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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涉职务侵占被刑拘,打掉非法占有目的,依法相对不起诉


在职务侵占罪辩护领域深耕多年,我经办过各种各样的案件,有涉案数额上千万的高管侵占案,也有基层员工因一时糊涂陷入困境的轻罪案件,但今天要分享的这起财务人员涉职务侵占案,格外让我印象深刻——当事人是一名有着十年财务从业经验的老会计,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却因公司账目核对出现偏差,被警方以职务侵占罪刑事拘留,一家人陷入崩溃边缘。最终,我们团队通过精准拆解案件核心,重点打掉控方指控的“非法占有目的”,成功推动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帮当事人洗去嫌疑,保住了职业生涯和人生尊严。

 

案件回顾

案件的起因,还要从当事人卫女士(化名)的工作日常说起。卫女士在一家中型民营企业担任主办会计,主要负责公司日常账务核算、资金收支和票据管理,在公司工作了八年,做事严谨细致,深得领导和同事的信任。2025年下半年,公司进行年度财务审计时,发现账面有近20万元的资金缺口,核对银行流水和记账凭证后,发现有多笔款项经过卫女士的个人账户中转,且未及时在公司账目中核销,公司怀疑卫女士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资金非法占为己有,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调取了公司财务账目、银行流水、卫女士的个人账户记录等相关证据,认为卫女士作为公司财务人员,利用经手公司资金的职务便利,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且未归还,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5年10月依法对卫女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羁押在看守所。

 

卫女士被刑拘的消息传来,其家属彻底慌了神。他们第一时间找到我,见面时,卫女士的丈夫几乎哽咽,反复强调“我爱人绝对不会贪公司的钱,她一辈子老实本分,做会计这么多年,连一分钱的差错都很少出,肯定是哪里弄错了”。看着家属焦急无助的样子,结合我长期办理职务侵占案件的经验,我告诉他们,财务人员涉职务侵占案,很多时候并非真的有非法占有目的,大概率是账务处理不规范、资金周转有误会、票据核销不及时等客观原因导致,当务之急是尽快介入案件,全面了解案情,找到案件的突破口。

 

案件经办过程

接受委托后,我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递交了辩护手续,申请会见卫女士。由于疫情期间会见流程繁琐,我多次与看守所沟通协调,终于在卫女士被刑拘后的第三天见到了她。初见时,卫女士面色憔悴,眼神里满是委屈和恐惧,一见到我就哭着说:“律师,我真的没有贪公司的钱,那些转入我个人账户的钱,都是公司用于支付一些零散的费用,比如临时工工资、小额采购款,还有几笔是老板临时让我代收的款项,我本来想着凑齐票据后一起核销,没想到还没来得及处理,公司就报案了。”

 

耐心倾听完卫女士的陈述,我没有急于下结论,而是详细询问了每一笔涉案款项的具体流向、用途,以及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通过沟通我了解到,该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并不完善,存在“先支出、后补票”“老板口头指令优先于书面流程”的情况,卫女士作为主办会计,既要遵守财务规范,又要配合老板的临时安排,导致部分款项的处理出现了流程上的瑕疵。比如,有一笔5万余元的款项,是老板让卫女士代收的客户回款,口头约定先存入其个人账户,再转入公司对公账户,但卫女士因忙于年底结账,忘记了及时转账,直到审计时才被发现;还有几笔小额款项,是用于支付公司临时工的工资,因临时工没有银行卡,无法直接发放,只能先转入卫女士个人账户,再由其现金发放,相关的发放记录和签收凭证,卫女士都妥善保管着,但未及时录入公司账目。

 

会见结束后,我立即着手梳理案件证据,先后多次前往公安机关、公司调取相关材料,包括公司财务账目、银行流水、卫女士的记账凭证、临时工工资发放记录、客户回款证明,以及卫女士与老板、同事的聊天记录等。同时,我还邀请了专业的财务审计人员,对涉案款项的流向进行全面核查,逐一比对每一笔资金的转入、支出记录,确认是否存在非法占有行为。

经过近一个月的细致梳理和核查,我们发现,所有涉案款项均有明确的用途,要么用于公司日常运营支出,要么用于代收代付,卫女士个人账户中并未有将公司资金据为己有的行为,也没有挥霍、转移资金的痕迹。更为关键的是,卫女士在得知公司发现账目缺口后,第一时间主动配合公司核对账目,详细说明每一笔款项的情况,并积极提供相关凭证,不存在逃避调查、隐瞒事实的行为。

 

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我们明确了辩护核心——打掉控方指控的“非法占有目的”。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的核心构成要件之一,是行为人具有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故意,这也是区分职务侵占罪与普通财务差错、挪用行为的关键界限。而本案中,卫女士的所有行为,均是基于公司的工作安排和财务管理制度的瑕疵,主观上没有任何非法占有公司资金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将公司资金据为己有的行为,其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与检方沟通过程

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我们第一时间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辩护意见,详细阐述了本案的事实和证据,重点论证了卫女士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属于财务工作中的流程瑕疵,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同时,我们还提交了卫女士的工作表现证明、公司同事的证言、相关财务凭证等证据,进一步佐证卫女士的清白。此外,我们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多次就案件的关键问题与承办检察官交换意见,结合当前司法政策,强调本案若机械定罪,不仅会毁掉一名优秀财务人员的职业生涯,也不符合“法理情”融合的司法理念,更不利于企业的良性发展。

为了进一步争取有利结果,我们还协助卫女士及其家属,与公司进行沟通协商。起初,公司因账目缺口问题,对卫女士存在误解,态度较为强硬。我们耐心向公司解释案件的真相,出示相关证据,说明卫女士的行为并非故意,且所有款项均用于公司事务,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谅解,公司出具了书面谅解书,请求检察机关对卫女士从轻处理,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件结果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充分听取了我们的辩护意见,对本案的证据进行了全面核查,结合财务审计报告、谅解书等相关材料,最终采纳了我们的辩护观点,认为卫女士的行为虽有一定的违规性,但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资金的目的,客观上未造成公司实际损失,且其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调查,已取得公司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当我将不起诉决定书送到卫女士手中时,她激动得热泪盈眶,反复对我说“谢谢律师,谢谢你还我清白,我终于可以回家了”。看着她卸下沉重的包袱,重新露出笑容,我也深深感受到,作为一名刑辩律师的责任与价值——我们不仅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守护者,更是法律公平正义的践行者,很多时候,一句专业的辩护、一份细致的证据梳理,就能改变一个人的人生轨迹。

 

本案总结

结合这起案件,我想给所有财务人员以及企业提几点警示:对于财务人员而言,在工作中一定要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账务处理流程,对于经手的每一笔资金,都要做好记录、留存凭证,遇到老板口头指令或特殊情况时,要及时留存书面证据,避免因流程瑕疵陷入刑事风险;对于企业而言,要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人员的岗位职责,加强对财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及时发现和解决账务中的问题,同时也要尊重财务人员的工作规范,避免口头指令带来的财务风险。

 

另外,我也想提醒所有遇到职务侵占案件困扰的当事人及家属,一旦被采取强制措施,不要惊慌失措,更不要逃避调查,要第一时间委托专业的刑辩律师介入,相信律师的专业能力,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职务侵占罪的辩护,核心在于精准把握“非法占有目的”这一关键要件,很多案件看似证据确凿,实则存在诸多疑点,只要律师能够细致梳理证据、精准找到辩护突破口,就有可能实现无罪、不起诉等有利结果。

 

在刑辩路上深耕不辍,我始终坚信,每一起案件的背后,都关乎一个人的人生、一个家庭的幸福,作为专做职务侵占罪辩护的律师,我将继续深耕这一领域,凭借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丰富的实战胜诉经验,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辩护服务,用法律的力量,守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助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司法效果。

 

核心关键词

#职务侵占罪律师 #财务人员职务侵占辩护 #职务侵占不起诉律师

#职务侵占罪辩护律师 #财务涉职务侵占辩护 #职务侵占罪无罪辩护

#职务侵占案件律师 #职务侵占辩护实操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师,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国内商事犯罪辩护领域资深专家,深耕经济犯罪辩护与刑事合规领域,尤其在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涉财产类犯罪辩护领域极具行业影响力,是业内兼具专业深度与实战效能的标杆性人物。

 

林律师以“解构证据链、辨析主观要件”为核心辩护逻辑,深耕职务侵占罪辩护实务,精研“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与反证关键点,擅长通过穿透式财务审查、资金流向精密溯源,精准破解财务类职务侵占案件的核心痛点,在罪与非罪的关键节点构建严谨完备的辩护体系。

 

其代理的多起职务侵占无罪、相对不起诉及二审改判案件,因精准解构司法推定、融合商事逻辑与刑事辩护技巧,成为业内经典判例,相关辩护思路被多家权威载体收录,既为当事人破解刑事困境,也为同类案件辩护提供专业参照。

 

 


优选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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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机/微信:135-7094-6906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中国政法大学 硕士

    广州市律协 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非开挖技术协会 法律顾问

    广州刑事辩护林智敏律师,执业领域聚焦于经济犯罪、走私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善于从细节切入,通过系统化研判,在多数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重罪改轻罪、轻判、适用缓刑、公安撤案、检察院不起诉、无罪等良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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