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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伪造汇票、支票,律师临界辩护,不批捕 + 不起诉


我始终专注于伪造金融票证罪这一细分领域,经手的此类案件逾百起,见过太多当事人因一时糊涂、认知偏差陷入刑事法网,也深知一份精准、有力的辩护,对当事人及其家庭意味着什么。今天,我想分享一起印象尤为深刻的伪造汇票、支票案,这起案件没有惊天动地的案情,却有着典型的辩护难点——当事人确有伪造行为,但情节临界于罪与非罪之间,最终我们通过精细化的临界辩护,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的结果,让其免于刑事追究,回归正常生活。这起案例,也希望能给正处于类似困境中的当事人及家属,提供一些实际的参考和指引。

 

案件介绍

案件的当事人姓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使用化名),是一家小型农产品贸易公司的负责人,主营本地生鲜、粮油收购与批发,经营多年,口碑一直不错,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2025年中旬,马总因收购旺季来临,急需大量资金收购农户农产品,急于与一家大型连锁商超签订长期供货合同,而对方要求其提供一定的资金实力证明,其中就包括银行汇票、支票的相关凭证,以此确认其履约能力和供货稳定性。情急之下,马总没有选择正规的融资渠道,也没有向银行咨询合法的证明方式,而是听从了身边一个朋友的建议,找了一家非法中介,伪造了2张银行汇票和3张支票,票面金额合计800余万元,仅用于向该商超展示,从未实际用于支付、贴现、抵押等金融活动,也未向任何金融机构出示。

 

可令马总万万没想到的是,该商超在核实凭证过程中,发现汇票、支票的防伪标识异常,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迅速立案侦查,以马总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将其刑事拘留,关押在看守所。接到马总家属的委托时,距离刑事拘留届满仅剩10天,家属情绪极度崩溃,反复向我强调“马总没有想骗任何人,就是急着签合同、收农产品,没有造成任何损失,怎么就构成犯罪了”。我非常理解家属的焦虑,也清楚这类案件的关键——伪造金融票证罪的核心是侵犯国家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和金融交易公共信用,而非单纯的“伪造”行为本身,这也是我们后续辩护的核心突破口。

 

案件代理过程

接受委托后,我第一时间会见了马总。看守所内的马总面容憔悴,反复辩解自己的初衷,坦言自己根本不懂法律,不知道伪造这些凭证会触犯刑法,以为只是“做个证明应付一下”,没有任何骗取财物、扰乱金融秩序的恶意。通过详细沟通,我进一步确认了几个关键事实:

一是马总伪造汇票、支票的动机,是为了促成正常的商业合作,保障农产品收购顺利推进,而非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扰乱金融秩序;

二是伪造的票证仅用于特定的商务洽谈,使用范围被严格限制,从未流入金融流通领域,也未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出示;

三是洽谈最终未能成功,伪造的票证未被实际使用,未给任何单位或个人造成经济损失,也未对金融秩序造成实质扰乱;

四是马总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并且已经主动销毁了所有伪造的票证,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会见结束后,我立即投入到案件的梳理和证据核查工作中,结合多年办理伪造金融票证罪的实务经验,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和类案裁判规则,制定了“临界辩护”的核心策略——不否认马总存在伪造金融票证的行为,但重点论证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未达到刑法规定的犯罪追诉标准,不应以犯罪论处。

 

案件辩护策略

这一策略的核心,就是跳出“是否伪造”的形式之争,聚焦于行为的实质危害性,这也是伪造金融票证罪辩护中,最关键也最容易被忽视的一点。

首先,我们针对“不批准逮捕”这一关键节点,迅速撰写了《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在意见书中,我们详细阐述了马总的行为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几点核心理由:

其一,马总主观恶性极小,无犯罪故意,其行为出于解决农产品收购资金困境、促成正常供货合作的无奈,而非恶意扰乱金融秩序,与那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专门伪造金融票证用于诈骗、贴现的犯罪行为有着本质区别;

其二,客观上,伪造的票证未进入金融流通领域,未被实际使用,未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和金融秩序紊乱,社会危害性微乎其微,好比在自家后院点燃火柴与在森林里点火,危险性有本质区别;

其三,马总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认罚、主动悔罪,无社会危险性,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没有逮捕必要。同时,我们还提交了马总公司的经营证明、过往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农产品收购合同意向、农户证明等证据,进一步佐证我们的辩护观点。

 

与检方沟通斡旋

沟通的过程并不顺利,承办检察官最初认为,马总伪造的汇票、支票票面金额较大,已达到伪造金融票证罪的立案标准,应当批准逮捕。对此,我们没有急于反驳,而是结合类案检索报告,耐心向检察官阐述司法实践中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认定标准——伪造金融票证罪的立法本意,是打击那些严重侵犯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危害金融安全的行为,而非所有伪造行为。

 

案件结果(不起诉决定)

马总的行为,虽然形式上符合伪造金融票证的行为特征,但从主观动机、使用场景、危害后果等方面来看,均未达到刑法必须介入的阈值,若对其追究刑事责任,不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经过多次沟通,检察官最终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马总在被刑事拘留17天后,成功取保候审,与家人团聚。

 

本案办案心得分享

其实,在马总取保候审期间,我们并未放松警惕,而是持续推进案件的辩护工作,重点围绕“不起诉”展开准备。我们进一步补充证据,核实了马总伪造票证的具体细节、未使用的相关佐证,以及其公司的经营状况、农产品收购的实际情况、家庭情况等,同时撰写了详细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再次强调马总行为的轻微性和无害性。我们提出,马总的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具体而言:

一是其伪造手段较为简单,仅通过中介制作,未使用专业制假设备,伪造的票证逼真度不高,不足以瞒过金融机构专业人员的审查;

二是票证未进入使用环节,未对金融信用造成任何损害;

三是马总归案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销毁伪造票证,悔罪态度明确,且系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极低;

四是从社会效果来看,马总的公司是当地的小型农产品贸易企业,承载着多名农户的农产品销售渠道和多名员工的就业,若对其追究刑事责任,不仅会摧毁一个家庭,还会影响农户增收和员工生计,不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为了增强辩护意见的说服力,我们还检索了多起类似的不起诉案例,将本案与这些案例进行精准对比,重点突出本案在主观恶性、危害后果、事后态度等方面的轻微性,让检察官清晰看到本案与那些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伪造金融票证案件的本质区别。同时,我们还陪同马总主动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说明情况,表达悔罪之意,进一步争取办案机关的理解和认可。

经过近三个月的努力,检察机关经过全面审查,最终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认定马总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的事实清楚,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总不起诉。

 

作为一名专注于伪造金融票证罪辩护的律师,我始终坚信,每一起案件的背后,都关乎一个人的命运、一个家庭的幸福。伪造金融票证罪的辩护,从来不是简单的“有罪”或“无罪”之争,更多的是“情节轻重”的博弈,尤其是在临界案件中,精细化的辩护、精准的法律适用、充分的证据支撑,以及与办案机关的有效沟通,缺一不可。这起不批捕、不起诉的成功案例,不仅是对我辩护工作的肯定,更希望能给那些正处于迷茫、焦虑中的当事人及家属,带来一丝希望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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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师,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国内金融犯罪辩护领域标杆性人物,长期深耕伪造金融票证罪辩护细分赛道,以精细化、技术化辩护风格享誉业界,是业内公认的伪造金融票证罪辩护权威。

 

林律师深耕《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及金融票证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上百起实战案例淬炼,率先构建“技术鉴定证据解构+主观故意证明体系对抗”双轨辩护方法论,精准破解此类案件核心辩护难点。其辩护核心优势在于,擅长立足案件实质,精准界定行为危害性,尤其在临界案件中,通过精细化论证当事人主观恶性、行为危害程度,屡次为当事人争取不批捕、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等突破性成果。

 

凭借对刑事证据技术的敏锐洞察、金融商业逻辑的透彻解析,以及对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严格践行,林律师的辩护策略兼具专业性与实战性,成为破解伪造金融票证罪“故意与鉴定”对抗难题的领航者,在专业领域拥有极高的行业认可度与影响力。本文分享的伪造汇票、支票临界辩护案例,正是其核心辩护能力的生动体现。

 

 

 


优选首席律师

  • 林智敏律师

    手机/微信:135-7094-6906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中国政法大学 硕士

    广州市律协 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非开挖技术协会 法律顾问

    广州刑事辩护林智敏律师,执业领域聚焦于经济犯罪、走私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善于从细节切入,通过系统化研判,在多数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重罪改轻罪、轻判、适用缓刑、公安撤案、检察院不起诉、无罪等良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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