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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参与网络传销项目被刑事立案,专业辩护后检察院作出存疑不起诉


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护工作中,我始终坚信一个原则:每一个被卷入传销案件的当事人,都未必是“十恶不赦”的传销头目,很多人只是被虚假宣传误导、被利益诱惑的普通参与者。今天要分享的这个案例,就是我近期办结的一起典型案件——当事人因参与一个网络传销项目被刑事立案,身陷囹圄、焦虑万分,经过我们团队近半年的专业辩护、细致梳理,最终检察院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当事人重获自由,回归正常生活。这个案例不仅是一次辩护的成功,更希望能给那些正被此类案件困扰的当事人及家属,带来一丝希望和方向。

 

案件简介

先说说案件的基本情况,当事人姓孙(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此处隐去真实姓名及相关敏感信息),是一名普通的上班族,平时做点兼职补贴家用。2023年,经朋友介绍,他接触到一个号称“低投入、高回报”的网络投资项目,项目宣传称“只需缴纳少量入门费,邀请好友加入就能获得高额返利,轻松实现财富自由”。孙某当时也有些犹豫,但看着身边几个朋友确实通过这个项目赚了点小钱,再加上对方承诺“零风险、稳赚不赔”,一时糊涂就参与了进来,还邀请了几个亲戚朋友加入,自己也从中获得了少量返利。

 

现在回头看,这个项目的传销本质其实很明显,但对于没有法律常识、急于补贴家用的孙某来说,当时根本没有意识到这是传销,只当是一个普通的网络投资兼职。直到2024年6月,当地公安机关突然对该网络传销项目进行查处,涉案人员被逐一传唤,孙某也因“参与传销、发展下线”被刑事立案,随后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接到孙某家属的委托时,他们一家人已经乱了阵脚。孙某本人更是整日精神恍惚,一边担心自己要被判刑,影响工作和家庭,一边又觉得自己很委屈——他根本不知道这是传销,也没有主动欺骗任何人,更没有从中获取巨额利益。我还记得第一次会见孙某时,他反复跟我说:“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这是传销,我就是想赚点零花钱,怎么就违法了?”看着他焦虑又无助的样子,我更加坚定了要帮他理清案情、还原事实的决心。

 

案件代理过程

接手案件后,我没有急于下结论,而是从案件的核心入手——全面梳理案卷材料,逐一核实案件事实,找准辩护的突破口。毕竟,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认定,有着明确的法律标准,不是只要参与了传销、发展了下线,就一定会被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及相关司法解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核心是“组织、领导”行为,且要求参与人员达到30人以上、层级达到3级以上,同时还要以骗取财物为目的,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在梳理案卷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了几个关键问题,这也是后续辩护成功的核心所在。首先,孙某参与该网络传销项目的时间很短,前后不到3个月,既没有参与该传销项目的发起、策划,也没有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职责,甚至连该项目的核心运营模式、资金流向都不清楚,根本不符合“组织者、领导者”的认定标准。很多人误以为,只要发展了下线,就是传销的“领导者”,这其实是一个很大的误区——法律意义上的“组织者、领导者”,是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普通参与者即便发展了少量下线,也未必会被认定为犯罪。

 

其次,关于下线人数和层级的认定,案卷中的证据存在明显瑕疵。公安机关认定孙某发展下线12人,层级达到3级,但经过我们逐一核实,其中有5人是孙某的直系亲属,均是出于信任跟随参与,并未实际投入资金、也未再发展新的下线,属于“名义上下线”;另有3人只是注册了账号,并未实际参与该项目,不符合传销案件中“参与人员”的认定条件。也就是说,真正符合条件的下线人数,并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定罪标准,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孙某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除此之外,我们还发现,孙某在整个过程中,仅获得返利2000余元,远未达到“骗取财物”的程度,其主观上没有欺骗他人、非法获利的故意——他自己也是被项目的虚假宣传误导,属于传销活动的受害者之一。这一点很重要,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护中,主观故意是核心构成要件之一,如果当事人没有主观上的犯罪故意,即便客观上有参与行为,也不能认定为犯罪。

 

与检方积极沟通

梳理清楚这些关键问题后,我们团队制定了针对性的辩护策略,核心思路就是“否定孙某的组织者、领导者身份,指出案件证据存在瑕疵,论证其行为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请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们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同时补充了相关证据,逐一反驳公安机关的指控,详细阐述了我们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看法。

 

沟通的过程并不是一帆风顺的,检察官最初也认为,孙某发展了下线,参与了传销活动,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我们没有放弃,而是结合案卷证据,反复拆解法律条文,结合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例的裁判思路,耐心阐述我们的辩护观点——我们强调,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打击重点,是那些发起、策划、操纵传销组织的核心人员,而不是像孙某这样被误导、被动参与、没有起到关键作用的普通参与者。如果对普通参与者也一概定罪处罚,不仅不符合立法本意,也有失司法公正。

 

同时,我们还向检察官提交了孙某的工作证明、社区评价、家属谅解书等相关材料,证明孙某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此次参与传销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且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退出了该传销项目,退还了所获得的全部返利,社会危害性极小。结合这些情节,我们请求检察官综合考量案件事实,依法对孙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结果(不起诉决定)

经过近月的沟通、论证,承办检察官最终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202311月,检察院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书,认定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孙某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孙某不起诉。当我们把不起诉决定书送到孙某手中时,他激动得说不出话,眼眶都红了——压在他和家人心头近半年的巨石,终于落了地。

 

案件总结

办理完这个案件,我感慨良多。在司法实践中,像孙某这样的当事人不在少数,他们大多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薄弱,被“高回报”“零风险”的虚假宣传误导,无意间参与到传销活动中,却面临着刑事处罚的风险。很多当事人和家属在案件发生后,往往会陷入恐慌,要么盲目找关系、走弯路,要么放弃辩护,错失了最佳的辩护时机。

 

在这里,我想结合这个案例,给那些正被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困扰的当事人及家属提几点建议,也是我办案过程中的经验总结。

第一,不要恐慌,保持冷静。案件发生后,最重要的是及时委托专业的刑辩律师介入,律师能够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办案经验,梳理案件事实,找准辩护突破口,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很多当事人因为恐慌,错过了律师介入的最佳时机,导致案件陷入被动,实在令人惋惜。

 

第二,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要隐瞒、不要伪造证据。很多当事人担心自己会被判刑,就隐瞒自己的参与情况,甚至伪造证据,殊不知这样只会适得其反,加重自己的法律责任。作为律师,我们需要的是真实的案件事实,只有了解全部真相,才能制定最有效的辩护策略,帮助当事人摆脱困境。

 

第三,正确认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要混淆“普通参与者”和“组织者、领导者”的界限。法律打击的是传销组织的核心人员,对于那些被动参与、没有起到关键作用、主观恶性小的普通参与者,只要能够主动退出、积极配合调查,往往能够获得从轻、减轻处罚,甚至不起诉的处理。就像本案中的孙某,虽然参与了传销活动、发展了少量下线,但因其不符合“组织者、领导者”的认定标准,证据存在瑕疵,最终获得了存疑不起诉的结果。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传销活动害人害己,不仅会给参与者带来经济损失,还会破坏家庭幸福、扰乱社会秩序。希望大家能够提高警惕,远离各类“高回报”“零风险”的虚假投资项目,避免被传销组织误导,陷入法律困境。如果不慎卷入此类案件,一定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护工作中,我办理过无数起类似的案件,每一次成功辩护,都不是因为运气,而是源于对案件的细致梳理、对法律的深刻理解,以及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坚定维护。我始终认为,刑辩律师的职责,不仅是为当事人争取无罪、罪轻的结果,更是要通过专业的辩护,维护司法公正,让每一个当事人都能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

 

核心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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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护领域,是业内聚焦该罪名出罪路径与司法实务前沿的领军型专家。其以“穿透式实质审查”为核心辩护方法论,独创“商品真实性、计酬来源、主体身份”三维解构体系,精准拆解复杂传销与合法商业模式的边界,擅长在证据瑕疵、主体定性等关键环节构建辩护壁垒。

 

林智敏律师凭借对传销犯罪司法裁判逻辑的深刻洞察,在多起网络传销、团队计酬类案件中,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存疑不起诉、无罪或罪轻结果,其辩护思路推动该类案件司法审查向“实质重于形式”精细化发展。其实务观点兼具法理深度与商业洞察力,常被作为同类案件辩护范本,在刑事辩护专业领域拥有极高的权威性与行业影响力,尤其擅长为被误导参与传销的普通当事人提供精准、高效的出罪辩护。

 


优选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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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机/微信:135-7094-6906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中国政法大学 硕士

    广州市律协 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非开挖技术协会 法律顾问

    广州刑事辩护林智敏律师,执业领域聚焦于经济犯罪、走私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善于从细节切入,通过系统化研判,在多数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重罪改轻罪、轻判、适用缓刑、公安撤案、检察院不起诉、无罪等良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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