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罪律师:个人与单位责任如何切割
去年年底,一个做建筑工程的老总坐在我对面,整整两个小时没说几句话,只是反复摩挲着面前的茶杯。他的公司正在投标的三个项目全部被叫停,起因是一个项目经理在外面跟人围标,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连带着公司也成了涉案单位。他问了我一句让我记到现在的话:“律师,一个人在外面干的事,为什么非得让我们整个公司陪葬?”
这个问题,可能是所有串通投标案里,企业主和家属问得最多的一个。而我的工作,就是回答它。
先把法理说透:单位犯罪的三个“门槛”
很多人以为,只要事情发生在公司,用了公司的资质和公章,签了公司的合同,板上钉钉就是单位犯罪。这个理解太粗糙了。
刑法第三十条对单位犯罪划了三条硬杠子:必须是“以单位名义”实施、必须“体现单位意志”、必须“为了单位利益”。这三条缺一条,单位犯罪的链条就断了。问题在于,怎么证明它断了。
先说单位意志。单位意志不是虚无缥缈的东西,它必须有形地表现出来。我办案的习惯是,一上来先翻三样东西:会议记录、OA审批流程、用章登记。这三样东西能告诉我,涉案的投标行为到底经过了哪些人的手,有没有走到决策层那一关。假如整个流程从头到尾只在一个部门经理和一个投标专员的电脑里转,连分管副总都没签过字,你说这叫“单位意志”?坦率讲,检察院自己都觉得牵强。
再说单位利益。这条更容易被误读。公诉人的逻辑常常是:项目中标了,公司拿到业绩了,这不就是单位受益吗?但这个逻辑忽略了一个关键问题——违法所得的实际归属。我办过一个案子,项目经理在外面陪标,好处费全额打进了他小舅子开的一家咨询公司,公司账上干干净净,一分钱没多。这种情况下,公司账面上的“业绩增长”不过是犯罪行为的附带现象,而不是犯罪目的本身。违法利益进了谁的口袋,这个方向的追问,往往能直接动摇单位犯罪的根基。
切割的两把手术刀
在实务中,我做个人与单位切割,基本就握两把刀:一把切决策程序,一把切利益流向。两刀都切到位了,案子就有转机。
切决策程序,核心是找“断点”。正规的公司决策是有轨迹可循的:投标立项要有审批,报价策略要有会签,重大项目要上办公会。如果一个围标、陪标的行为,在公司的正规决策系统里找不到任何痕迹,甚至绕开了所有本该经过的环节,那它就只是一个个人行为披着单位的外衣。我经常会向法庭申请调取公司的OA后台数据,这里面藏着的真相,比任何一个当事人的口供都结实。
切利益流向,核心是追钱。串通投标的非法利益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直接的陪标费、好处费,另一种是通过中标项目虚增成本套取的资金。不管哪种形式,钱的终点在哪里,责任的终点就在哪里。我要求当事人做的事情很简单:把银行流水拉出来,一条一条地给我讲清楚。哪笔钱进了公司账户?哪笔钱根本没在公司账上出现过?如果违法所得在公司体外循环,那单位犯罪这条定性的腿就瘸了。
两个真实案例,两种辩护路径
讲千遍道理,不如看一个案例。下面这两个案子,都是公开可查的真实判决,恰好代表了切割辩护的两种典型场景。
第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的惩治串通投标典型案例——王某串通投标、伪造印章案。2017年,王某明知他人在天津市宁河区多个公开招标项目中采用围串标手段,主动帮对方借了多家公司的资质,还跑到刻章店伪造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基金管理中心的印章,用假章做了一整套虚假社保缴费单,混进投标材料里交给他人使用。最终,王某被以串通投标罪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数罪并罚。
这个案子的显著特点是,王某所有的犯罪行为,都是在公司正规决策体系之外独立完成的。借资质是他个人的人脉,伪造印章是他的个人行为,制作假材料也是他一个人操盘。假如王某恰好是某家公司的员工,这家公司会不会被牵连进来?
如果我是这家公司的辩护律师,我的打法会非常清晰:第一,论证王某的行为完全脱离公司决策体系,他的任何一个犯罪步骤都不需要、也没有经过公司内部的任何审批;第二,查清王某个人在这件事里有没有获取私利,如果借资质、做假材料的好处费全部进了他的私人腰包,公司一分未得,就从根本上切断了“为单位谋利”的定性;第三,向法庭出示公司的内部合规制度,证明王某的行为恰恰是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而不是在执行公司指令。这三点打出来,结论就很清楚了:犯罪的是这个人,不是这家公司。
第二个案例来自2026年荆州发布的串通投标犯罪典型案例——陈某某与荆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串通投标案。这个案子的情况跟王某案完全不一样。2020年,荆州某单位钢筋采购项目招标,商贸公司想中标,由陈某某负责操盘。陈某某托人找到项目负责人,双方商量好用邀标形式走流程,陈某某负责找两家公司陪标,价格按武汉某钢材网每日报价下浮100元确定。最终,法院认定商贸公司构成串通投标罪,处罚金,陈某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被判拘役。
坦白说,这个案子的客观事实对单位非常不利。陈某某代表公司出面,合同签在公司名下,中标收益归了公司,这些痕迹太明显了。但即便如此,也不是完全没有辩护空间。
假如我接手这个案子,我的重点会放在一个容易被人忽略的细节上:陈某某“找人打招呼”这个环节,到底是公司行为还是个人行为?他向项目负责人行方便,用的是个人关系还是公司授权?如果公司股东会、法定代表人对“打招呼”这件事从头到尾不知情,那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这一层串通,就可以尝试往个人意志的方向去引导。当然,我也不会回避难点——找陪标公司、组织围标这一块,用的是公司的资质,签的是公司的业绩,想完全切割掉公司的责任,难度非常大。所以这个案子的辩护策略,大概率不是做无罪辩护,而是在认罪的基础上争取从宽。重点论证陈某某虽然以公司名义行事,但公司在很大程度上是被个人意志裹挟的,犯罪主观恶性主要集中在个人身上,从而在单位罚金数额和陈某某的个人量刑上争取更轻的结果。
两个案子摆在一起,恰好能说清楚一件事:切割辩护没有统一模板,能不能切、怎么切、切多深,全看证据。王某案那种类型,切割的空间很大,辩得好的话公司可以完全脱身。荆州商贸公司那种类型,切割的天花板就低得多,辩护重心得从“无罪”转向“罪轻”。律师的功夫,不在于会讲哪一种套路,而在于一眼看过去就能判断,这个案子到底属于哪一种。
“切割+归位”:让责任回到该在的地方
我在庭审中常用的策略,总结起来叫“切割加归位”。“切割”是把个人行为从单位身上剥离,“归位”是把真正的责任指向具体的行为人。这两个动作必须同步完成,不能让法庭觉得你在帮人“脱罪”,而是要让法庭看到,你在帮他们把责任归置到正确的主体上。
这种辩护方式的优势在于,它不挑战整个案件的定罪逻辑。你不需要去争论“围标算不算犯罪”,你需要争论的是“犯罪的主体到底是谁”。这种辩论在法庭上更容易被合议庭接受,因为它不涉及罪与非罪的根本分歧,只涉及责任归属的判断问题。
同时我也想提醒一点:单位在案发后的态度,本身也是重要的辩护材料。公司是积极整改,还是消极对抗?有没有主动废止违规的内部激励制度?有没有向受损方退赔?这些都会直接影响办案机关对“公司是否具有犯罪人格”的判断。我会建议涉案企业在第一时间启动内部合规审查,聘请独立第三方做反舞弊审计,并主动向司法机关提交整改报告。这些动作不只是表态,更是一种证据——一家愿意花这么大代价去纠正“个人行为”的企业,本身就很难被认定为具有犯罪意志。
切割的风险,必须坦率面对
也有同行问过我一个很现实的问题:你这么卖力切割,当事人的个人责任会不会反而加重?
这个问题问得好。切割确实是一把双刃剑。如果你把单位责任切掉了,而个人的行为又够得上定罪标准,那这个人就得独自承担全部刑事责任。所以不是所有案子都适合做切割辩护。那些证据显示公司高层普遍知道甚至授意围标的案子,强行切割等于自毁长城。办案机关会觉得你在狡辩,不但切割不成功,还容易把认罪态度好、从宽处理的通道给堵死了。
所以真正的辩护智慧,不在于会不会切,而在于知道什么时候切、切到什么程度。最好的状态是,个人辩护和单位辩护形成联动:在论证单位不构成犯罪的同时,为具体行为人争取从犯、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两边互相配合,不互相拆台。
末了想说一句心里话。这些年做串通投标的案子,最大的感受不是法律条文有多复杂,而是每一个案件背后的代价太重了。一个企业被定罪,轻则罚金百万,重则资质吊销,几十年的经营毁于一旦,几百号员工的生计悬于一线。所以每一次成功的切割,不只是在帮一个公司脱困,也是在保住那些跟违法行为毫无关系的人能够继续有活干、有饭吃。
如果正在看这篇文章的你,正面临类似的困境——不管你是企业主还是当事人的家属——有一点请记住:越早让专业律师介入,可用的选项就越多。等到了起诉阶段再去切,就像水开了才想起关阀门,不仅烫手,而且十有八九关不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