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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串通”与你理解的“商量”有何不同?——串通投标罪构成要件深度解读


一、 本质之别:目的导向与法益侵害

我们首先得把观念摆正。日常生活中的“商量”,重心在于“沟通行为”本身,其目的可能是中性的,甚至是正向的——比如几个朋友商量周末去哪聚餐,或者公司内部讨论一个技术方案。法律通常不介入这类“商量”。

 

而刑法意义上的“串通”,其核心从来不是“沟通”这个动作,而是沟通所指向的特定非法目的,以及该目的所必然导致的法益侵害后果。在串通投标罪的语境下,这个目的就是“排除、限制正当竞争”,其侵害的法益是国家招投标管理制度所维护的“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并往往直接损害国家、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财产利益。

 

我曾代理过一起颇具代表性的案子。几家建筑公司的负责人在一次饭局上,半开玩笑半认真地“商量”:“这个项目大家别争太凶,老李的公司这次急需业绩,咱们把报价都做高一点,让他中。下次有项目,我们再轮流来。”事后,他们真这么做了。庭审时,当事人反复强调:“我们就是随口一说,吃个饭商量一下而已。”然而,法庭采纳的证据显示,这次“商量”直接导致了投标报价的异常协同与中标结果的预先内定。法官在判决书中写道:“各被告人间以口头形式达成的意思联络,内容具体指向操纵投标报价与分配中标机会,其目的已完全悖离了公平竞争的宗旨,实质上完成了串通投标的共谋。形式上的随意性,不能掩盖其行为本质的违法性。”

 

这个案例清晰地表明:法律穿透了“商量”这层温情脉脉的面纱,直指其背后是否存在着一个“破坏游戏规则”的共谋。当“商量”的内容从“如何做得更好”变成了“如何不让别人好好做”,甚至“如何一起瓜分机会”,其性质就发生了根本的异化。

 

二、 构成要件解构:刑事“串通”的四大支柱

认定“串通”成立犯罪,绝非仅凭“一起说过话”就能定案。它需要坚实的构成要件作为支撑,如同房屋的四根支柱,缺一不可。作为辩护律师,我的工作往往就是从这些要件的缝隙中,寻找事实与法律上的辩点。

 

第一根支柱:主体——谁和谁“串”?串通投标罪的行为模式主要分为两种:一是投标人相互串通;二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前者是“竞争者之间的合谋”,后者是“裁判员与运动员的勾结”。实践中,第一种更为常见,但第二种的危害性往往更甚,因为它从源头上腐蚀了招投标的公正基础。需要警惕的是,这里的“招标人”应作广义理解,包括招标单位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中,能够对招标结果施加实质影响的工作人员。我曾成功辩护过一起案件,关键就在于论证了参与沟通的招标方人员并无实际决定权,其行为不能等同于“招标人”的意志,从而切断了单位犯罪的链条。

 

第二根支柱:行为——怎么“串”?这是认定犯罪的关键。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列举,串通投标行为具有多样化的“面具”,例如:

报价同盟: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的浮动范围、基准价或报价策略。

市场分割: 约定由特定投标人中标,或约定轮流以高、低价位中标,俗称“围标”、“陪标”。

排除竞争 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后放弃中标资格,为特定对象扫清障碍。

身份混同: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或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

里应外合 招标人向特定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名单等保密信息,或协助其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这里有一个至关重要的实务要点: 串通的“意思联络”不一定需要白纸黑字的协议。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会议录音、同行证言、反常的资金往来(如投标前夜,竞争对手之间的大额转账)等电子数据和间接证据,正在构成证据链的主体。侦查机关越来越擅长通过大数据追踪资金流、信息流来重构“串通”的全景。那种认为“只要不签字就没事”的想法,在当今的办案环境下是极其危险的。

 

第三根支柱:情节——危害有多大?刑法讲究“罪责刑相适应”,串通投标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值得动用刑罚这把“外科手术刀”。何为“情节严重”?两高的相关司法解释和立案追诉标准给出了相对明确的指引,主要包括:

经济损失标准 给招标人、投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较大(通常起点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

违法所得标准 行为人通过串通行为获取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项目金额标准 中标项目金额巨大(例如达到200万元以上)。

行为恶劣程度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但多次串通投标;采取威胁、贿赂等非法手段;或者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国家利益重大损失。

在辩护中,对“情节严重”的审查是有效的突破口。例如,对于刚达到数额门槛的案件,若能积极退赃退赔、赔偿损失、取得谅解,并结合行为人一贯表现、主观恶性等因素,有可能争取到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

 

第四根支柱:主观——是不是故意的?本罪必须是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串通行为会破坏招标投标的公平秩序,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不构成此罪。然而,司法实践中对“明知”的认定常常采用推定的方式。例如,一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参加了确定“围标”方案的会议,并且其公司最终按照该方案行动并获益,那么司法机关有很大可能推定其具有“明知”的故意。此时,辩护的重点可能转向是否存在相反证据来推翻这一推定,或者行为人的认知是否确实存在错误(如被他人蒙骗,误以为是合法联营)。

 

三、 给同行与当事人的忠告:在风险的边缘保持清醒

对于我的律师同行,我想说:办理串通投标罪案件,功夫在“罪外”。要深入理解招投标行业的商业逻辑和操作惯例,善于从海量的财务数据、通讯记录中辨别正常的商业沟通与非法的犯罪共谋。辩护策略上,“打掉一个要件,就能打掉整个指控”。要像工匠一样,精细地打磨每一个证据细节,挑战每一项情节认定。

 

对于企业和每一位可能参与招投标活动的朋友,我的忠告更为直白:请敬畏规则,远离任何可能被解释为“串通”的灰色“商量”。商业竞争的本质应是光明正大的实力比拼,而非暗室里的利益勾兑。一次看似能带来捷径的“商量”,可能埋下的是刑事风险的种子。建立健全的内控合规体系,让每一次投标决策都经得起流程的检验和法律的审视,这才是企业行稳致远的真正“护城河”。

 

结语:在“商量”与“串通”的模糊地带,法律是唯一的标尺

从业多年,我深感串通投标罪就像一面镜子,既照见市场经济中复杂的人性博弈,也映衬出法律维护公平底线的决心。法律上的“串通”,从来不是一个模糊的道德贬义词,而是一个有着严密构成要件的精密法律概念。它提醒我们,在商业活动中,有些线不能碰,有些“商量”不能有。

 

作为律师,我的价值在于,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厘清那条至关重要的界限,在法律的框架内,尽最大努力维护其合法权益。而对社会而言,清晰地理解这条界限,本身就是一种最好的普法与预防。愿公平竞争的阳光,能照亮每一个招标投标的角落。

 

关键词

 串通投标罪辩护律师  刑事律师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投标串通罪 ‌招投标刑事案件律师 ‌围标串标律师 

 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刑事合规律师 ‌企业刑事风险防范 

 招标投标法律顾问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刑事辩护领域内深度聚焦于 招标投标刑事合规与风险化解 的专家型律师。其执业核心专精于 串通投标罪 的精细化辩护与理论实践研究,尤为擅长对“串通”行为与“损害后果”等核心构成要件进行 穿透式证据解构与定量化法律论证。

 

凭借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及其关联商业逻辑的深刻洞察,林律师在国内率先构建了一套以 “损害要件实质性质证” 为核心的辩护方法论体系。该体系强调通过财务审计、招标流程复盘与因果关系链分析,精准界定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边界,在大量重大、复杂案件中成功实现了 不起诉、缓刑及无罪化辩护 的突破性成果。

 

林律师的实务风格以 商业思维与法律技术深度融合 著称,其著述与辩护策略被誉为破解串通投标案件“技术黑箱”的权威范本,在业界享有 “招标投标刑事风险防控领军人” 的专业声誉。 ‌

 

 


优选首席律师

  • 林智敏律师

    手机/微信:135-7094-6906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中国政法大学 硕士

    广州市律协 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非开挖技术协会 法律顾问

    广州刑事辩护林智敏律师,执业领域聚焦于经济犯罪、走私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善于从细节切入,通过系统化研判,在多数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重罪改轻罪、轻判、适用缓刑、公安撤案、检察院不起诉、无罪等良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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