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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言词证据的诈骗案如何辩护?构建合理怀疑,坚守疑罪从无获法院无罪判决


从事刑事辩护多年,经手的诈骗案件形形色色,但每当面对那种几乎完全依赖言词证据定罪的案件,内心总会格外凝重。这类案件如同在流沙之上筑塔,控方指控的体系看似结构完整、逻辑自洽,实则根基虚浮,全靠数份笔录、几句陈述支撑。作为辩护人,我们的使命,便是在法律与良知的指引下,以理性之手拨开表象迷雾,层层解构控方叙事,揭示其证据链条中的裂痕,直至法庭意识到:这一指控,尚不足以跨越“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门槛。

本文所记录的这起案件,正是此类“言词证据主导型”诈骗案的典型代表。

 

我的当事人L先生,被控以代为购买“内部房源”为名,骗取多名好友数百万元。然而,翻阅全案卷宗,除被害人陈述、当事人前后矛盾的供述与辩解外,竟无一份书面合同、无一张转账凭证、无任何客观材料能够直接证明“内部房源”系虚构,亦无证据显示涉案资金被用于挥霍或转移。检察机关的起诉逻辑清晰:基于多名被害人稳定一致的指认,以及当事人曾作出的有罪供述(虽已翻供),足以认定诈骗事实成立。

 

接受委托后,我深知,这是一场对证据本质、证明标准与司法理性的深度考验。辩护不能止于否认指控,而必须主动建构——用一个更合逻辑、更具解释力的“另一种可能”,去抗衡控方的“唯一叙事”。

 

一、 辩护策略的转向:从“反驳”到“重构”——以“故事竞争”取代“证据对抗”

在客观证据严重缺失的案件中,法庭的裁判过程,往往演变为两种“故事版本”之间的可信度较量。控方讲述的是一个“精心策划、蓄意行骗”的犯罪图景;而我们的任务,则是讲好另一个故事:一个关于“民间委托投资”“合作炒房失败”“债务纠纷激化”以及“在高压环境下作出违心供述”的真实人生片段。为此,我采取了两个关键步骤:

 

第一,将言词证据“去神圣化”,还原其作为“文本”的建构性。

言词证据并非对过去的客观复刻,而是受记忆偏差、情感立场、事后认知重构等多重因素影响的“当下产物”。通过细致阅卷,我发现:

1)所有被害人与当事人均为多年熟人,彼此间存在复杂的情感纠葛与经济往来;

2)所谓“诈骗”行为发生于数年前,但报案时间却集中在双方因其他债务彻底决裂之后;

3)关于“内部房源”的核心细节,各被害人陈述在时间、地点、对话内容上存在微妙但关键的出入。

这些细节提示我们:所谓“一致陈述”,极可能是事后沟通、相互强化的结果,而非独立记忆的自然呈现。

 

第二,为当事人的矛盾供述提供合理解释路径。

当事人确曾作出有罪供述,但随后全面翻供,称系在“长时间羁押、心理崩溃”及“办案人员暗示认罪即可取保”的误导下所作。我们并未回避这一不利证据,而是将其转化为突破口:

提交其入所后向驻监检察官提交的书面申诉材料,证明翻供具有连续性与真实性;

对比其有罪供述内容与被害人陈述,发现其供述中大量细节与被害人说法高度吻合,极可能是“先听案情、后补供述”的结果;

结合讯问时间(多为夜间)、笔录格式高度雷同等异常情形,质疑其供述的自愿性与真实性。

 

二、 构建合理怀疑的四重逻辑防线

在庭审中,我们围绕“证据体系是否具有唯一性与排他性”,系统构建了四道辩护防线:

1. 动机之疑:是非法占有,还是投资失利?

我们提交了当事人银行流水,显示其在收取涉案款项后,确有向多个地产项目、中介公司支付大额资金的记录。虽无直接合同佐证,但足以表明资金并未用于个人挥霍,而是投入了真实交易环节。我们主张:本案更符合“非正规委托理财”或“合伙炒房”性质。所谓“内部房源”,可能是夸大宣传或信息误判,属民事欺诈范畴,但难以直接推导出“非法占有目的”这一刑事要件。

 

2. 事实之疑:“内部房源”是否完全虚构?

我们申请法院向开发商、销售代理公司调查取证。虽未查到“内部认购协议”,但一位离职销售人员作证称,当时市场确存在“更名房”“关系户优先选房”等非公开操作模式。这一证言虽不能证实当事人所言为真,却足以打破“内部房源纯属捏造”的唯一解释,为“当事人亦可能被上游信息误导”留下合理空间。

 

3. 证据之疑:一致性≠真实性

我们强调,多名被害人陈述的高度一致,恰恰可能源于“集体记忆建构”——即在案发后相互交流、统一口径所致。尤其对于关键对话、承诺内容等细节,若未排除串供或暗示可能,其证明力应大打折扣。此外,我们指出一份“情况说明”中记载:某被害人在首次询问时并未提及“内部房源”说法,而是在后续笔录中逐步“完善”指控内容,显示出陈述的动态建构过程。

 

4. 程序之疑:有罪供述的合法性与证明力

我们结合有限的同步录音录像片段、讯问时间记录及笔录文本,指出讯问过程存在疲劳审讯、诱导性提问等程序瑕疵。依据《刑事诉讼法》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精神,请求法庭对该份供述的证明力予以严格审查。最终,法院采纳了该意见,认定该供述“证明力薄弱”。

 

三、 法庭交锋与判决要旨

庭审中,我们始终聚焦于刑事证明标准的核心命题:“本案是否已排除合理怀疑?”

在最后陈述中,我向合议庭提出:

“法官,本案没有合同,没有虚假文件,没有资金流向的异常记录,所有指控都建立在‘他说’与‘他们说’之上。我们不否认当事人在民事层面存在重大过错——其夸大宣传、未能履约,理应承担返还责任。但刑事定罪的门槛,是整个法律体系中最严格的。当整个指控体系仅由言词证据支撑,而这些言词本身又充满矛盾、可被合理解释为另一种可能时,我们是否有足够依据,越过‘合理怀疑’的鸿沟,宣告一个人有罪?

刑法的谦抑性,不在于放纵犯罪,而在于防止误伤无辜。疑罪从无,不是对正义的妥协,而是对正义最深沉的守护。

 

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判决书明确指出:

“本案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主要依据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曾作有罪供述。然经综合审查,各被害人陈述在关键细节上存在矛盾,且不能排除相互影响之可能;被告人有罪供述前后反复,翻供理由结合讯问情况具有合理性,证明力不足;在案缺乏客观证据印证诈骗行为及非法占有目的的形成过程。现有证据未形成完整、排他的证明体系,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标准。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判决被告人L先生无罪。”

 

四、 律师心得与实务建议

此案的无罪判决,是“疑罪从无”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生动体现。作为辩护律师,我有三点深刻体会:

第一,敢于解构“叙事霸权”,善于建构“替代故事”。

控方叙事往往具有情感冲击力与逻辑闭环感,但律师必须保持清醒:任何基于言词构建的“事实”,都存在被重构的可能。我们要做的,是找到记忆的模糊点、利益的冲突点、逻辑的断裂点,用证据与推理将其放大,让法庭看见“另一种可能”的存在。

第二,程序辩护与实体辩护须深度融合

言词证据的真实性,与其取得程序的合法性密不可分。对讯问过程的合法性质疑,不仅是程序权利的维护,更是动摇控方证据根基的关键手段。程序之辩,是为实体之辩打开突破口。

第三,始终敬畏“合理怀疑”的力量。

辩护的目标,不是证明当事人“绝对无罪”,而是证明“有罪指控”存在合理怀疑。这种怀疑,必须基于证据、符合经验法则、具有逻辑自洽性。它不是猜测,而是另一种合理解释的正当存在。

 

对于面临类似案件的当事人与家属,我想说:若案件主要依赖言词证据,请勿轻言放弃。这恰恰是专业刑事辩护最能发挥价值的战场。请务必选择专注刑辩的律师,坦诚沟通全部事实(包括不利细节),与律师共同构建一个合情、合理、合法的“另一版本”。正义或许会迟来,但从不会在专业、坚持与信念面前真正缺席。

 

关键词

言词证据辩护 诈骗罪无罪辩护 疑罪从无原则 

刑事辩护律师 非法占有目的辩护证据不足辩护


优选首席律师

  • 林智敏律师

    手机/微信:135-7094-6906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中国政法大学 硕士

    广州市律协 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非开挖技术协会 法律顾问

    广州刑事辩护林智敏律师,执业领域聚焦于经济犯罪、走私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善于从细节切入,通过系统化研判,在多数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重罪改轻罪、轻判、适用缓刑、公安撤案、检察院不起诉、无罪等良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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