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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下的精准辩护:伪造支票用于偿还债务,如何在竞合罪名中争取最优量刑结果


困局:一张支票,两重罪名

当事人老杜(化名)走进我办公室时,眼神里满是疲惫与惶恐。他经营的店铺因疫情陷入困境,欠了供货商13万元货款。在对方日夜催逼下,他一时昏头,找人伪造了一张等额的转账支票,试图“抵债”。供货商将信将疑地去银行兑付,结果可想而知。案发后,检察院的《起诉书》摆在我面前,指控清晰而沉重:伪造金融票证罪与票据诈骗罪,数罪并罚。

 

这绝非小题大做。伪造金融票证罪,惩罚的是破坏国家金融票证管理秩序的行为;而票据诈骗罪,惩治的是使用伪造票据骗取财物的行为。从表面看,老杜先伪造、后使用,两个行为似乎独立成罪。一旦法院采纳数罪并罚的观点,刑期将不是简单的相加,而是在一个更重的基数上累计,这意味着他很可能面临三年以上的实刑。对于这个因一时糊涂、只想缓解眼前困境的中年人来说,这将是个人和家庭的灾难。

 

破局:穿透行为表象,锚定单一目的

接手案件后,我没有急于进行常规的罪轻辩护。我明白,在数罪指控的框架下,仅仅谈论“初犯”、“悔罪”如同隔靴搔痒。突破口必须建立在更坚实的法理基础上。我带着团队反复阅卷、比对案例,最终将辩护策略锚定在一个核心观点上:本案中,伪造与使用行为,应评价为“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我们的论证逻辑是层层递进的: 首先,老杜的主观目的具有唯一性。他并非以伪造、出售金融票证为业,也非蓄意骗取不特定多数人的财物。他的所有行为,都紧紧围绕着“偿还那笔13万元债务”这一个具体目标。伪造支票是手段,交付给特定债权人以消灭债务是目的,二者服务于同一犯罪意图。 

 

其次,两个行为之间存在不可分割的牵连关系。伪造行为本身不具有独立的、终局性的危害实现可能。这张支票若不用于交付偿债,就只是一张废纸,不会对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实质的、既成的破坏,也更谈不上诈骗既遂。伪造是诈骗的必要准备,诈骗是伪造的逻辑延续。

 

最后,从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出发,将两个紧密相连、服务于同一目的的行为割裂评价,予以数罪并罚,有违刑法谦抑性,可能导致量刑过重。我们检索并援引了相关司法观点,指出在类似“伪造后立即使用以实现单一目的”的案件中,实践中不乏认定为牵连犯或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理的判例。我们提交的辩护意见中,着重强调了“行为的一体性”与“目的的同一性”,力求动摇公诉机关数罪并罚的指控逻辑。

 

实战:三步走策略,将理论转化为刑期上的宽容

确立了“避免数罪并罚”的辩护核心后,我们在庭审中执行了一套组合策略:

 

第一步:态度先行,奠定从宽基础 我们指导老杜在庭审中诚恳认罪,清晰陈述其因经营困难被迫铤而走险的动机,并对债权人和社会秩序表示深刻忏悔。这并非放弃辩护,而是为整个庭审营造一个有利于从宽处理的氛围,将“主观恶性不深”的印象第一时间传递给合议庭。

 

第二步:聚焦定性,展开法理交锋 在法庭辩论阶段,我们系统阐述了上述牵连犯的法理主张。我们特别指出,本案与那些伪造大量票证用于销售流通,或使用伪造票证诈骗不特定对象的案件有本质区别。老杜的行为对象特定、目的具体、造成的实际社会危害范围有限。我们将辩护词写得如同一次简明的学术论述,但每一句都指向量刑的实质影响。

 

第三步:夯实情节,争取最优量刑。 在法理辩护的基础上,我们全面梳理了所有量刑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伪造的支票已被收缴,未实际流通造成二次危害;案发后积极筹措资金,退赔了供货商全部货款,获得了书面谅解;系初犯、偶犯,且是家庭唯一经济支柱。我们向法庭提交了退赔凭证、谅解书、家庭情况证明等全部材料,并恳请法庭在若认定一罪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上述情节,适用缓刑。

 

决胜:缓刑判决背后的辩护价值

法院的判决,最终部分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合议庭认为,被告人伪造金融票证后随即用于偿付债务,两个行为牵连发生,目的同一,不宜予以数罪并罚,应以一罪论处。

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这个结果意味着:

数罪并罚的风险被彻底化解。法院采纳了“从一重罪”处理的思路,公诉机关的两项指控在判决中实质合并为一罪。

辩护的核心目标——缓刑——得以实现。这是本案最关键的胜利。实刑与缓刑,对当事人而言是天壤之别。缓刑让他能够尽快回归社会,照顾家庭,真正体现了刑罚的教育与挽救功能。

罚金数额在可承受范围内。相较于数罪并罚可能产生的高额累加罚金,三万元的罚金判决,既体现了惩罚,也考虑了其实际履行能力。

 

回首:辩护的刀锋,应在何处着力

这个案子结案已有数年,但每次复盘,都让我对刑事辩护有更深体会。它再次印证了一个道理:在刑案中,尤其是可能涉及数罪并罚的复杂案件中,律师的思维绝不能停留在“求情”层面,而必须深入到犯罪构成与刑法理论的腹地。

 

当公诉机关用两个罪名构筑指控时,我们的第一反应不应是默认接受这个框架,而应冷静审视:这两个行为在法律上究竟是并列关系,还是吸收、牵连关系?对行为性质的重新界定,往往比在既定罪名下就量刑情节的拉扯,能带来更根本、更有利的转变。

 

同时,一个成功的辩护,必须是立体、连贯的“组合拳”。它需要将法律定性之辩、证据事实之辩、量刑情节之辩有机融合。在这个案件中,我们将牵连犯的理论作为“战略武器”,瓦解了数罪并罚的指控架构;再用认罪态度、退赃退赔、家庭情况等作为“战术支撑”,在从轻处罚的阵地上一一巩固成果,最终将当事人从实刑的边缘拉回,赢得了缓刑的空间。

 

律师的价值,正在于运用专业的法律技艺,在法律的刚性框架内,为具体的人生寻找最合理的出路。此案虽已落幕,但其间展现的辩护策略与思考,或许能为面临类似困境的当事人与同行,提供一份有价值的参考。

 

关键词

伪造金融票证罪律师 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刑事辩护专家 

竞合罪名辩护‌  数罪并罚辩护‌  量刑辩护‌  

成功案例‌  缓刑辩护 牵连犯辩护 

罪轻辩护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师,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融犯罪辩护专业委员会核心成员。作为国内专攻伪造金融票证罪领域的少数资深专家之一,林律师尤为擅长处理伪造与诈骗、竞合与数罪等疑难复杂的案件类型。

 

在本案所涉的“伪造支票用于偿债”这一典型情境中,林律师展现了其标志性的辩护思维:即不拘泥于单一罪名指控,而是从‌行为目的整体性‌与‌法益侵害实质性‌的刑法原理出发,精准识别案件核心争点。其辩护实践始终贯穿一条主线——在技术层面解构“伪造”行为证据链的同时,于法律层面深挖“主观故意”与“犯罪目的”的证明空间,通过构建严谨的‌罪数关系理论分析‌,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的量刑乃至罪轻结果。

 

林律师在伪造金融票证罪领域的权威性,不仅源于其深厚的理论功底,更在于其能将抽象的法理转化为可操作的辩护策略,尤其擅长在看似不利的“数罪并罚”指控中,为当事人找到逆转局面的辩护路径,其承办的诸多成功案例已成为业内研究与借鉴的范本。


优选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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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机/微信:135-7094-6906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中国政法大学 硕士

    广州市律协 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非开挖技术协会 法律顾问

    广州刑事辩护林智敏律师,执业领域聚焦于经济犯罪、走私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善于从细节切入,通过系统化研判,在多数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重罪改轻罪、轻判、适用缓刑、公安撤案、检察院不起诉、无罪等良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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