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罪案例:结合认罪认罚,律师如何围绕“违法所得数额”与“市场秩序损害程度”构建不起诉意见
执业多年,专注串通投标犯罪辩护的历程中,每一个成功案例的背后,往往不是法庭上的慷慨陈词,而是审查起诉阶段对案件细节的反复推敲,以及对刑法适用逻辑的冷静梳理。今天回顾的这个案件,正是如此——它看似是一起常见的“围标”嫌疑案件,却通过对“违法所得数额”与“市场秩序损害程度”这两处关键情节的精细论证,在不起诉环节为当事人赢得了免于刑事追究的空间。
一、案情初现:代理负责人身陷“串通”风波
当事人季某某,是一家招标代理机构的负责人。2023年初,在其组织代理的某市政绿化项目招标过程中,因几家投标单位报价异常接近、技术文件存在部分相似,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侦查机关认为,季某某作为代理方,明知存在串标行为仍予以协助,涉嫌串通投标罪,并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卷宗材料显示,项目标的额约800万元,代理机构共收取服务费15万元。侦查意见将这15万元直接认定为“违法所得”,并认为该行为已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构成犯罪。家属初次咨询时,语气中充满困惑与焦虑:“我们只是按常规流程操作,收取的也是公开的服务费,怎么就成了犯罪?”
接手案件后,我们迅速意识到,这起案件的关键不在“是否参与”,而在“情节是否严重”——而“违法所得”的认定与“秩序扰乱程度”的评判,正是辩护的两大支点。
二、辩护聚焦:拆解“违法所得”与“秩序扰乱”的刑事边界
串通投标罪的入罪门槛在于“情节严重”。实践中,司法机关常依据违法所得数额、项目金额、造成的实际损害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中,我们制定了“以认罪认罚铺垫从宽基础,以专业论证瓦解入罪要件”的双重策略。
第一,关于“违法所得”的定性。
我们并未回避15万元收费的事实,而是通过调取该机构近三年的收费标准、同类项目合同及行业收费指引,制作了一份详细的收费合理性分析报告。数据显示,该笔费用完全符合市场收费标准,与项目规模、服务内容相匹配,属于提供合法劳务的对价,而非通过串通行为获取的“不法利益”。我们向检察官强调:刑法上的“违法所得”,应是指因犯罪行为直接产生的财产增加,而非将合法经营收入简单刑事化。将正当服务报酬等同于违法所得,不仅扩大打击面,也偏离了立法本意。
第二,关于“市场秩序损害程度”的论证。
我们着重梳理了几个事实细节:一是中标价格未偏离预算,财政资金未受损失;二是所有投标人均具备资质,项目已顺利竣工并通过验收,工程质量未受影响;三是无证据表明存在排挤其他竞争者、贿赂招标人等恶劣情节。我们指出,串通投标罪保护的法益是公平竞争秩序,而秩序是否遭到“严重扰乱”,必须进行实质判断。本案中,投标人之间的所谓“默契”并未导致流标、高价中标、项目失败等实际危害后果,其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尚未达到必须刑罚惩处的程度。
三、策略落地:认罪认罚与专业辩护相结合
在实体辩护基础上,我们建议当事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这里的“认罪认罚”,并非承认构成犯罪,而是在律师已对案件情节作出专业评估的前提下,表达悔过态度、接受行政处理,并愿意配合退缴相关款项——我们将其界定为“不当得利”而非“赃款”。
随后,我们将法律意见、证据材料、行业报告以及类案检索结果,系统整理成一份近三十页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提交检察机关。在与检察官的多次沟通中,我们始终围绕一个核心观点:对于此类边际案件,刑事司法应保持谦抑,通过不起诉处理既能警示行为人,也能避免刑罚过度干预企业经营,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四、案件结果:不起诉决定背后的辩护逻辑
经审查,检察院最终采纳我方意见,认定季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退缴款项等情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得以解脱刑事诉累,企业运营也未受影响。
这个案件再次印证:在串通投标罪辩护中,律师的工作不应止于“是否构成犯罪”的争论,而应深入“情节是否严重”的定量辨析。通过精准界定“违法所得”、客观评估“秩序扰乱程度”,并善用认罪认罚制度,往往能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到最佳结果。对于涉案企业或个体而言,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从情节与危害性层面构建辩护体系,是化解刑事风险的关键一步。
关键词
资深串通投标罪辩护律师; 串通投标罪不起诉案例; 串通投标罪无罪辩护;
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辩护; 律师解读串通投标罪情节严重;
串通投标罪案件专业律师; 串通投标罪免刑辩护; 串通投标罪辩护律师;
认罪认罚从宽在串通投标罪中的应用; 串通投标罪不起诉条件;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合伙人,串通投标罪领域深度辩护专家,执业多年来,林智敏律师专注于重大招标投标刑事案件的辩护,尤其擅长市政工程、国有企业采购等复杂项目中的串通投标、围标串标类案件。他凭借卓越的证据解构能力与对行业规则的深刻洞察,在多个重大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形成了一套以“证据链精细化解构”为核心的辩护方法论。
林智敏律师善于从海量电子数据、通讯记录与内部流程文件中,发现指控证据体系的薄弱环节,并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置于真实商业场景中进行动态解释。其辩护不仅注重法律适用的准确性,更强调对市场行为实质危害性的论证,多次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推动案件走向存疑不起诉。
本文所述案例,正是其通过审查客观证据瓦解主观推定、围绕“情节显著轻微”构建不起诉意见的典型实践,充分体现了其在刑事合规与出罪路径设计方面的专业深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