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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案例:无洗钱故意、证据链断裂,法院终审宣告无罪


我专注深耕洗钱罪辩护领域,经手的各类洗钱案件不下百起,见过太多当事人因不懂法律、被牵连卷入案件,从普通公民一夜之间沦为“犯罪嫌疑人”,整个家庭陷入崩溃边缘。今天要分享的这个案例,是我近两年办理的最具代表性的洗钱罪无罪案件——当事人无任何洗钱故意,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链存在致命断裂,最终历经一审、二审,法院终审宣告当事人无罪,帮当事人洗清冤屈,也希望能给正被此类案件困扰的当事人及家属,提供一些实用的参考和方向。

 

案件介绍

我的当事人任某,仅是一名虚拟货币场外交易散户,日常仅通过正规场外交易渠道,进行少量虚拟货币的买卖,用于个人资产的小额配置,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2023年初,任某突然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罪名是“洗钱罪”,家属接到通知后,心急如焚,通过朋友介绍找到我,当时他们甚至都不清楚“洗钱罪”到底是什么,只知道一旦定罪,不仅当事人要坐牢,名下的财产可能被查封没收,整个家庭的未来都将毁于一旦。

 

接手案件后,我第一时间会见了任某。初见时,他情绪崩溃,反复向我哭诉自己是被冤枉的,根本不知道什么是洗钱,更没有做过任何违法的事情。结合家属提供的线索和我多年的办案经验,我没有急于下结论,而是先安抚好当事人的情绪,详细询问案件的每一个细节——从他参与虚拟货币场外交易的初衷、交易流程,到每一笔资金的流转,再到他与涉案人员的交集,不放过任何一个蛛丝马迹。

 

案件办理过程

通过梳理卷宗和多次会见,案件的轮廓逐渐清晰。公诉机关指控任某犯洗钱罪,核心依据是:任某作为虚拟货币场外交易散户,曾先后多次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接收涉案人员林某某(另案处理,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罪)转入的大额资金,共计120余万元,任某收到资金后,将其用于虚拟货币买入,后又将虚拟货币卖出,将资金转入自己的另一银行账户用于个人开支。公诉机关认为,任某明知林某某的资金是电信网络诈骗所得,仍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协助其转移资金,掩饰、隐瞒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且涉案数额较大,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我通过仔细核查,发现公诉机关的指控存在两大致命问题,这也是我们后续辩护的核心突破口——一是任某无任何洗钱故意,二是指控的证据链断裂,无法达到刑事诉讼“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这一点,也与司法实践中认定洗钱罪的核心原则高度契合:洗钱罪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二者缺一不可,不能仅靠资金流转的表面现象,就推定当事人具有洗钱故意,更不能仅凭被告人的认罪认罚(若有),就直接认定罪名成立。

 

先说说主观故意的问题。洗钱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即当事人明知自己转移、转换的财物是七类上游犯罪(包括电信网络诈骗罪)的所得及其收益,并且明知这些资金需要被掩饰、隐瞒来源和性质,仍主动实施相关行为。结合本案,任某仅是一名普通的虚拟货币场外交易散户,其参与场外交易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进行个人小额资产配置,并未参与任何非法交易团伙。其与林某某的交集,仅源于一次偶然的场外交易对接,林某某当时以“个人闲置资金,想兑换虚拟货币保值”为由,与任某达成交易,任某完全不清楚林某某的资金来源于电信网络诈骗,更没有任何掩饰、隐瞒资金来源和性质的意图。

 

为了印证这一点,我们调取了任某的虚拟货币交易记录、与林某某的交易聊天记录、交易凭证,这些证据清晰地显示,双方的交易流程符合虚拟货币场外交易的常规模式,任某按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交易,且交易后及时完成资金结算,完全符合普通散户交易的特征。同时,我们还提交了任某的银行流水明细、个人资产证明,证明其接收林某某的款项后,用于虚拟货币买卖和个人日常开支,是正常的交易及消费行为,并非公诉机关指控的“协助转移涉案资金”。更关键的是,任某在整个案件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始终坚持自己不知情,其供述前后一致,没有任何反复,也不存在任何刻意隐瞒、歪曲事实的行为,这与明知自己涉嫌犯罪而刻意规避的情形有着本质区别。

 

再说说证据链断裂的问题。公诉机关指控任某犯洗钱罪,核心证据只有银行流水、林某某的供述以及任某的虚拟货币交易记录,但这几份证据根本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更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一方面,银行流水和虚拟货币交易记录,只能证明资金的流转路径和交易行为,即林某某向任某转款、任某进行虚拟货币买卖,但无法证明任某明知资金的非法性质——虚拟货币场外交易本身具有大额、高频的特点,资金流转的特殊性,不能直接等同于当事人具有洗钱故意,很多普通散户的正常交易,也可能出现类似的资金流转轨迹。另一方面,林某某的供述存在诸多矛盾之处,其在供述中时而称“告诉过任某资金来源”,时而又改称“没说过,只是说个人闲置资金”,且没有任何其他证据佐证其供述的真实性,属于孤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除此之外,我们还发现,公诉机关未能举证证明任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行为,即没有证据证明任某有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有价证券、跨境转移资产等掩饰、隐瞒行为。任某作为虚拟货币场外交易散户,其交易行为完全遵循常规流程,交易记录可追溯、资金流向清晰,没有任何刻意规避监管、隐藏资金流向的操作,既没有帮助林某某隐匿资金,也没有从中获取任何非法收益,完全不符合洗钱罪的客观行为特征。这一点也印证了,洗钱罪的认定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既要证明当事人有主观故意,也要证明其实施了法定的客观行为,二者缺一不可。

 

庭审交锋

庭审过程中,我们围绕“任某无洗钱故意”“证据链断裂”这两个核心辩点,展开了激烈的辩护。我们当庭提交了虚拟货币交易记录、交易聊天记录、银行流水明细等全部证据,详细阐述了任某作为普通散户的交易初衷和交易流程,以及其使用资金的合理性,同时指出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不足,无法排除任某不知情的合理怀疑,不符合洗钱罪的构成要件。我们明确提出:“审判长、公诉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任某是否具有洗钱的主观故意,以及公诉机关的证据是否能够达到定罪标准。现有证据只能证明资金流转和交易的表面事实,却无法证明任某明知资金来源非法,更无法证明其有掩饰、隐瞒资金性质的意图,仅凭孤证和猜测,就指控任某犯洗钱罪,显然不符合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也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

 

一审判决结果(无罪)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任某犯洗钱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判决任某无罪。公诉机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抗诉,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任某的行为应当构成洗钱罪。面对抗诉,我们没有丝毫松懈,进一步梳理案件证据,补充提交了相关的法律依据和类似案例,再次明确强调,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任某无洗钱故意,证据链依然断裂,不应认定其构成犯罪。

 

二审判决结果(无罪)

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我们针对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逐一进行反驳,再次清晰阐述了本案的核心辩点,并举出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规则,论证任某不构成洗钱罪的合理性。最终,二审法院经过全面审查,驳回了公诉机关的抗诉,维持原判,终审宣告任某无罪。

 

案件总结

结合这个案例,我想给正在被洗钱罪案件困扰的当事人及家属提几点建议,也是我多年办案的经验总结。首先,一旦家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不要惊慌失措,更不要轻信“花钱就能摆平”的谣言,要第一时间委托专业的洗钱罪辩护律师介入,律师越早介入,越能及时了解案件情况,梳理证据,找到辩护突破口,为后续的辩护工作打下坚实基础。其次,要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如实向律师说明案件的全部细节,不要隐瞒、歪曲事实,只有这样,律师才能准确判断案件走向,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最后,要相信法律的公正,洗钱罪的认定有着严格的法律标准,并非只要有资金往来、有虚拟货币交易,就会被认定为洗钱罪,只要当事人无洗钱故意、证据不足,就有机会获得无罪判决。

 

很多当事人及家属对洗钱罪存在误解,尤其是虚拟货币交易相关人员,认为只要参与场外交易、有大额资金往来,就一定会构成洗钱罪,其实不然。洗钱罪的认定,核心在于“明知”和“掩饰、隐瞒”,只要能够证明当事人主观上不知情,或者公诉机关的证据链断裂,无法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就可以依法获得无罪判决。就像本案中的任某,仅仅是一名普通的虚拟货币场外交易散户,因一次偶然的正常交易,就被卷入洗钱罪指控,好在我们及时找到辩护突破口,凭借扎实的证据和专业的辩护,最终帮他洗清了冤屈。

 

作为一名长期深耕洗钱罪辩护领域的律师,我见过太多因不懂法律而被牵连的当事人,也见证过太多无罪判决带来的希望。在此,我想郑重提醒大家:尤其是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的人员,日常生活中要谨慎处理资金往来,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核实交易对手的身份信息,不要轻易接收陌生账户的大额转账,避免因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如果不慎卷入洗钱罪案件,一定要保持冷静,及时委托专业律师,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我想说,法律的正义或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每一起无罪判决,都是对法律尊严的维护,也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作为律师,我将继续深耕洗钱罪辩护领域,凭借丰富的胜诉经验和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为更多被此类案件困扰的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全力守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正义不缺席、不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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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选首席律师

  • 林智敏律师

    手机/微信:135-7094-6906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中国政法大学 硕士

    广州市律协 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非开挖技术协会 法律顾问

    广州刑事辩护林智敏律师,执业领域聚焦于经济犯罪、走私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善于从细节切入,通过系统化研判,在多数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重罪改轻罪、轻判、适用缓刑、公安撤案、检察院不起诉、无罪等良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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