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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金融票证罪辩护:主观无犯罪故意,终获检察院不起诉


我长期专注深耕伪造金融票证罪辩护领域,办理过各类相关案件百余起,其中不乏多起证据看似充分、辩护难度极大的案件,最终通过精准拆解案件核心、深挖案件细节,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缓刑等最优结果。今天,我想分享一起印象尤为深刻的成功案例——当事人被立案侦查、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看似已构成犯罪,却在我们团队的精准辩护下,最终获得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帮当事人守住了人生底线,也希望能给正处于这类案件困扰中的当事人及家属,提供一些切实的参考和指引。

 

案件介绍

这起案件的当事人姓(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使用化名),是一家小型企业的普通财务人员,平时工作认真负责,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案发前,女士受公司老板李某委托,负责对接一笔企业资金周转相关事宜,老板告知她,因公司资金暂时周转不开,需要一份“银行存单”用于向合作方展示企业资金实力,仅作展示使用,不用于任何借贷、兑付等实际金融活动,还承诺会负责相关事宜的合法性,让女士放心帮忙办理。

 

出于对老板的信任,也考虑到自己作为财务人员的工作职责,女士没有过多追问,便按照老板的要求,通过老板提供的联系方式,联系到了一名自称能“办理展示用存单”的人员,按照对方要求提供了相关基础信息,并支付了少量费用,最终拿到了一份伪造的银行存单,交给了老板用于合作方展示。女士自始至终都认为,这份存单只是用于展示,不涉及任何实际金融交易,更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

 

没想到,合作方在后续对接中,无意间发现该存单存在异常,随即向银行核实,确认该存单系伪造,银行当即报警处理。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很快找到了女士,以其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得知自己涉嫌刑事犯罪,女士彻底慌了,一边担心自己的前途尽毁,一边害怕影响家人,整夜无法入睡,其家属也四处咨询律师,最终通过业内同行推荐,找到了我,希望我能为其提供辩护,帮她摆脱困境。

 

案件办理过程

接手案件后,我没有急于下结论,而是按照多年的辩护习惯,先全面梳理案件材料,逐一核实每一个细节——调取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银行出具的鉴定意见、女士与老板李某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以及女士的工作履历、无犯罪记录证明等全部证据,同时多次会见女士,耐心倾听她的陈述,了解案件的完整经过,尤其是她在整个过程中的主观想法和认知程度。

 

通过细致的梳理和核实,我发现这起案件的核心突破口,就在于女士的主观是否具有犯罪故意——这也是伪造金融票证罪的构成要件核心,更是司法实践中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伪造金融票证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且通常具有非法牟利、破坏金融秩序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伪造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行为。而结合本案证据来看,女士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参与了伪造银行存单的过程,但主观上完全不具备犯罪故意。

 

首先,女士作为普通财务人员,没有专业的金融法律知识,对“伪造银行存单”的刑事违法性缺乏认知,其参与行为完全是基于对老板的信任,且老板明确告知其存单仅用于展示,不用于任何实际金融活动,不会涉及违法。其次,女士在整个过程中,没有谋取任何个人利益,既没有收取额外报酬,也没有通过伪造存单获得任何好处,所有行为都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其主观上没有破坏金融秩序、非法牟利的目的。最后,从案件细节来看,女士在拿到伪造的存单后,仅按要求交给老板,没有参与后续的展示、使用过程,也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触犯刑法,其主观上属于“不知情”,不具备伪造金融票证罪要求的主观故意。

 

除此之外,我们还发现,本案中真正的主导者是老板李某,女士只是被利用的对象,其在案件中处于从属地位,系间接参与;且涉案伪造的存单仅用于合作方展示,未实际用于兑付、借贷等金融活动,未造成银行或其他第三方的财产损失,也未对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实质性破坏,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同时,女士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行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认罪态度良好,且其家属主动向银行和相关部门作出说明,表达歉意,具备法定和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

 

制定辩护策略

在明确辩护思路后,我们团队制定了“以主观无犯罪故意为核心,结合从宽情节,争取不起诉”的辩护策略,先后多次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沟通,提交书面辩护意见,详细阐述我们的辩护观点,并举证相关证据,论证女士主观上无犯罪故意、社会危害性轻微,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们重点向检察院强调,伪造金融票证罪的认定,不能仅看客观行为,更要注重主观故意的认定,若行为人主观上无犯罪故意,即使客观上实施了相关行为,也不应以犯罪论处,这既是刑法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要求,也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

 

期间,我们还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参考类似不起诉案例,向检察院说明,女士系普通劳动者,无犯罪前科,其行为系被他人利用,若对其追究刑事责任,不仅会毁掉其个人前途,还会影响其家庭生活,不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时,我们积极推动女士与老板李某的沟通,让李某出具相关说明,证实女士系受其委托、不知情的事实,进一步佐证我们的辩护观点。

 

案件结果(检方不起诉决定)

经过多次沟通、提交补充证据,检察院最终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认为女士主观上无伪造金融票证的犯罪故意,客观上虽参与相关行为,但系被利用,且未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法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当我将不起诉决定书送到女士手中时,她激动得热泪盈眶,反复向我表示感谢,说终于能卸下重担,回归正常生活,而她的家属也松了一口气,压在心头的巨石终于落地。

 

本次案件总结

深耕伪造金融票证罪辩护领域多年,我始终坚信,刑事案件的辩护,从来不是简单的法条堆砌,而是要深入案件细节,精准把握案件核心,找到辩护的突破口,既要维护法律的公正,也要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起案件之所以能获得不起诉结果,核心就在于我们精准抓住了“主观无犯罪故意”这一关键,结合案件的具体情节,层层递进、充分论证,最终说服了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此,也想提醒各位当事人及家属,一旦涉及伪造金融票证罪相关案件,不要惊慌失措,更不要逃避,一定要第一时间委托专业的辩护律师介入。伪造金融票证罪的辩护,专业性极强,涉及金融知识、法律规定等多个方面,只有专业的律师,才能精准拆解案件,找到辩护突破口,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结果。同时,也希望大家引以为戒,在工作和生活中,涉及金融相关事宜时,一定要提高警惕,明确行为的合法性,切勿因信任他人、贪图便利,无意间触犯法律红线,给自己和家人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

 

作为专注伪造金融票证罪辩护的律师,我始终坚守初心,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战经验,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辩护服务,尽最大努力帮当事人摆脱困境、守住底线。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正面临伪造金融票证罪相关的法律困扰,不妨与我联系,我将结合多年的辩护经验,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分析和辩护建议,助力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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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师,系国内顶尖刑事辩护机构——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耕金融犯罪辩护领域,以伪造金融票证罪精细化、技术化辩护为核心专长,在业界享有极高权威与声誉。

 

林律师深耕领域多年,精研《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金融票证罪构成要件,结合上百起实战案件淬炼,率先构建“技术鉴定证据解构+主观故意证明体系对抗”双轨辩护方法论,精准破解此类案件核心辩护难点。

 

其执业成就集中体现于多起重大复杂伪造金融票证罪案件中,尤其擅长通过严谨论证被告人主观无犯罪故意、解构鉴定意见刑法意义,精准把控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屡次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缓刑等突破性结果。本案便是其以“主观无故意”为核心辩护要点,凭借对金融商业逻辑的透彻理解与刑事证据的敏锐洞察,成功助力当事人获得不起诉决定的典型实践,彰显了其顶尖的辩护实力与专业素养。

 

 


优选首席律师

  • 林智敏律师

    手机/微信:135-7094-6906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中国政法大学 硕士

    广州市律协 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非开挖技术协会 法律顾问

    广州刑事辩护林智敏律师,执业领域聚焦于经济犯罪、走私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善于从细节切入,通过系统化研判,在多数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重罪改轻罪、轻判、适用缓刑、公安撤案、检察院不起诉、无罪等良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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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高州商会法律与金融专业服务委员会 主任

    广州刑事辩护林智敏律师,执业领域聚焦于经济犯罪、走私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善于从细节切入,通过系统化研判,在多数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重罪改轻罪、轻判、适用缓刑、公安撤案、检察院不起诉、无罪等良好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