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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故意不成立,当事人无罪释放:一起留学代购演变为走私案的辩护焦点剖析


一、 案情初现:一个留学生的“暑期惊魂”

去年夏天,我接到一个从外地打来的电话,声音里带着哭腔和显而易见的疲惫。电话那头是L同学的母亲。她儿子小L,国内重点大学毕业后,去了英国一所不错的大学读硕士。和很多留学生一样,为了减轻家里负担,小L会应国内亲戚、同学之托,买些奶粉、护肤品、轻奢包具寄回来,对方会给一些代购费或辛苦费。这在亲友圈里,本是件平常事。

风波的起点是海关的一次例行查验。海关发现,小L名下在过去一年多时间里,有数十个进境邮包存在申报品名不实、价值低报的情况。经过计核,累计偷逃应缴税额达到了28万人民币。就在小L去年暑假回国探亲的第三天,刚出机场没多久,就被办案机关带走,随后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刑事拘留。

“律师,孩子根本不懂海关那些复杂规定,就是同学说怎么填就怎么填,赚的也就是个辛苦钱,怎么就犯罪了呢?”初次见面时,L母的这句话,几乎道出了所有类似案件家属的心声。我一边安抚他们的情绪,一边调取了初步的案卷材料。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逻辑很直接:长期、高频次邮寄应税物品,收取费用,偷逃税额达到刑事追诉标准(起刑点通常为10万元),走私的客观行为似乎“铁证如山”。摆在面前的,是一份看似完备但指向性极强的证据清单,目的很明确:将小L的行为定性为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走私。

 

二、 破局之路:将辩护火力集中于“主观故意”

反复研读卷宗后,我并没有急于在“数额认定”这种技术性问题上纠缠。多年的经验告诉我,对于小L这种背景的当事人,案件的“死穴”往往不在客观行为,而在主观心态。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监管、偷逃税款,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这里的“明知”,不是一种泛泛的“可能不对”的感觉,而是对行为性质的清醒认知。

因此,我的整个辩护策略,从一开始就锚定在彻底瓦解“主观故意”的证明体系上。具体来说,我分了三步走:

第一步:证据重构——把“生意”还原成“人情”。侦查机关的证据,是筛选过的、能支撑其指控逻辑的证据。我的任务,是帮检察官看到被忽略的“另一面”。我让小L的父母翻箱倒柜,找出了小L近两年的所有相关记录:与每一个委托人的完整微信聊天记录(不仅是交易部分,还有前后的日常寒暄)、支付宝和微信的所有转账备注、英国超市、商场的购物小票电子版、以及所有能找到的国际快递单号和信息。

我和助理花了整整一周时间,把这些海量的、碎片化的信息,按时间线和交易对象进行归类、梳理、摘要,制作成一份清晰的《证据关联图及说明》。这份材料清晰地呈现了几个关键事实:

行为的发起方永远是国内亲友“姐,能帮我看看这款奶粉吗?”“学长,这款包英国便宜吗?”几乎每一笔交易,都始于国内朋友的具体询问,而非小L主动在朋友圈发布商品信息招揽生意。

经济关系的模糊性:所谓的“代购费”,金额非常随意。有时是商品价格加5%的固定比例,更多时候是朋友主动说的“给你转了500块辛苦费”或者“这200块请你喝奶茶”。这与商业代购追求稳定利润率的模式截然不同,更像是人情往来中的答谢。

认知的局限性暴露无遗:聊天记录里,小L多次问过朋友:“这个东西报关怎么写?”“大概要交多少税啊?”对方的回答往往是:“写‘个人用品’,价值写低点,一般都能过。”这些对话恰恰证明,小L对海关具体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税率计算等专业规则是陌生且依赖他人(同样是非专业人士)指导的,其认知停留在“按朋友说的老办法操作可能少交点税”的层面,远未达到“明知是走私行为而故意实施”的程度。

第二步:法律攻防——厘清“违规”与“犯罪”的边界。在向检察院提交的《关于L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建议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中,我着重进行了法律定性上的辨析。我引用了最高法相关会议纪要的精神以及一些不起诉的参考案例,指出:

社会危害性与主观恶性评估:小L的行为对象固定、规模有限、利润微薄,其社会危害性远小于有组织、大规模的商业走私。其动机是赚取生活费,主观上更多是过失(对海关规定的疏忽大意)而非直接故意。

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是最后的法律手段。对于因认知错误、贪图小利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应优先考虑行政处罚(如补税、罚款)。只有当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达到一定程度,证据确实充分时,才能动用刑罚。本案中,认定小L具有走私犯罪“故意”的证据链条是断裂的、不完整的。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在主观故意这一核心要件上,现有证据存在多种解释的可能性(可能是违规,也可能是犯罪),无法达到刑事诉讼法要求的“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天平应当向被告人倾斜。

第三步:情理共鸣——呈现一个完整的“人”,而非冰冷的“嫌疑人”。在法律文书之外,我与检察官的多次沟通中,也有意地呈现了小L的完整画像:他来自一个普通知识分子家庭,学业优秀,无任何不良记录,此次涉案让他面临被学校开除、前途尽毁的风险,整个家庭也因此陷入绝望。我的目的不是“卖惨”,而是让司法决定者意识到,这个决定关乎一个年轻人的一生。法律是理性的,但司法不应是冷漠的。惩罚的边界必须清晰,不能将法律认知不足的普通人在模糊地带的行为,轻易贴上犯罪的标签。

 

三、 尘埃落定:不起诉决定书背后的专业博弈

审查起诉阶段是与检察官沟通的黄金时期。我没有选择消极等待,而是主动、多次地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交流。交流的核心始终如一:围绕“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足展开。 我向检察官指出,本案缺乏任何证据证明小L曾研究过不同商品的关税税率、刻意设计过拆分包裹邮寄的策略以规避监管、或能准确计算出其行为所偷逃的具体税额。他行为的驱动力是“帮朋友忙+赚点小钱”,对行为法律性质的认知是模糊甚至错误的。这种基于错误认识的行为,与走私犯罪所要求的“明知故犯”的故意,存在本质区别。

最终,我们的观点被采纳了。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认定犯罪嫌疑人L某具有走私犯罪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L不起诉。决定书送达那天,小L和父母在律师事务所相拥而泣。对他而言,这不仅仅是一份法律文书,更是一张人生重启的通行证。

 

四、 案后沉思:给同行与当事人的几点忠告

这个案子办结后,我思考了很久,也总结了几点心得,或许对同行和潜在的当事人有些许帮助:

辩护的“黄金点”在于主观要件:尤其在走私这类行政犯案件中,行为的外观可能相似,但行为人的内心认知千差万别。律师要像侦探一样,从当事人混乱的生活轨迹中,找出能证明其“不知”或“误知”的蛛丝马迹。

证据的组织需要“翻译”和“升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往往是原始、无序的。律师的价值在于,能将这些“生活语言”翻译成“法律语言”,并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逻辑进行重构和呈现,让法官或检察官一眼就能看懂你的辩护逻辑。

审查起诉阶段是“辩护的主战场”:很多案件的有效辩护,在开庭前就已经完成大半。与检察官专业、理性、坦诚的沟通,用扎实的证据和法理推动其内心形成“存疑”的认识,远比在法庭上进行戏剧化的对抗更为有效,也更符合当事人的最大利益。

给家属的话: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保留好一切痕迹:一旦家人涉案,恐慌是正常的,但切勿病急乱投医,轻信“关系”或盲目催促当事人认罪认罚。第一时间聘请专业领域的刑事律师介入,并务必保存好所有相关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购物单据等原始证据。这些看似不起眼的材料,很可能就是未来辩护中最有力的武器。

 

结语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标尺,但这把标尺的刻度应当清晰可见,不应成为普通人正常生活中防不胜防的陷阱。小L案的结局,是法律专业主义的一次胜利,它守护的不仅仅是一个年轻人的清白,更是“罪刑法定”和“主客观相统一”这些刑法基本原则的尊严。希望通过这个案例的分享,能让更多陷入类似困境的人看到,面对复杂的刑事指控,绝望不是唯一的选择。找准问题的关键,通过专业、细致的法律工作,事实和法律会给出公正的答案。

 

关键词

 

走私罪辩护律师 刑事不起诉律师 主观故意辩护 

留学人员走私案 海关刑事案件律师 证据审查律师 

审前辩护律师 重大案件辩护律师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攻经济犯罪辩护。其执业生涯的十余载,始终将目光锚定于走私犯罪这一复杂领域,并形成了极具个人风格的“主观归责体系解构”辩护路径。

与常规辩护不同,林智敏律师的锋芒在于对**“犯罪故意”这一核心主观要素的精密拆解与证伪**。她深谙,在走私案件中,客观行为与主观认知之间往往存在巨大的解释空间,而这正是辩护的战场。她不仅擅长从海量碎片化的电子数据(如聊天记录、转账凭证)中,梳理出当事人真实认知状态的证据链条,更善于运用刑法学中的责任主义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法庭与检察官面前,将“模糊的违规认识”与“确定的犯罪故意”进行法律上的切割,从根本上动摇控方指控的根基。

本文所剖析的“留学生代购案”,正是这一辩护哲学的典型实践——不纠缠于数额,而直指定罪的核心逻辑。林智敏律师以其对海关法规、刑事证明标准的深刻洞察,成功将一起看似“证据确凿”的案件,引导至“证据不足”的法定不起诉结局,展现了其在罪与非罪边缘为当事人构建防线的卓越能力。其著述与案例,因其深刻的法理穿透力和显著的实务效果,已成为该领域的重要参考文献。 


优选首席律师

  • 林智敏律师

    手机/微信:135-7094-6906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中国政法大学 硕士

    广州市律协 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非开挖技术协会 法律顾问

    广州刑事辩护林智敏律师,执业领域聚焦于经济犯罪、走私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善于从细节切入,通过系统化研判,在多数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重罪改轻罪、轻判、适用缓刑、公安撤案、检察院不起诉、无罪等良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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