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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劣产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一罪还是数罪?


在专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辩护的实务工作中,当事人、家属以及不少同行最常提及的疑问之一,便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同时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到底是定一罪还是数罪?”这个问题看似是简单的罪名定性问题,实则贯穿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全流程,直接影响当事人的量刑轻重,甚至决定案件的最终走向。结合我办理的上百起相关案件,尤其是多起成功争取罪轻、定性变更的胜诉案例,再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今天就用最通俗的语言、最真实的办案视角,和大家聊透这个实务中的核心难点,既给同行提供可落地的办案思路,也给深陷这类案件的当事人及家属拨开迷雾,助力大家精准把握案件走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首先要明确一个核心前提:这两个罪名之所以容易混淆、产生定性争议,本质是因为它们在司法实践中常常“捆绑出现”。从办案经验来看,绝大多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人,为了让劣质、不合格的产品更好地卖出,更快地抢占市场,都会选择假冒知名品牌的注册商标——毕竟,知名品牌的市场认可度高,消费者更容易信任,伪劣产品借助品牌的“外衣”,才能实现规模化销售,获取高额非法利润。

 

比如我办理的一起生产伪劣电线案,被告人何某为了降低生产成本,用不合格铜线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线,又假冒某知名电缆品牌的注册商标,通过20多家网络店铺对外销售,涉案金额高达2300余万元,这就是典型的“伪劣+假冒”并存的情形,也是实务中最常见的案件模式;而最高检发布的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中,江苏检察机关办理的新型化学衍生物“双辛酚丁”减肥食品案、两江新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非法拼装汽车案,也都是此类“伪劣+假冒”并存的典型,只不过因行为关联性不同,最终的定罪量刑存在本质差异。

 

很多人会误以为,“既做了伪劣产品,又假冒了商标”,就必然要定两个罪,然后数罪并罚。但实际上,这种想法是对刑法罪数理论的误解,也忽略了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规律。刑法的核心原则是“罪责刑相适应”,不能简单地以“做了两个行为”就定两个罪,关键要看这两个行为之间的关系——是相互独立的两个犯罪行为,还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这一点,也是我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争取罪轻辩护的核心突破口。要理清这一核心问题,首先要明确两个罪名的核心区别,这是定性的基础,也是避免混淆的关键。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核心打击的是“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行为,保护的是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和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认定的关键在于产品本身是否“伪劣”——具体来说,就是是否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情形,比如用劣质原料生产的食品、不符合国家3C认证标准的电线、非法拼装的车辆等,哪怕没有假冒任何商标,只要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就可能构成此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罚金更是高达销售金额的两倍以上,处罚力度极大。而假冒注册商标罪,核心打击的是“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保护的是商标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和市场品牌信誉,认定的关键在于“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至于产品本身是否合格、是否伪劣,并不是这个罪名的核心认定标准。

 

也就是说,哪怕产品质量完全合格,只要假冒了他人的注册商标,情节严重(比如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就可能构成此罪,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这里要特别注意一种“伪而不劣”的情形,比如用合格的鸭肉干冒充名牌牛肉干销售,产品本身质量合格,但假冒了他人商标,这种情况就只能定假冒注册商标罪,而不能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这也是实务中容易出错的关键点之一。

 

回到核心问题:当两个行为同时存在时,到底是一罪还是数罪?结合我的办案经验、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裁判观点,以及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主要分为两种情况,这两种情况的区分,直接决定了当事人的量刑,同行、当事人及家属都需要重点关注。第一种情况,也是最常见的情况: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的“手段”,两个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此时应当认定为“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而不是数罪并罚。简单来说,行为人假冒注册商标的目的,就是为了让伪劣产品更好地销售出去,获取非法利润——假冒商标是“手段”,销售伪劣产品是“目的”,两个行为相互依存、不可分割,本质上是一个犯罪过程的两个环节。

 

最高检2026年3月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江苏检察机关办理的新型化学衍生物“双辛酚丁”减肥食品案就属于此类:被告人为销售添加了“双辛酚丁”(经专家认定,该物质与酚酞属性、危害相似,系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伪劣减肥药,未经许可假冒某知名保健品品牌注册商标,通过网络渠道销往全国,涉案金额800余万元,检察机关最终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如果我是该案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我的核心辩护思路是紧扣“牵连犯”定性,争取择一重罪处罚,同时通过证据质证降低量刑幅度,具体反制手段有三点:

第一,精准论证牵连关系,向法庭提交涉案产品销售记录、被告人供述、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明确被告人假冒注册商标的唯一目的就是掩盖产品添加违禁成分的真相,帮助伪劣减肥药销售,不存在独立的假冒商标行为,符合牵连犯“手段与目的”的核心特征,坚决反对数罪并罚;

第二,质疑鉴定意见的细节,重点审查“双辛酚丁”的检测流程,包括取样是否随机、检材保管链条是否完整、检测机构资质是否合规,同时结合专家意见,论证该物质的危害程度尚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争取降低量刑档次;

第三,挖掘从轻情节,引导被告人主动提交产品召回记录、退赔消费者损失的凭证,同时结合其归案后的认罪认罚态度,请求法庭酌定从轻处罚,最终实现“择一重罪+从轻量刑”的辩护目标,相较于数罪并罚,可大幅降低被告人的刑罚幅度。这里需要特别提醒,牵连犯的认定,核心在于“手段与目的”的关联性,必须是行为人主观上以假冒商标为手段,以销售伪劣产品为目的,客观上两个行为紧密结合,没有脱离目的行为的单独假冒商标行为。如果行为人既销售假冒他人商标的伪劣产品,又单独销售假冒他人商标的合格产品,那么就不能认定为牵连犯,而是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应当数罪并罚。

 

第二种情况:两个行为相互独立,不存在牵连关系,应当分别定罪,数罪并罚。

这种情况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实施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没有明确的手段与目的关系,是两个独立的犯罪故意、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同样结合最高检2026年3月发布的典型案例,两江新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非法拼装汽车案就是典型代表: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将报废试验车零件拆解拼装后,一方面假冒某知名汽车品牌注册商标销售拼装车辆(拼装车辆属于伪劣产品),另一方面又单独购进合格汽车零部件,假冒该品牌注册商标生产、销售合格配件,涉案金额分别达120万元、80万元,检察机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法院最终对两罪数罪并罚。

 

如果我是该案被告人的辩护律师,面对数罪并罚的指控,我的辩护思路是“区分行为、精准降刑”,不否认两罪定性,但通过反制手段降低每一项罪名的量刑,同时争取两罪并罚时的从轻合并执行,具体反制手段有四点:

第一,区分两个独立行为的涉案金额,严格剔除拼装车辆销售中未实际交付、已退货的部分,同时明确合格配件的销售金额,避免将两部分金额混淆计算,降低每一项罪名的量刑基数;

第二,针对假冒注册商标罪,提交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的证据,同时论证其假冒商标的行为未造成商标权利人重大经济损失,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标准,争取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第三,针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证被告人拼装车辆未流入公共道路行驶,未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小,同时引导被告人主动销毁剩余拼装车辆和假冒配件,展现悔罪态度;

第四,在法庭辩论中,重点论证两罪的犯罪情节均系“情节严重”而非“情节特别严重”,请求法庭在数罪并罚时,对两罪分别从轻量刑后,合并执行时适用较低的刑期,最大限度降低被告人的实际刑罚。

 

很多当事人和家属会问:“到底按一罪判重,还是按数罪并罚判重?”这里没有绝对的答案,关键要看两个罪名的量刑轻重,结合案件的具体情节(比如销售金额、违法所得、是否造成人身损害、是否有自首立功等)综合判断。

 

从实务来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量刑,主要取决于销售金额,销售金额越高,量刑越重;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量刑,主要取决于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以及是否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情况下,如果销售金额特别巨大(比如超过200万元),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量刑会重于假冒注册商标罪,此时按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对当事人更有利;如果销售金额不大,但假冒商标的情节特别严重(比如非法经营数额超过250万元),那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量刑会更重,此时择一重罪处罚,也能避免数罪并罚带来的更重刑罚。

 

结合我的办案经验,在这里给同行和当事人提几点实操性的建议,这也是我办理此类案件时的核心辩护思路。对于同行而言,办理此类案件时,首先要重点审查两个行为的关联性,梳理行为人是否具有“以假冒商标为手段,销售伪劣产品为目的”的主观故意,这是认定牵连犯、争取择一重罪处罚的关键;其次,要重点审查产品的“伪劣”属性,这就需要严格审查鉴定意见——比如取样是否随机、检材保管链条是否完整、检测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适用标准是否正确(严禁将推荐性标准当作强制性标准作为定罪依据),很多案件中,我们通过质疑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关联性,成功否定了“伪劣产品”的认定,进而将罪名变更为假冒注册商标罪,大幅降低了当事人的量刑;最后,要全面审查涉案金额,剔除未实际交付、已退货退款的部分,严格区分合格品与伪劣品的销售金额,精准核减金额中的“水分”,这也是影响量刑的核心因素。

 

对于当事人及家属而言,一旦涉及此类案件,不要盲目恐慌,更不要误以为“既假冒又伪劣,肯定要判重刑”。首先要做的,是及时委托专业的刑辩律师,重点梳理案件的核心事实:产品到底是否属于“伪劣”,假冒商标的行为与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是否存在关联,涉案金额到底如何认定。其次,要积极配合律师,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比如上游供货合同、质检报告(哪怕是形式上的)、行业价格波动证据等,帮助律师构建“已尽合理审查义务”的辩护思路,瓦解控方关于“主观明知”的推定逻辑;同时,主动召回产品、销毁库存、赔偿消费者损失,展现悔罪态度,争取酌定从轻情节,这些都能在量刑时起到关键作用。

 

最后,要相信律师的专业判断,不要轻信他人的错误解读,避免因误解法律而错失最佳辩护时机,毕竟,此类案件的定性争议较大,专业的辩护往往能带来意想不到的结果,我办理的多起案件,都是通过精准的定性辩护,将数罪并罚变更为择一重罪处罚,帮助当事人大幅减轻了刑罚。

 

还要特别强调一点,随着检察机关对制售伪劣商品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此类案件的办理越来越注重全链条打击,从生产、加工、运输到销售,上下游相关人员都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也使得罪名定性的争议更加复杂。比如安徽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生产、销售假药系列案,被告人通过网络销售、快递寄送的方式销售伪劣假药,检察机关深挖犯罪链条,推动公安机关向多地移送犯罪线索,此类案件中,不同环节的行为人,其行为性质可能不同,有的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有的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有的可能构成从犯,这就需要律师结合每个行为人的具体角色、主观明知程度、获利情况,进行精准的定性辩护和量刑辩护,避免出现“一刀切”的定罪量刑。

 

总结来说,伪劣产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一罪与数罪认定,核心在于“行为关联性”和“主观故意”的判断,没有绝对的“一罪”或“数罪”,必须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证据,综合分析两个行为的关系、行为人主观心态、涉案金额等核心要素。作为专注于此类案件的辩护律师,我始终认为,辩护的核心不是简单的“脱罪”,而是通过精准的定性分析、严谨的证据审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罪责刑相适应;而对于当事人及家属而言,认清案件的核心争议点,相信专业、配合律师,才是争取最优结果的关键。

 

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案情千差万别,没有统一的裁判模板,每一起案件都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精准分析。如果同行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遇到定性难题,或者当事人及家属深陷此类案件,不知如何应对,都可以与我交流探讨,我也会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提供最具实操性的思路和建议,助力大家更好地应对此类案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核心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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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商标罪辩护律师  #伪劣与假冒商标罪定性律师  #制售伪劣产品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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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耕刑事辩护领域,聚焦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等相关罪名的精准辩护与实务研究,是业内极具权威性的刑事辩护专家,兼具深厚的刑法理论素养与丰富的实战胜诉积淀,精准契合本文核心议题。

 

林律师深耕相关领域辩护实务,精准把握伪劣产品与假冒商标关联案件的核心定性争议,擅长从证据源头拆解控方指控,在涉案数额认定、主观明知界定、证据质证、牵连犯认定等关键环节,构建了系统化、精细化的辩护体系,成功为多名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不起诉、从轻量刑,承办的多起重大疑难案件,为同类案件辩护提供了重要实务参考。

 

依托扎实的专业功底与良好的执业口碑,林律师受聘为多家企业合规法律顾问,聚焦伪劣产品、商标侵权相关刑事风险防控与合规体系构建,其实务文章与专业辩护观点常刊发于权威法律平台,兼具专业性与实操性,为法律同行及涉案当事人、家属提供了高效清晰的辩护指引与维权参考。

 

 


优选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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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 硕士

    广州市律协 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非开挖技术协会 法律顾问

    广州刑事辩护林智敏律师,执业领域聚焦于经济犯罪、走私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善于从细节切入,通过系统化研判,在多数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重罪改轻罪、轻判、适用缓刑、公安撤案、检察院不起诉、无罪等良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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