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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律师:打工者被抓,责任怎么划分?


刑事案件里有一类当事人,几乎占了我办过的重大责任事故案的一半以上——工地上的班组长、操作塔吊的信号工、管一个车间的主任、刚入职没几天的安全员。他们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出了安全生产事故,第一批被带走的就是他们。人一被抓,家属到处托人打听,翻来覆去就是一句话:他就是个打工的,怎么抓他不抓老板?

 

这个问题,恰好问到了重大责任事故罪最要害的部位。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写得明明白白,犯罪主体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人。换个说法,不是出了事故你就有罪,而是你必须先负有一项具体的、落到纸面上的安全管理义务,然后你违反了这项义务。所以拿到案卷的第一件事,不是讨论事故后果有多惨烈,而是把这个人所处的职责界面剥开来看——你在这个工程里到底管什么、不管什么,你的权力边界在哪里。界面剥清楚了,该是谁的责任,轮廓自然就浮出来了。

 

有些案子,最好的辩护不靠辩论,靠算账

讲一个真实的案子。202411月,某机械制造公司的一个车间发生设备损坏事故,没有人员伤亡。公安机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把车间主任周某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理由是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了八十万元。

 

如果我是周某的辩护人,我不会一上来就去争他平时管理严不严、对下属要求紧不紧。我会打一个更前置的问题:这个案子够不够刑事立案的门槛?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立案追诉标准,重大责任事故罪在没有人员伤亡的情况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必须达到一百万元以上,差一分钱都不行。公安机关在计算损失的时候,把设备折旧费算进去了,把停工期间的预期利润也算进去了,相加之后得出了八十万这个数字。但刑事认定里的“直接经济损失”只包含事故直接造成的财物毁损价值,设备折旧是会计核算的口径,预期利润是商业经营的损失,这两项跟刑法要追的那部分损失根本不是一回事。把这些项目剔除干净之后,实际直接经济损失不到五十万,连立案标准的门槛都摸不着。这个案子最终的结局是公安机关自行撤销了刑事案件,周某连强制措施都还没解除,人就回到了家。

 

这个案子本身就说明了一件事:有些案件,最锋利的辩护武器不是庭审辩论,而是在程序入口处把数额问题死死卡住。立案追诉标准是刚性的,数额达不到就是达不到,没有任何弹性空间。家属急得团团转的时候,律师要做的事情不是先安抚情绪,而是坐下来安安静静地算一笔账——这个案子在数额上、在伤亡人数上、在主体身份上,到底够不够迈过那道法律设定的门。

 

该谁干的活,比谁在现场更重要

当然,大多数案子的麻烦不在数额,而在责任界面的纠葛。我再讲一个更有代表性的案子。某商业综合体项目中,外幕墙工程分包方的一个现场负责人郑工,因为一起高处坠落事故被刑事拘留。一名工人在作业期间自行解开安全带挂钩,失足坠落死亡。事故一出,总包、监理、分包的人全被控制,郑工被认定“现场安全交底不到位”。

 

这个案子要是落到我手里,我不会上去就争郑工有没有做安全交底——他做了,班前会签到表、影像资料、交底签字,一样不缺。我会把辩护的重心往上抬一层:造成这起事故的安全防护设施,按照合同到底该谁来做?

 

建设工程项目历来是层层分包,发包、总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每一层画一条线,各管各的。但这个案子里,事发作业面处在总包统一搭设的悬挑脚手架区域。翻开分包合同,白纸黑字约定得毫不含糊——安全防护设施的搭设、维护和日常巡检,是总包单位的合同义务。郑工带的队伍干的活是玻璃幕墙板块安装,工人挂安全带的挂点、脚下的水平兜网,都应当由总包提前做好。当天那个工人为了取放在边缘位置的工具,自己越过总包设置的临边防护,中途解开了挂钩坠亡。整个事故链条里,没有一个环节是由郑工发出的管理指令触发的。多名工人的询问笔录里,有的说班组长天天念叨安全,有的说听得都烦了——证人之间的说法都对不齐,事故调查报告里“安全交底不到位”那六个字,对不上任何一份过硬的证据。

 

这就扯出了我在庭审中反复做的一个动作:把事故调查报告摊开来,一条一条地对质。

绝大多数重大责任事故案的定罪核心依据,就是政府部门事故调查组出具的那份调查报告。报告上列了谁是责任人,公诉方就照着起诉,法庭也倾向于照着判。但这份报告从法律性质上说只是一份行政认定文书,不是判决书,它的结论完全是可以被挑战的。我通常从三个角度往里打:第一,调查程序是否合规——有没有通知当事人到场陈述,有没有保障申辩权利,有没有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二,责任认定有没有“泛化”的毛病——把管理责任无限扩大,谁离事故现场近就追谁,不同层级、不同岗位的责任被搅在一起一锅煮。第三,责任划分有没有违反比例原则——总包该盖井盖的地方没有盖,不能说分包的人没在井口另外插一面旗就得去坐牢。尤其是有合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谁的义务就是谁的义务,不能因为出了事就搞平均主义,各打五十大板。

 

郑工这个案子最后做了存疑不起诉。拿到决定书那天,他老婆蹲在地上哭了很久。被关的那段日子,她每次跟我通话,电话那头都是压着声音在哭。一个普通人被刑事程序碾过去之后终于被拉回来的那种状态,再好的文字也描不出来。

 

认罪的时机,比认罪本身更要紧

家属最纠结的问题之一,就是要不要认罪、要不要赔钱、要不要求谅解。我的态度很分明:看人看事,不能一概而论。

 

如果案卷审查下来,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确实存在明显的、推不掉的违规行为——比如无证操作特种设备、明知有重大隐患仍然强令工人作业——那么积极赔偿、取得被害方谅解、走认罪认罚程序,基层法院判缓刑的概率非常大,对当事人来说是一条踏实稳妥的路。但真正棘手的是那种处于“可抓可不抓”灰色地带的人,可能只是安全交底表上一个潦草的签名,或者事故链条里一个极其边缘的环节。这类人如果盲目认罪,会同时掉进两个坑:一是民事赔偿连带责任会死死咬住他,刑事上就算最终判个轻刑,后半辈子也可能被民事执行压得翻不了身;二是无罪的机会被自己亲手堵死,二审和申诉基本走不通。

 

我见过最让人心里发堵的一个当事人,是个实习期都还没熬满的年轻施工员。工地发生了高坠,调查报告说他“没有认真检查作业面防护”。实际上当天他跟着师傅刚巡过一遍,隐患通知单也开了,只是整改需要施工周期。结果他在公安机关受了些带有诱导性的提问,心里觉得自己确实没盯住,就签了认罪。后来家属辗转找到我,我把卷宗翻了个底朝天,发现项目部当天的隐患整改台账、监理日志都能证明这个年轻人已经履行了应尽的检查义务,事故纯属工人私自解开安全带所致。可就因为那一份认罪笔录,法庭几乎不采纳无罪辩护意见,最后判了实刑。法律上的错和道德上的自责,在刑事案件里是两样东西,搅在一起一定会吃大亏。

 

最后说几句实在话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一个技术性极强的罪名,责任认定高度依赖于职责划分、操作规程和证据链条。你不懂这些没有关系,但一定要尽早让懂的人介入——不是介入之后就一定能翻盘,而是介入之后至少能保证每一份有利的证据都被固定下来,每一个可以辩护的点都没有被错过。

 

对于还在岗位上的基层管理人员和一线工人,养成一个习惯:工作中凡是涉及安全的,能用文字就别用口头。微信里安排的安全任务、报修的隐患记录、班组排班变更的通知,不要删,截屏存好。你工作日志上随手写的几个字,将来可能是法庭上最过硬的证据。这个罪名里的很多打工者,不是犯罪者,而是事故链条中被甩出去的一块砖。而我的工作,就是让这块砖回到它该有的位置上。

 

 



优选首席律师

  • 林智敏律师

    手机/微信:135-7094-6906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中国政法大学 硕士

    广州市律协 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非开挖技术协会 法律顾问

    广州刑事辩护林智敏律师,执业领域聚焦于经济犯罪、走私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善于从细节切入,通过系统化研判,在多数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重罪改轻罪、轻判、适用缓刑、公安撤案、检察院不起诉、无罪等良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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