植损失是多种因素交织叠加的结果,那把全部责任归到种子纯度头上就不成立。这个逻辑一旦在法庭上立住,犯罪构成的评价就可能松动。第三刀,布局量刑。王某有自首情节,庭上的悔罪态度也要充分固定下来,这些是法定的减轻从轻情节。如果在一审阶段能够促成与被害单位的民事赔偿和解,把被害方的实际损失降到最低,实际的宣告刑期还有相当大的下探空间。这套组合拳不是投机取巧,而是一板一眼从证据规则和犯罪构成要件两个维度去争取合法的空间。
还有一个问题,我接触过的不少家属都问过——买方知假买假,能不能帮卖方脱罪?答案很干脆:不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保护的法益不只是某个消费者的钱包,而是整个市场交易秩序和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别说买方是职业打假人,就算买方明知道东西是假的还主动下单,也不影响对卖方的定罪。但换个角度,同样的逻辑放到诈骗罪上就完全走不通了。诈骗罪的成立前提是被害人确实陷入了错误认识,如果被害人压根没被骗,完全是出于自己的判断自愿交付财产,那诈骗罪就难以成立。这也是为什么经验丰富的公诉人不会轻易拿诈骗罪去套伪劣产品案件的原因所在。
回到最初的问题上来——同样卖假货,为什么有人定诈骗,有人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说到底就看一条:交易是不是真的存在。有没有真实的货物,有没有实实在在的交付,买方是不是拿到了一件东西,哪怕这件东西的质量让人摇头。把这个基础事实查清楚,法律适用的方向自然就明朗了。
最后说一句掏心窝子的话。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辩护,从来不是一件轻松的事。一旦销售记录、账本、银行流水被完整固定下来,再配上检验报告上冷冰冰的“不合格”三个字,定罪在绝大多数时候是难以逆转的。但我始终觉得,恰恰是这种看起来无路可退的案子,才最考验律师的真功夫。能不能把金额从两百多万打到一百多万,能不能把主观明知的程度论证到最低,能不能把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从主犯拉回到从犯,每一个细节后面,都对应着一个人少坐几年牢的时光。如果你是同行,我希望这些文字能帮你捋清一个辩点;如果你是家属或当事人,我更希望你在焦虑中找到一点踏实的感觉——案子再棘手,只要事实还在、程序还在,就值得让一个靠得住的专业的人陪着你,一步一步走下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