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例:巧用亲友出罪条款逆转获无罪
这个案子发生在大约三年前,当事人姓陈,在浙江做纺织品生意。老陈这厂子开的时间不短了,十几年经营下来,上下游关系一直很稳,圈子里提起他,评价也都不错。可做生意就是这样,有时候不是你人不行,是运气实在不好。二零二一年前后,原材料价格大起大落,加上一笔不小的应收账款被下游客户拖住了,老陈的现金流说断就断了。
做过企业的人都明白,现金流一断,后面的事儿就像多米诺骨牌,你挡不住。
老陈没有碰民间借贷平台,也没找什么资金中介。他用的办法很老派,也很本能——向身边的人开口。他先后找了自己的亲弟弟、岳父、两个认识二十多年的生意伙伴,还有厂子里跟了他七八年的三个老员工。拢共十三个人,借款加起来大概四百八十万上下。利息呢,年息百分之十五到十八,比银行是高出一截,但放在当时那种民间拆借的市场行情里,这个利率真说不上离谱。
转折出现在二零二二年夏天。其中一个借款人因为自己家里出了急事,需要提前把钱拿回去。老陈那时候资金链还没恢复过来,实在腾挪不开。两边坐下来谈了几次,没谈出结果,对方一气之下报了案。公安机关介入以后,陆续找了其他十二个人做笔录,之后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老陈立案侦查,再后来就移送审查起诉了。
我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接手的。当时老陈的家属找到我的时候,整个人的状态已经垮了。老陈被关在看守所里,厂子停摆,订单大量违约,工人的工资也发不出来。家属跟我说,他们之前问过好几位律师,得到的答复都差不多:这个罪名的构成要件摆在那里,借款人数超过了司法实践中对“亲友”的通常认定范围,利息又明显高于银行基准,做无罪辩护难度太大了,不如务实一点,走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的路子,争取缓刑。
说实话,家属转述的那些意见不是没有道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些年打击力度很大,司法实践中的入罪门槛在不少地方确实把控得比较严。但多年的办案经验告诉我,越是这种“看上去没跑了”的案子,越不能急着下结论,得先把案卷吃透了再说。
我把所有笔录从头到尾仔细捋了一遍,发现了一个细节。这个细节后来成了整个辩护工作的起点。
公安机关在给那十三位借款人做笔录的时候,问的重点很集中:借了多少钱、什么时候借的、利息怎么约定的——全是客观事实层面的东西。但有一个在我看来至关重要的问题,笔录里几乎没怎么涉及,那就是:老陈到底是怎样跟这些人开口借钱的?这些人又是怎么知道老陈需要借钱的?
带着这个疑问,我去会见了老陈,把每一笔借款的形成过程从头到尾详细问了一遍。老陈跟我说,他从来没有公开对外发过任何借款信息,没印过一张传单,没在网上发过一个帖子,甚至连朋友圈都没有提过半句。他借钱的办法非常原始,也非常私人——就是一个一个地去找自己信得过的人,当面坐下来谈。这些人,要么是跟他有血缘或者姻亲关系的亲属,要么是跟他打了十几年交道、彼此知根知底的生意伙伴,要么是在他厂里干了多年、对他为人处世有充分了解的老员工。
这就意味着,这十三个人,尽管从身份标签上看,不全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亲属”,但他们每一个人和老陈之间,都存在着真实、先在且稳固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远远超出了“社会不特定对象”的范畴。换句话说,老陈不是在向“公众”借钱,他是在向自己最信任的那一圈人求助。
这个事实让我心里有了底。这个案子,有打无罪的空间。而且空间不小。
我的辩护思路,说到底就是围绕一个核心展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里有一条明确规定:如果行为人仅向亲友等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且没有通过公开宣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扩散,那么不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一条,就是业内常说的“亲友出罪条款”。条款本身写得非常清楚,但在实务当中,它经常被有意无意地架空。很多办案人员一看到借款人数超过某个心理上的阈值,习惯性地就往“不特定对象”那个方向去靠,却忽略了去认真审查一个最基本的问题——这些借款人和行为人之间,到底认不认识?怎么认识的?认识多久了?借钱之前就有交情,还是因为这笔钱才第一次接触?
这几个问题,恰恰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
我在辩护意见里重点论证了三件事。
第一,老陈借款对象的“特定性”是真实的,有证据撑得住。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亲属关系证明、老陈和生意伙伴之间多年往来的合同以及转账记录、三名员工的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记录。这些材料不是什么高深的证据,但它们的说服力在于,可以客观地还原出老陈和每一位借款人之间真实的社会关系脉络。这些人借钱给老陈,不是因为看到什么宣传广告、被什么高息噱头吸引,而是因为他们认识老陈这个人,信任这个人的品行和能力。
第二,老陈没有实施任何形式的公开宣传行为。全部十三笔借款,都是在一对一的私下沟通中完成的,没有中间人介绍,没有口口相传的扩散,更没有任何公开的、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募集行为。这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要求的“公开性”特征,完全对不上。
第三,老陈借来的每一分钱,流向都是清楚的。全部用于厂里的生产经营周转和偿还供应商货款,没有任何挥霍消费,也没有转贷牟利的行为。这一事实说明,老陈的主观目的不是从事非法金融活动,而是在尽一切努力维持一个合法经营实体活下去。
审查起诉阶段,我先后提交了两份书面辩护意见,跟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了三次。第一次沟通的时候,检察官的态度还是比较保守的,主要顾虑还是那个老问题——人数有十三人之多,里面还包括“员工”和“生意伙伴”这些身份,跟严格意义上的“亲友”好像有些距离。我没有放弃,回去以后又补充了一批材料,包括老陈工厂完整的经营流水、近几年的完税证明、和上游供应商的供货合同,还有几位借款人亲笔写的说明材料。这些材料共同证明了一件事:在借钱给老陈之前,他们已经和老陈有着长期稳定的交往关系,把钱借出去,是基于对老陈这个人的了解和信任,而不是冲着那点利息来的。
第二次沟通,我把这些材料带了过去,跟检察官谈了很久。第三次再沟通的时候,我明显感觉到,对方的态度开始松动了。不是那种客气的敷衍,是真的在认真考虑这个案子是不是从一开始就定错了方向。
最后的结果是,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老陈在被羁押了四个多月之后,走出了看守所。
回过头来看,这个案子最终能够逆转,靠的并不是什么刁钻的法律技巧,而是对一个基础法条的深入理解,再加上扎扎实实的证据支撑。我办过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不少,坦率地说,像老陈这样,全部借款对象都能被证明属于特定关系人的情况,确实不算多见,但也不是孤例。问题在于,很多民营企业家在出事以后,自己和家属都被巨大的恐惧压住了,加上对这个罪名不了解,第一反应往往是赶紧认罪认罚以求从宽,却忽略了一个最值得先搞清楚的问题——我吸收的到底是谁的钱?这些人和我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
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能把这个问题掰开揉碎了讲清楚,把证据做得扎扎实实,是有机会从根本上撼动指控基础的。一旦错过了这个阶段,到了审判环节再去做无罪辩护,难度会大很多。时机这件事,在刑事辩护里太重要了。
这些年办案,我越来越深地感觉到,刑事辩护有时候比的不是谁法条背得熟,而是谁愿意在案卷之外多问几个为什么,多花时间去还原那些被格式化笔录所掩盖的、真实而具体的人际关系图景。老陈的案子就是这样。那十三个人的名字印在笔录上,乍一看,不过是一串冷冰冰的证人名单。可当你真正走进去,看清楚他们之间盘根错节的关系脉络,你就会发现,这个故事的本质,不是一个非法集资者向不特定公众伸手要钱的故事,而是一个陷入困境的小企业主,向自己最信任的亲友和伙伴开口求助的故事。
这两种叙事之间的距离,就是罪与非罪的距离。
关键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 非吸罪无罪辩护; 亲友出罪条款;
特定对象借款; 审查起诉不起诉; 民营企业家融资风险;
公开宣传抗辩; 熟人借贷刑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