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此辩点如何在非吸案件中为“高管”开辟出罪或罪轻路径
一、 理论基石: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界分标准
要打好这场“定性之战”,必须深入理解司法实践的判断尺度。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与判例,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核心在于审查以下三个紧密关联的要素:
1. 意志归属:体现的是“单位意志”还是“个人意志”?这是定性的核心。不能仅因行为人身处管理职位就简单归责。关键在于,吸收资金的决定是否源于公司决策机构(如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或虽无正式决议,但系为了公司经营、经管理层共同商定或默许,并以公司名义实施。 反之,若行为人盗用单位名义,违法所得由个人私分,则应以自然人犯罪论处。
2. 利益流向:违法所得是“归单位所有”还是“由个人支配”?这是最实质的审查环节。资金流向是穿透表象的利器。 辩护律师必须着力构建清晰的资金图谱,证明所吸资金主要进入公司账户,并用于支付货款、员工薪酬、租金、研发等经营性开支。一份结论为“资金主要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的《专项审计报告》具有极强的说服力。 相反,若资金大量被用于个人挥霍、购置与经营无关的资产,则个人犯罪的色彩将极为浓重。
3. 行为外观:是以“单位名义”系统实施还是“个人机会主义”行为?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影响主观认知的判断。收集并呈现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统一合同、加盖公章的收款凭证、公司层面的宣传资料、项目推介会影像等证据,旨在证明投资人是基于对“公司”这一组织的信赖而出资。 规范的公司治理外观和公开的经营信息,能有力支撑“单位行为”的主张。
二、 实战推演:从真实案例看辩护策略的构建与反击
理论需要案例的淬炼。下面,我们结合两起标志性案件,模拟辩护律师的攻防思路。
案例一:黄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单位意志与特定对象的双重辩护
案情焦点:黄某作为公司总经理,以公司名义并以支付高息的方式,通过中间人陈某等人借款,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后因无法还款被控非吸。
控方可能指控逻辑:黄某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以高息为诱饵,通过中间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变相吸收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
辩护策略模拟(作为黄某辩护人):
紧扣“单位意志”与“经营目的”:首要之务是夯实“单位犯罪”的基础。笔者将调取公司在此期间的全部董事会纪要、财务记录,证明借款决策系为解决公司流动资金短缺,用于购买设备、支付原料款等明确的经营活动,所得资金悉数进入公司账户,利益归属于公司。这符合单位犯罪“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特征。
精准狙击“社会性”要件:针对“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指控,笔者将深入剖析借款链条。证据显示,出资人主要是经中间人陈某介绍的其“同事、朋友、邻居、亲属”。 笔者将主张,该范围虽经介绍有所扩大,但并未脱离“亲友圈”或特定熟人关系链,本质上仍属于“相对特定的对象”,不符合非吸罪所要求的“社会不特定性”。 这与通过媒体、推介会向社会公众广泛撒网有本质区别。
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黄某借款对象相对特定,且借款用于生产经营,其行为不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判决无罪。 此案经典地展示了将“单位犯罪”辩护与“对象特定性”辩护相结合的成功路径。
案例二:朱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责任主体与主观明知的切割
案情焦点:朱某等人以某公司分公司名义,借用私募基金形式向公众吸收资金。在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被注销后,仍继续销售。
控方可能指控逻辑:朱某作为分公司负责人,明知公司已无资质,仍组织团队公开宣传、承诺保本付息,是主犯。
辩护策略模拟(作为其中一名非核心高管的辩护人):
利用单位犯罪结构进行责任切割:首先承认本案整体上可能构成(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关键在于,笔者当事人并非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笔者将举证证明当事人的具体职责仅限于技术维护或某一区域的行政支持,并未参与产品设计、募集决策、宣传方案制定等核心环节。
攻击主观“明知”的认定:特别是在公司资质注销后这一关键时点。笔者将搜集证据,如内部邮件、会议记录,证明关于资质注销的关键信息并未有效传达到当事人所在部门,或当事人所接收的指令仍是基于“公司业务合法”的前提。主张其主观上缺乏“明知”公司行为已属非法的故意,而仅是执行上级指令的职务行为。
区分违法所得性质:强调当事人的收入仅为固定工资和绩效奖金,与“违法所得”或“佣金提成”有本质区别,进一步剥离其个人获利与单位犯罪行为之间的直接关联。
三、 为“高管”辩护的具体路径与证据组织
基于以上分析,在为涉案高管辩护时,可循以下路径展开工作:
全面审查案卷,定位案件性质:第一时间梳理所有书证,判断资金流入主体、合同签署主体、宣传主体是否为“单位”,初步判断单位犯罪的可能性。
深入追踪资金流,夯实利益归属:申请或委托进行司法审计或专项审计,这是辩护的“王牌证据”。必须清晰绘制资金从投资人到公司账户,再到具体经营用途的完整链条。
细致还原决策过程,固定单位意志证据:寻找能体现“单位意志”的证据,如涉及融资的会议记录、内部审批文件、股东间沟通记录等。
对高管进行精准“责任画像”:收集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岗位职责说明、工作汇报记录、薪酬构成证明等,力证其并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仅起次要、辅助作用,争取认定为从犯。
善用程序权利,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对于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可能混淆单位与个人行为的言词证据,依法提出排除申请。
结语:在复杂事实中寻找法律的本意
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本质上是在复杂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刑事归责原则之间寻找平衡。它要求辩护律师不仅熟稔法条,更要像侦探一样梳理资金脉络,像商业分析师一样解读公司决策,最终用证据构建起一个有利于当事人的法律事实。对于身陷囹圄的高管及其家属而言,理解并善用这一辩点,意味着在刑事程序的洪流中,找到了一块可以立足的礁石。而对于律师而言,成功激活这一路径,不仅是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更是践行刑法谦抑性原则,确保罚当其责的应有之义。这条路径充满挑战,但正因如此,其成功开辟的价值才愈发珍贵。
关键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律师; 单位犯罪辩护律师; 高管刑事辩护律师;
非吸罪轻辩护律师; 直接责任人员辩护; 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北京刑事律师 ; 成功案例律师;
资深刑事律师;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深耕金融犯罪刑事辩护领域,尤其专精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辩护实务与理论研究。其执业风格以严谨细致、策略精准著称,擅长在复杂的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界分中,为被指控的“高管”及核心人员开辟出罪与罪轻的实质性路径。
林律师的辩护哲学,强调“于结构之中见个体”。她并不满足于对表面事实的回应,而是致力于穿透“单位意志”与“个人责任”之间的模糊地带,通过重构资金流向、决策流程与职权范围等证据链条,精准揭示当事人在组织行为中的真实角色与主观边界。她尤其擅长运用《专项审计报告》等关键证据,将“数额巨大”的指控,导向“情节显著轻微”或“作用次要”的有利认定,在众多案件中成功实现了从重刑建议到缓刑乃至不起诉的有效逆转。
其专业文章与辩护实践,始终聚焦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复杂商业环境中的精细化适用,不仅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权益保障,也为金融犯罪辩护领域的理论发展与实践探索提供了具有借鉴价值的智识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