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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初犯、退赔,伪劣产品罪从轻减轻的真实路径


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辩护实务中,我经手过各类相关案件,上至涉案金额数千万、横跨多省市的产业链大案,下至被裹挟其中、懵懂无知的末端零售商案件。见过太多当事人因不懂法律边界、错失从轻机会而身陷囹圄,也见证过不少人凭借精准的辩护策略、真诚的悔罪态度,实现刑期大幅缩减、甚至争取到缓刑的结果。

 

很多当事人和家属找到我时,最常问的一句话就是:“律师,我是初犯,也愿意退钱,能不能从轻处理?”还有不少同行在交流时,会困惑于从犯认定的模糊边界、退赔的实操细节,不知如何将这些情节转化为有效的辩护筹码。事实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从轻减轻辩护,从来不是“初犯+退赔”的简单叠加,也不是一句“系从犯”就能轻易说服法官,而是一套需要结合案件事实、证据细节、法律规定,精准布局、层层推进的系统工程。结合多年实战胜诉经验,以及两起有明确出处的真实案例,今天就把从犯、初犯、退赔这三个核心从轻减轻情节的真实适用路径,毫无保留地分享给同行,也给正深陷此类案件困境的当事人及家属,一份清晰的指引——法律的底线不可触碰,但真诚的悔罪与专业的辩护,总能为自己争取到最有利的结果。

 

先说说从犯,这是伪劣产品罪共同犯罪中,最具辩护价值、也最容易出现争议的情节,很多案件的胜负,往往就藏在“主从犯的界定”里。实务中,不少人存在一个误区,认为“不是老板、不直接生产销售,就是从犯”,但这其实是对从犯认定的片面理解。我曾代理过一起生产伪劣消防器材的案件,当事人李某被公诉机关指控参与生产,涉案销售金额35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建议判处3-7年有期徒刑。

 

家属一开始也认为,李某只是打工的,肯定是从犯,没必要过多担心,但阅卷后我发现,李某虽然不是老板,却负责核心的生产环节操作,掌握着伪劣器材的关键工艺,且参与了获利分配,并非单纯的“打工人”。后来,我们调整了辩护思路,没有空泛地主张“系从犯”,而是重点调取了李某的考勤记录、工资流水、与主犯的聊天记录,结合同案犯的供述,清晰论证李某在整个犯罪链条中,既没有决策权,也没有参与销售和资金管控,获利仅为老板的十分之一,其行为仅起到辅助性作用,与主犯的组织、策划、主导行为有本质区别。同时,我们还提交证据证明,涉案消防器材虽为伪劣产品,但未发生安全事故,未造成实际损害,进一步降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认定李某为从犯,结合其他情节,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较公诉机关建议的刑期大幅降低。

 

这起案件让我深刻体会到,从犯的认定,核心在于“作用大小”而非“身份高低”。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从犯,主要看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是否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具体可从三个维度判断:一是是否参与犯罪的策划、决策,二是是否掌控核心环节(如生产配方、销售渠道、资金往来),三是是否主导获利分配。为了让同行和当事人更直观地理解这一点,结合一起有明确出处的真实案例进一步说明。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的尚咚咚等17名被告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该案中,尚咚咚、尚纪委等人出资成立公司,回收废旧汽车轮毂(含天津滨海新区爆炸事故受损车辆拆解的轮毂),翻新后冒充原厂正品销售,2018年涉案金额达886.86万元,17名被告人均被指控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后全部上诉。

 

若我担任该案中普通技工卓维勇(从犯,负责轮毂加工翻新)的辩护律师,核心辩护思路是精准论证其从犯地位,最大化争取从轻减轻处罚,具体操作有三点:

第一,重点调取卓维勇的用工记录、工资流水、工作指令记录,结合同案犯供述,明确其系被雇佣的普通技工,既未参与公司出资、决策,也未掌控生产配方、销售渠道和资金往来,仅按照主犯指令从事焊接、抛光等基础加工工作,对翻新轮毂冒充正品销售的核心诈骗环节不知情,其行为仅起到辅助性作用;

第二,提交卓维勇的从业记录、日常表现证明,论证其主观上系为谋取普通劳动报酬参与犯罪,无刻意追求非法利益的故意,主观恶性小;

第三,强调其系初犯,案发后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同时指导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打工期间的工资所得中属于非法获利的部分),配合提交悔罪书,进一步降低量刑幅度。

 

而若我作为该案的公诉方代理人,针对辩护方可能提出的“卓维勇系从犯、主观不知情”的辩护意见,反制手段主要有两点:

一是提交卓维勇的工作记录、同案犯证言,证实其长期从事轮毂翻新工作,明知废旧轮毂存在安全隐患,且知晓公司要求保留原厂钢印、伪装成正品销售的操作模式,其对犯罪行为的违法性具有概括性认知,并非“不知情”;

二是强调卓维勇在生产环节的不可或缺性,其从事的焊接、抛光等工作是翻新轮毂能够冒充正品销售的关键环节,其行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具有直接推动作用,不应认定为“次要辅助作用”,可酌情从轻但不应大幅减轻处罚。

 

回归从犯认定的核心,对于那些被雇佣的工人、末端零售商、仅提供运输、仓储等辅助服务的人员,辩护时要重点收集其“被动参与”“受支配”“获利微薄”的证据,将其与主犯的核心行为切割,精准论证其从犯地位。反之,若行为人虽不是名义上的“老板”,但实际参与决策、掌控关键环节,即便只是“合伙人”或“骨干”,也很难被认定为从犯。

 

再谈初犯,这一情节看似简单,实则暗藏“陷阱”,很多当事人误以为“第一次犯罪,就一定能从轻”,但实际上,初犯的从轻效力,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节综合判断,并非绝对。我曾遇到过一起涉案金额774万余元的伪劣柴油销售案,当事人温某某系初犯,案发前一直诚信经营,从未有过违法犯罪记录,但其涉案金额巨大,若按公诉机关指控的金额定罪,将面临十年以上重刑。

 

在辩护中,我们不仅强调其系初犯,更重点论证其主观上并不明知所售油品为伪劣产品,其进货渠道包含中石化、中石油等正规油库,对油品质量的错误认识系油库故意欺骗所致,且其行为未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同时,我们还提交了温某某的企业经营记录、社区证明、过往荣誉等材料,证明其平时表现良好,此次犯罪系偶然失足,主观恶性较小。最终,法院在采纳我们关于犯罪数额辩护意见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其初犯、主观恶性小的情节,将刑期从十年以上降至七年。

 

反观另一起案件,当事人虽是初犯,但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是假冒伪劣药品,涉及多地群众,且造成了一定的健康损害,即便系初犯,法院也未给予大幅从轻处罚。这就告诉我们,初犯的从轻,核心在于“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低”。对于初犯的辩护,不能只简单提及“系初犯”,而要结合案件事实,补充相关证据,比如当事人的过往表现、犯罪的起因(如被欺骗、被裹挟)、是否主动停止犯罪、是否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等,让法官相信,当事人此次犯罪系偶然,并非主观恶性深、屡教不改。

 

对于那些主观明知、刻意追求非法利益,且犯罪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初犯,其从轻幅度会非常有限,甚至可能不被认定为从轻情节。而初犯的辩护,往往需要与从犯、退赔等情节结合,才能发挥最大效力——若当事人既是初犯,又是从犯,再加上积极退赔,三者叠加,从轻幅度会大幅提升,这也是实务中常采用的辩护组合策略。

 

最后,也是最容易被忽视、却最能直接影响量刑的情节——退赔。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这类经济犯罪中,退赔不仅是当事人悔罪态度的直接体现,更是弥补被害人损失、修复社会关系的重要方式,往往能成为法官从轻量刑的“关键筹码”。但实务中,很多当事人和家属对退赔存在诸多误解,有的认为“退得越多,判得越轻”,有的则抱着“能不退就不退”的侥幸心理,还有的不知道该退多少、向谁退,最终错失从轻机会。结合办案经验,退赔的核心是“及时、足额、真诚”,而非“盲目多退”。

 

首先,退赔的时机很关键,最好在审查起诉阶段或庭审前完成退赔,此时既能体现当事人的悔罪诚意,也能为案件的不起诉、缓刑争取更多空间。我曾代理一起伪劣保健品销售案,当事人何某系末端零售商,涉案金额50余万元,案发后,我们第一时间指导其下架全部涉案产品,主动召回已售出产品,向消费者全额退款,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最终,法院结合其从犯、初犯、全额退赔的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其次,退赔的范围要明确,退赔的是当事人的“非法获利”,而非全部销售流水。

 

很多当事人误以为要退全部销售金额,导致经济压力巨大,甚至无法完成退赔。实际上,退赔的核心是弥补被害人的损失,只要退缴自己实际获得的违法所得,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直接损失,就能够体现悔罪态度。比如在上述伪劣消防器材案件中,我们指导李某退缴了其全部违法所得2万余元,虽金额不高,但因其及时、主动,结合其他情节,仍为其争取到了大幅从轻。

 

此外,退赔不能只做“表面功夫”,还要配合真诚的悔罪表现。比如主动向被害人道歉、提交悔罪书、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这些行为都能让法官感受到当事人的悔意,从而在量刑时给予更多倾斜。反之,若只是为了从轻而被动退赔,甚至在退赔后依然否认自己的犯罪行为,那么退赔的从轻效力会大打折扣。还有一点需要提醒同行和当事人,退赔并非“一退了之”,还要及时将退赔凭证提交给司法机关,做好记录,确保退赔行为被纳入量刑考量。

 

在这里,特别提醒大家,从犯、初犯、退赔这三个情节,并非孤立存在,而是需要相互结合、形成合力,才能达到最佳的辩护效果。很多案件中,当事人既是初犯,又是从犯,同时积极退赔,三者叠加,往往能实现刑期的大幅缩减,甚至争取到不起诉、缓刑的结果。但如果只具备其中一个情节,从轻幅度就会相对有限。比如,一名从犯,若拒不退赔、没有悔罪表现,即便系从犯,从轻幅度也会很小;一名初犯,若系主犯、涉案金额巨大,且拒不退赔,也很难获得从轻处罚。

 

作为长期专注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辩护的律师,我始终认为,刑事辩护不仅是法律条文的适用,更是对案件事实的精准把握、对当事人悔罪态度的充分展现,更是对司法公正的执着追求。对于同行而言,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摒弃“模板化”辩护,深入阅卷,精准挖掘从犯、初犯、退赔等从轻情节,结合案件具体事实,制定针对性的辩护策略,不能空泛地主张从轻,而要拿出扎实的证据、清晰的逻辑,让法官采纳辩护意见。

 

对于当事人及家属而言,一旦卷入此类案件,不要恐慌、不要逃避,更不要抱有侥幸心理。首先要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陈述案件事实,这是获得从轻处罚的基础;其次,要及时委托专业的辩护律师,让律师介入案件,梳理案件细节,挖掘从轻情节,指导退赔等相关事宜;最后,要树立正确的悔罪态度,主动弥补被害人损失,用实际行动证明自己的悔改之心。

 

司法实践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量刑,从来不是机械适用法律条文,而是结合案件的犯罪情节、当事人的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等综合考量。从犯的精准认定、初犯的合理主张、退赔的真诚践行,都是当事人争取从轻减轻处罚的真实路径,也是辩护律师守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核心抓手。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法律的威严不可侵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不仅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会扰乱市场秩序,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同时,法律也有温度,对于那些主观恶性小、系初犯、从犯,且能主动退赔、真诚悔罪的当事人,法律会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希望这篇办案心得,能为同行提供一些实务参考,也能为身陷困境的当事人及家属,点亮一盏前行的灯——唯有敬畏法律、真诚悔罪、借助专业力量,才能走出困境,重归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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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耕刑事辩护领域,深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辩护实务,系业内极具权威性的专项辩护专家,专注于此类案件的精准辩护与实务研究,兼具深厚的法律理论素养与丰富的实战胜诉积淀,以精细化辩护思路破解此类案件核心痛点。

 

林律师聚焦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辩护多年,精准把控案件核心争议点,尤其擅长在从犯认定、初犯辩护、退赔实操等关键环节发力,从证据源头拆解指控,在涉案数额认定、主观明知界定、主从犯厘清等方面,构建了系统化、精细化的辩护体系,成功为多名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不起诉及大幅从轻量刑,承办的多起重大疑难案件,为同类案件辩护提供了重要实务参照。

 

 


优选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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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 硕士

    广州市律协 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非开挖技术协会 法律顾问

    广州刑事辩护林智敏律师,执业领域聚焦于经济犯罪、走私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善于从细节切入,通过系统化研判,在多数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重罪改轻罪、轻判、适用缓刑、公安撤案、检察院不起诉、无罪等良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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