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律师:退款赔钱能减多久
家属找到我的时候,往往已经失眠了好几个晚上,开口第一句就是:“钱我们砸锅卖铁也凑,退了到底能减多久?”
问得急切,也问得让人不知道从哪里开始讲起。因为这个问题背后藏着一个普遍的误解——以为刑事程序是一台自动售货机,塞进去多少钱,吐出来多少个月减刑。真要这么简单,这个行当早该被银行转账替代了。
退赃退赔,从法律属性上讲,是量刑阶段的“可以型”从宽情节,不是“应当型”减轻情节。这个“可以”二字,是整件事的起点,也是无数家属听不进去但又必须听懂的第一个关键词。《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及各省的实施细则,在这个问题上反复强调的无非就是一句话:钱退了,法官有权给你从宽,但没有义务必须给你从宽。给不给、给多少,取决于你退在什么时间节点、退了多大比例、用什么态度退,以及你的案子本身还有没有其他抹不掉的硬伤。
按照量刑指导意见的尺度,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三十以下;大部分退赔的,可以减少百分之二十以下;部分退赔的酌情从宽。这个表述克制到了近乎吝啬的程度,它划了一个天花板,却从来没有——也不可能——告诉任何人,某年某月退的某笔钱能抵多少天刑期。因为刑法不是在算账,它评价的是你通过退赔这个行为,到底在多大程度上修复了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
这里有一条被反复验证的规则:同样一笔全额退赔,在立案之初退和在开庭前夜退,法官心里那张看不见的量刑评估表上,减去的分量差了一条街。前者意味着被害人的损失几乎在第一时间得到挽回,社会矛盾化解得最彻底,法庭有底气给出实实在在的从宽;后者则很难摆脱“为了从轻而退”的观感,钱到位了,诚意没到,那百分之三十的从宽幅度大概率是要打折扣的。更关键的是——立案初期、案件定性尚未完全固定的时候完成退赃退赔,不但有机会把诈骗数额的司法认定往下压,还有可能撬动强制措施的变更,为后续争取不起诉或者缓刑打开第一扇窗。案子一旦拖到法院阶段再退,很多窗口已经关死了。
同样一笔钱,花在不同的诉讼位置上,效果天差地远。这个道理,很多家属很难从情感上接受,但它就是刑事司法的现实。我曾办过一个案子,当事人被控诈骗金额接近五十万元,按照当地标准对应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家属在侦查阶段凑出了二十二万,急得坐立不安,想一口气全退给受害人,问能不能争取缓刑。我当时给出的建议是两句话:不要一次性退完;退钱的节奏要跟案件的推进节奏咬合在一起。后来分了三步走——第一步先退一部分,换取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同时申请取保候审;取保期间继续筹钱,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的时候完成第二次退赔,为认罪认罚协商增加筹码;最后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时候把尾款结清,把全部退赔事实写进量刑建议。最终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明确写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法院采纳了缓刑建议,人没进去。
这个案子让我深刻意识到一件事:退赔的诉讼价值,从来不由金额单独决定。同样一笔钱,如果一次性在侦查阶段全部退完,被害人拿到全款之后配合的动力瞬间消失,前面退了,后面再想跟检察官谈条件就完全没了抓手。很多时候,家属不是退不起,而是退的时机和方式根本没有让这笔钱产生它最大的法律杠杆效应。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但实践中至关重要的细节:诈骗罪是数额犯,退赃退赔的时间越早,越有可能直接影响到犯罪数额的司法认定。立案时认定的涉案金额里,往往夹杂着几笔民间借贷性质的往来款,如果能在侦查阶段主动退赔这部分款项并取得借款人确认,侦查机关极有可能不将这部分计入犯罪数额。数额一旦从“数额巨大”压回“数额较大”,法定刑直接往下跳一档,再叠加退赔和认罪认罚,缓刑的概率就大幅上升了。这个思路,比在量刑阶段单纯求情有力得多。
理论讲到这里,不如拿两个有据可查的判决来拆解。下面这两个案子,都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典型案例发布中正式公布的,裁判文书可查,细节可靠。我分别站在辩护律师的角度,说一说如果把这两个案子交到我手里,会怎样设计辩护路径,退赃退赔在不同的案件类型中到底能撬动多大的空间。
第一个案子,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四日公布的诈骗犯罪典型案例——李某强合同诈骗案。案情本身并不复杂:二零零八年七月,被告人李某强以昆明某公司的名义,与曲靖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夏某生通过电话约定购买钢材。夏某生按李某强的要求,从自己的银行卡转了二十一万余元到李某强的个人账户。李某强收到货款之后直接逃匿到了柬埔寨。归案后,他把全部货款退了,另外补偿了三万元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法院认定他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这个结果,乍一看是缓刑,似乎还不错。但仔细琢磨判决书就会发现一个细节:缓刑考验期给了五年。这说明法庭并没有因为全额退赔和谅解就对他彻底轻拿轻放。退赔帮他跨进了缓刑的门槛,但门槛设得极高、考验期拉得很长,刑期并没有压到法定刑的下限。
如果我是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会在三个节点上发力。第一个节点是那二十一万元的性质认定。钱打的是个人账户,这个事实本身是一把双刃剑。公诉方要证明合同诈骗罪成立,就必须证明李某强在收款的时候就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但如果他经营的公司之前确实有过钢材贸易记录,哪怕只是零星几笔,我就有空间在庭上把这个案子往民事纠纷的方向引导——不是不想发货,是资金链突然断裂,因为害怕被追债才跑路。定性一旦被法庭接受,整个案子的基础逻辑就从刑事领域滑到了民事领域,退赔就不再是一个量刑情节,而是一条根本不构成犯罪的结案路径。第二个节点是对“逃匿”这个行为的法律评价。
卷宗里大概率写的是“收受货款后逃匿柬埔寨”,但如果他出国有其他原因——之前就有商务安排或者亲属往来——我愿意在这个事实上做足证据梳理。只要能提出合理怀疑,削弱逃匿与收款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诈骗的犯罪故意就站不住脚。第三个节点是退赔的节奏控制。以这个案子的情况,归案后立刻全额退赔并补偿,虽然拿下了谅解和缓刑,但从最终的量刑结果来看,退赔产生的诉讼价值并不是最优解。如果能在侦查阶段先退一部分换取谅解和取保,审查起诉阶段再退尾款并同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最终的刑期和缓刑考验期有可能压得更低。
第二个案子,分量完全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集资诈骗犯罪典型案例,唐亚南集资诈骗案。唐亚南原系安徽省万物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曾因犯诈骗罪、脱逃罪在一九八九年被判十六年,一九九九年假释。二零零四年六月到二零零七年三月,他伙同他人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夸大、虚假宣传公司养殖梅花鹿的经营状况,在安徽、河南、河北、山东、江西、江苏、北京等七个省市的一百一十六个县区,以公司名义先后与将近五万人签订《联合种植养殖合同书》,非法集资九亿七千三百余万元。所得款项绝大部分被他用于个人购车、购置房产、挥霍、转移隐匿以及支付先前集资的本息和业务提成。案发时还有三亿三千三百余万元无法归还,并导致一名被害人自杀。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唐亚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这是一个退赔几乎起不到任何扭转性作用的案子。数额九点七三亿,三亿多无法归还,一人自杀,案发前还有同类前科且正在假释期间——这几个指标凑在一起,退赔能做的,最多只是在判决书的事实部分被提一句,完全无法撼动量刑结果。如果我是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主战场绝对不在退赔,而在定性和数额。
第一个辩护方向是把集资诈骗的定性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方向拉扯。集资诈骗罪成立的前提是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要求这个故意。两罪之间最大的差别就在主观目的上——而主观目的的证明,恰恰是公诉方证据链条中最薄弱的环节。九点七三亿的集资款,关键要看其中有多少是真实投入了养殖经营,有多少被认定为个人挥霍和转移。卷宗里的资金流水如果复杂到足以让审计报告只能给出一个总额而无法逐笔穿透,这就是我的突破口。只要能证明其中一部分资金有实际经营用途,即便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不能当然地全部推定为集资诈骗的故意。集资诈骗罪起刑极重而且可以到死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上限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二者之间的差距是一条命。第二个方向是数额的剥离。在补证上我会重点做两件事:一是调查万物春公司到底有没有真实的梅花鹿养殖场所和经营行为,哪怕养殖规模远比宣传材料上写的小得多,只要存在真实经营,就具备辩的空间;二是系统梳理那些以分红或退合同款形式返还给集资参与人的资金,这些款项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因为被害人的实际损失并没有涵盖这部分。
另外,一名被害人自杀这个情节,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甚至“特别严重情节”,量刑权重极大。面对这种局面,律师能做的不是回避,而是重点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被告人对被害人自杀的后果没有预期、也不具有放任的故意。这未必能改变最终的量刑结果,但至少是一个负责任的辩护姿态,也是对当事人最后的交代。
两个案子放在一起,一条非常清晰的规律就浮出来了:在数额不算太高、定性还有争议空间的案子里,退赔是可以撬动整个诉讼格局的杠杆;而在数额特别巨大、情节极其恶劣的案子里,退赔只是一个点缀性的从轻情节,真正能救命的辩护空间,从来都不在退赔本身,而在定性和数额的攻防上。
最后,必须说说家属最容易踏进去的几个坑。退赔退得辛辛苦苦、效果却不尽人意,最常见的失误有三个。
第一个坑,不问律师就先退了。一听说退钱能轻判,立刻跑去找受害人谈退钱、签谅解,心情完全可以理解,但做法极其危险。受害人在那个阶段提出的“诈骗数额”完全可能被高估,家属照单全收退出去的钱,等于替办案机关把那些尚未审查清楚的金额提前“坐实”了。更麻烦的是,退了之后如果部分金额最终被排除出犯罪事实,这笔钱再想要回来,难度比刑事案件本身还大。
第二个坑,想当然地以为退了钱对方就会给谅解。诈骗案里的被害人情绪往往非常激烈,有些人要的不只是钱,还要人坐牢。家属仗着筹到了钱就以为对方会痛快签字,结果钱打过去了,对方态度反而更强硬,谅解书拖着不给,还跑去办案机关说赔偿不到位。退赔之前,有没有摸清被害人的真实意图,有没有事先就签不签、什么时间签、签字的措辞怎么写这三个问题达成基本共识,这三件事没做扎实,大概率就是一场消耗战。
第三个坑,也是最要命的——把全部希望压在退赔上,完全忽略其他辩护方向。退赔是量刑上的锦上添花,但在一些案子里,定性层面的辩护空间远比退赔能带来的减刑幅度大得多。合同诈骗还是民事欺诈的界限问题,诈骗既遂还是未遂的问题,主犯还是从犯的身份认定问题——这些一旦辩下来,刑期是结构性下降。家属如果一根筋抱着“退钱就能减刑”的逻辑,错过了在定性上翻盘的最佳时机,那才是整个案子里最大的遗憾。
说到底,退赃退赔从来就不是一笔简单的经济账。退多少、什么时候退、以谁的名义退、用什么态度退——每一个决定背后,牵动的都是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是与办案机关之间的一场策略博弈,也是当事人和家属必须一起面对的最现实的一次法律选择。钱退了,路有没有变宽,不单看退了多少钱,更要看你在什么时候、用什么方法退的。好的辩护,不是在走流程,而是在每一个时间节点上,帮你把每一步的法律价值挖掘到最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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