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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案例:主观恶性小、从犯地位,法院从轻判处缓刑


在洗钱罪辩护领域深耕多年,我经办过各类相关案件,见过太多当事人因不懂法律、被人诱导而身陷囹圄,也见证过不少案件通过精准辩护,实现罪轻、缓刑甚至无罪的结果。今天分享的这起洗钱罪案例,没有复杂的跨境资金流转,也没有巨额涉案金额,但却极具代表性——当事人本身并无明确的犯罪意图,因一时贪念、缺乏法律认知参与其中,最终我们以“主观恶性小、系从犯”为核心辩护点,成功为其争取到缓刑,让他得以回归家庭、回归社会。这起案例也希望能给正在遭遇同类案件困扰的当事人及家属,提供一些实际的参考和指引,避免因恐慌而做出错误决策。

 

案件介绍

先说说案件的基本情况,当事人费某(化名),是一名网络支付、跑分平台参与者,平时为人谨慎,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家里上有年迈父母,下有年幼子女,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之一。费某与本案上游犯罪行为人廖某(已判刑)是通过网络跑分群结识的,两人平时仅在群内有简单交流,并无深入往来,廖某偶尔会在群内发布一些“简单赚钱”的任务,费某起初并未在意。

 

案发前三个月,廖某私下联系费某,称自己有一批“合法生意”资金,需要通过跑分平台走账,担心自己的账户被银行风控,想让费某帮忙在其参与的跑分平台上,用费某的个人账号协助接收、中转资金,承诺每笔资金中转完成后,给费某按流水的一定比例支付佣金。费某当时正处于经济拮据的状态,听到有简单易赚的佣金,心里虽有过犹豫,觉得这类资金中转可能不太合规,但架不住廖某的反复劝说,又想着自己只是在平台上操作几下,不用承担太大风险,最终还是答应了廖某的请求,在自己参与的网络支付、跑分平台上,绑定了个人银行卡,协助廖某接收、中转资金。

 

费某以为这样就能轻松赚取佣金,直到三个月后,公安机关找到他,他才知道自己闯了大祸——廖某让他中转的资金,全是电信网络诈骗所得的赃款,累计流水达12万余元,廖某通过费某所在的跑分平台,将诈骗所得赃款拆分、转移,掩盖赃款的来源和性质,费某作为跑分平台参与者,协助中转赃款的行为,已经涉嫌洗钱罪。接到公安机关传唤后,费某彻底慌了神,不知道自己只是帮忙中转几笔资金,怎么就构成了犯罪,更担心自己被判刑后,家里的老人和孩子无人照顾,情急之下,费某的家属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我,委托我作为费某的辩护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案件办理过程

接手案件后,我没有急于给当事人和家属承诺结果,而是第一时间投入到案件梳理中——作为专门办理洗钱罪的律师,我深知这类案件的辩护核心,往往不在于涉案金额的大小,而在于当事人的主观明知程度、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我先后多次会见费某,详细了解他参与网络支付、跑分平台的具体情况、与廖某的结识过程、协助中转资金的细节、是否知晓廖某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在整个过程中获取的佣金数额、是否参与赃款拆分等关键事实。

 

通过会见和后续的阅卷工作,我发现了本案的几个关键辩护突破口。

首先,费某主观上并无明确的洗钱故意,其对廖某的上游犯罪行为(电信网络诈骗)并不知情,也不知道自己协助中转的资金是诈骗赃款。从费某的认知水平和参与跑分平台的初衷来看,他只是一名普通的跑分平台参与者,参与平台的初衷是为了赚取少量零花钱,对网络支付、跑分背后可能涉及的洗钱、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缺乏足够的认知,不清楚自己的中转行为会掩盖赃款来源和性质,其参与其中,更多是出于贪念和对法律的无知,主观恶性极小。这一点,有费某的供述、其与廖某的聊天记录、跑分平台操作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也符合司法实践中“不知情、被利用”类洗钱案件的常见特征。

 

其次,费某在本案中处于从犯地位,仅起到辅助作用。纵观整个案件,费某仅仅是在自己参与的跑分平台上,用个人账号协助廖某接收、中转资金,没有参与廖某诈骗、拆分赃款的任何具体操作,也没有主动招揽资金、发展下线,所获取的佣金数额极少(累计仅2000余元)。廖某是整个洗钱行为的发起者、主导者,负责提供赃款、指挥资金流转,费某只是被动按照廖某的要求操作,其行为对洗钱行为的完成起到的作用极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也是我们本次辩护的核心要点之一。

 

除此之外,费某还具有多项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案发后,费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协助中转资金的全部事实,没有任何隐瞒和狡辩,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费某系初犯、偶犯,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平时表现良好,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家庭,人身危险性较低;案发后,费某及其家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主动提交跑分平台操作记录、佣金收取凭证等相关证据,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相关规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同时,费某的家属主动向法院缴纳了罚金和违法所得,展现了良好的悔罪态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案件造成的社会危害。

 

庭审交锋

在庭审过程中,我们围绕上述辩护要点,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了充分的辩护。我们着重强调,洗钱罪的构成,必须以当事人主观上“明知”为前提,而本案中,费某既不知道廖某的上游犯罪行为,也不知道自己协助中转的是赃款,其主观上不具有犯罪故意,主观恶性极小;同时,费某作为网络支付、跑分平台参与者,在本案中系从犯,仅起到辅助作用,获利微薄,也没有参与具体的洗钱策划和操作,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结合费某的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积极退赃退赔、缴纳罚金等情节,我们请求法院依法对费某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庭审结束后,我们又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提交了书面的辩护意见,详细阐述了费某的案件情况和从轻处罚的理由,结合司法实践中类似跑分平台相关洗钱案例的裁判思路,论证对费某适用缓刑的合理性——费某人身危险性低,无再犯罪风险,适用缓刑既能体现法律的惩戒作用,也能兼顾法理与情理,让费某能够继续照顾家庭,回归社会,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全面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认定费某构成洗钱罪,但考虑到费某主观恶性小,系从犯,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积极退赃退赔、缴纳罚金等多项从轻情节,依法对费某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当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费某和他的家属激动得热泪盈眶,反复向我表示感谢,而我也深知,这份判决,不仅挽救了一个人,更挽救了一个家庭。

 

案件及总结

结合这起案例,我想跟大家说几句心里话——在办理洗钱罪案件的过程中,我见过太多因不懂法律、贪图小利而误入歧途的当事人,其中不乏大量网络支付、跑分平台的参与者。很多人觉得,只是在平台上帮人转几笔钱、跑个流水,就能轻松赚佣金,没什么大不了的,但殊不知,这些看似简单的操作,很可能已经触犯了刑法,构成洗钱罪。近年来,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高发,洗钱罪的打击力度也在不断加大,尤其是网络支付、跑分平台,已成为洗钱犯罪的高发领域,无论是参与跑分、协助中转资金,还是出借平台账号、银行卡,只要涉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都可能被认定为洗钱罪,面临刑事处罚。

 

在此提醒大家,尤其是网络支付、跑分平台的参与者,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坚决不要参与任何形式的资金中转、跑分走账行为,不要被“轻松赚佣金”的噱头所诱惑,不要出借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微信、支付宝及跑分平台账号,避免因一时糊涂,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如果不慎卷入洗钱罪相关案件,一定要保持冷静,第一时间委托专业的律师介入,不要隐瞒案件事实,积极配合律师和司法机关的工作,主动认罪悔罪,最大限度地争取从轻、减轻处罚的机会。

 

另外,也想给此类案件的当事人家属提个醒,案件发生后,不要恐慌,更不要试图通过不正当途径“找关系”“托人”,这样不仅无法解决问题,还可能耽误最佳的辩护时机。正确的做法是,及时委托专业的洗钱罪辩护律师,让律师介入案件,梳理案件事实,挖掘辩护要点,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判决结果。

 

在办理洗钱罪辩护案件的这些年,我始终坚信,法律不仅有惩戒的力度,更有温度。每一起案件的背后,都关系着一个家庭的命运,而我们律师的职责,就是用专业的法律知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帮助那些误入歧途的人,重新回到正确的人生轨道。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正遭遇洗钱罪相关的困扰,不妨联系我,我会结合多年的办案经验,为您提供专业、高效的辩护指导,尽最大努力为您争取最优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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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选首席律师

  • 林智敏律师

    手机/微信:135-7094-6906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中国政法大学 硕士

    广州市律协 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非开挖技术协会 法律顾问

    广州刑事辩护林智敏律师,执业领域聚焦于经济犯罪、走私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善于从细节切入,通过系统化研判,在多数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重罪改轻罪、轻判、适用缓刑、公安撤案、检察院不起诉、无罪等良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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