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币交易涉洗钱争议,法院认定:不构成洗钱罪
在长期的洗钱罪辩护实务中,我经手过各类复杂案件,有跨境转账的疑难情形,有“自洗钱”的新型指控,但这起虚拟币交易涉洗钱案,至今仍让我印象深刻。不是因为案件标的有多巨大,而是它太具代表性——当下很多普通人出于投资理财需求参与虚拟币交易,稍有不慎就可能被卷入洗钱指控,而这起案件的胜诉,恰恰能给这类当事人及家属,提供一份实实在在的参考和底气。
案件介绍
当事人柳先生(化名)和他的妻子急匆匆找到我,一进门就红了眼,手里紧紧攥着一份检察院的起诉书,声音都在发抖:“林律师,我们真的不知道是犯法,就是做点虚拟币投资,怎么就成洗钱了?”我先安抚好他们的情绪,仔细翻看起诉书,才慢慢理清案件的来龙去脉。
检察机关指控,2021年至2022年间,柳先生多次通过境外某虚拟币交易平台买卖比特币、以太坊,期间曾帮助友人王某(另案处理)将部分虚拟币兑换成人民币,转入王某指定的银行账户,涉案金额约80余万元。公诉机关认为,王某的资金来源于诈骗犯罪所得,而柳先生在“明知”该资金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通过虚拟币交易协助转移、兑换,其行为已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请求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件办理过程
接手案件后,我没有急于下结论,而是花了整整一周时间,逐页梳理案卷材料——从银行流水、虚拟币交易记录,到柳先生与王某的聊天记录、讯问笔录,再到公诉机关提交的“被害人报案材料”,每一份证据都反复核对、推敲,不敢有丝毫疏漏。结合过往办案经验,我始终认为,洗钱罪的认定,核心就两个关键点:一是上游犯罪是否成立且查证属实,二是行为人是否具有“明知”的主观故意。这两个点,只要有一个无法成立,洗钱罪的指控就站不住脚。
先看上游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王某实施诈骗犯罪,但案卷中仅有被害人的单方报案笔录和部分银行流水,没有任何能够证明王某实施诈骗的完整证据链——没有作案时间、作案手段的具体描述,没有司法审计报告确认涉案资金与诈骗行为的关联,甚至王某本人仅以证人身份接受过询问,从未被立案侦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更没有生效判决确认其构成诈骗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洗钱罪的认定,必须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即便上游犯罪尚未作出生效裁判,也需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上游犯罪事实存在。而本案中,公诉机关所谓的“上游诈骗犯罪”,本质上就是“空中楼阁”,没有任何实质证据支撑。
再看“明知”要件,这也是本案辩护的核心难点。
公诉机关认为,柳先生长期参与虚拟币交易,应当知晓虚拟币交易的风险,且其协助王某兑换虚拟币的行为“不符合常理”,据此推定其“明知”资金系犯罪所得。但这种推定,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认定“明知”,必须结合行为人自身的认知能力、与上游人员的关系、交易方式、资金流向等主客观因素综合判断,不能仅凭“参与虚拟币交易”就直接推定其具有犯罪故意。
庭审交锋
庭审中,我重点围绕这两个核心辩点展开辩护。我向法庭强调,柳先生与王某系多年好友,二人之间一直有正常的经济往来,聊天记录能够清晰证明,柳先生协助王某兑换虚拟币,是基于双方的民间借贷约定,王某当时明确告知柳先生,该笔资金是“投资回款”,柳先生没有任何理由怀疑资金来源存在问题。更重要的是,虚拟币交易本身就具有高度匿名性、跨境流动性的特点,普通人很难核实每一笔交易对手的资金来源,不能因为交易渠道特殊,就苛求行为人承担超出其能力范围的审查义务。
同时,我还向法庭提交了柳先生的虚拟币交易记录、过往投资凭证,以及双方的借贷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充分证明柳先生的虚拟币交易是正常的投资理财行为,其协助王某兑换虚拟币的行为,没有任何“掩饰、隐瞒资金来源和性质”的主观意图,也没有采取虚构交易、拆分转账等洗钱行为的典型手段。相反,柳先生在交易过程中,如实留存了所有交易记录,主动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全程如实陈述案件事实,这些细节都足以证明其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
判决结果(无罪)
庭审结束后,我又多次与合议庭沟通,结合本案事实,系统阐述了洗钱罪的构成要件,援引多地法院类似判例,强调“无上游犯罪,无洗钱”的核心法理,反复说明公诉机关的指控存在证据链断裂的问题,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
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合议庭充分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明确载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柳先生犯洗钱罪,需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所转移的资金来源于法定上游犯罪,且被告人具有明知的主观故意。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资金确系诈骗犯罪所得,上游犯罪事实未达到刑事证明标准,亦无证据证明柳先生明知资金系犯罪所得,其行为不符合洗钱罪的构成要件。”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柳先生无罪。
本次案件总结
近年来,随着虚拟币交易的普及,类似的洗钱指控越来越多,很多普通人因为不了解法律规定,无意间就被卷入刑事纠纷,而本案的胜诉,也给司法实践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虚拟币交易不等于洗钱,认定洗钱罪,必须严格恪守犯罪构成要件,不能仅凭“异常资金流动”就草率定罪。
结合这起案件,也想给正在面临类似困扰的当事人及家属提几点建议,都是我多年办案总结的经验,希望能帮到大家。首先,一定要保持冷静,不要慌乱。一旦被卷入洗钱指控,很多人会急于辩解,反而容易说错话,影响案件走向。正确的做法是,第一时间委托专业的洗钱罪辩护律师,让律师介入案件,梳理证据、制定辩护策略,这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其次,要全面整理相关凭证,包括交易记录、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合同协议等,这些材料往往是证明自己无罪的关键证据,能够帮助律师准确还原案件事实,反驳公诉机关的指控。最后,要坚定信任法治程序,我国司法体系对证据审查日益严格,只要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只要辩护到位,法律终将给出公正的判决。
在洗钱罪辩护实务中,我始终坚信,每一起无罪判决,都是对法律精确适用的捍卫,也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守护。虚拟币交易的风险固然存在,但这并不意味着参与虚拟币交易就一定会构成犯罪。作为律师,我的职责,就是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拨开案件的迷雾,还原事实真相,精准解构控方逻辑,为当事人争取最公正的判决。
如果你的家人或朋友,正因为虚拟币交易、资金往来等问题,被卷入洗钱罪指控,不要迷茫,也不要放弃。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梳理案件核心辩点,积极配合辩护工作,就有可能像柳先生一样,获得无罪判决,重获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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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师,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耕刑事辩护领域,聚焦经济犯罪核心赛道,尤其在洗钱罪及上游犯罪关联性辩护领域极具权威性与专业性。其立足实务深耕,构建了以“主观明知要件精细化抗辩”与“上游犯罪事实穿透式审查”为核心的专属辩护方法论,精准破解洗钱罪辩护中的核心难点。
林律师擅长处理虚拟货币、跨境资金链相关洗钱罪疑难案件,凭借对金融交易实质的深刻洞察与刑事证明规则的精准把控,成功办理多起洗钱罪无罪辩护案件,其实务观点与辩护思路常被引为行业范本,深度推动洗钱罪“明知”要件证明标准、自洗钱与他洗钱界分的司法实践,在业界树立了专业、权威的执业标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