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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逆转|矿山透水事故:运用“客观归责”理论,成功辩护项目现场管理人员赵某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案件背景:一场透水事故引发的刑事追责

20238月,某省某大型金属矿山发生严重透水事故,造成井下作业区域被淹。虽经紧急救援未造成人员伤亡,但直接经济损失逾两千万元,生产系统中断数月。事故发生后,政府迅速成立调查组,认定事故原因为“在已知地质探孔存在异常水压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探放水措施,盲目掘进”,并据此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我的当事人赵某,系该事故工作面所在采掘项目部的现场安全管理员,在事故调查报告中被列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审法院采纳公诉机关意见,认定其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赵某及其家属认为判决不公,主张其已履行岗位职责,事故系多重技术与管理因素叠加所致,遂委托我们团队提起上诉。

 

一审困境与二审破局点:从“身份归责”到“行为归责”的转向

阅卷后我们发现,控方及一审判决的逻辑具有典型性:赵某身为现场安全管理员,事故发生在其负责区域,故应承担责任。这是一种基于“岗位身份”的推定归责,忽视了刑法归责的本质应在于“行为”而非“职位”。

 

我们团队在深入分析技术资料、证人证言及赵某的工作记录后,确立了新的辩护路径:赵某是否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了制造“法所不容许风险”的行为? 这正是刑法“客观归责”理论的核心问题。我们决定放弃被动辩解“已尽职”,转而构建“其行为未创设、实现法所不容许风险”的体系化论证,推动司法审查回归行为本质。

 

核心辩护策略:引入“客观归责”理论三层审查

在二审庭审中,我们系统运用“客观归责”理论,对赵某的行为展开三重递进式分析:

第一层:风险创设审查——赵某的行为是否创设了“法所不容许的风险”?

我们向法庭强调,根据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岗位说明书,赵某的职责限于“监督现场作业合规”、“检查并报告可见隐患”、“执行既定安全措施”。而“地质水文研判”“探放水方案设计”“重大技术决策”等关键职能,明确归属于地质部门、设计院及项目部总工程师。

证据显示,在掘进前一个月,地质部门已出具报告提示“前方可能存在隐伏导水构造”,项目部据此制定了“边探边掘”的专项方案,并配备了专业探放水队伍与设备。赵某的职责是监督探水作业是否按方案执行,并记录上报。其《日常安全检查表》与工作日志连续记载了探水作业情况,无任何违规记录。

辩护观点明确:赵某严格履行了监督、记录、汇报职责,其行为属于合规管理体系中的执行环节,并未越权干预技术决策。真正的风险源于地质报告的局限性与探测技术的盲区,远超其职责与认知范围。

 

第二层:风险实现审查——危害结果能否归因于赵某的行为?

我们指出,即便假设存在管理疏漏,也需审查该疏漏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专业鉴定确认,本次透水水源为深部隐伏岩溶水,水压高、征兆隐蔽,突破了现有地质认知。按照行业标准实施的探水钻孔未能揭露该水源,属于技术条件下的不可预见事件。

我们进一步提出“替代原因介入”:决定性因素是极端隐蔽的地质构造这一独立介入因素。赵某的常规监督行为与该地质风险的现实化之间,缺乏刑法所要求的“不容忽视的因果关联”。

 

第三层:构成要件效力范围审查——结果是否属于其职责所应防范的范畴?

我们进一步论证,重大责任事故罪旨在防范因违反明确安全规定而导致的“一般性”事故。而本案经专家评估,已属“在执行行业标准措施后仍难以避免的极低概率地质灾害”。防范此类风险,依赖于更高层级的科研投入与技术进步,而非现场安全员的日常监督。

将此类超越常规防范能力的后果归责于赵某,实质上模糊了行政管理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界限,不当扩大了刑事打击范围。

 

判决结果与案件启示

二审合议庭经慎重评议,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判决书明确指出:“判断行为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不能仅以其岗位身份为依据,而必须实质审查其行为是否违反特定注意义务,并由此创设且实现了法所不容许的风险……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赵某在其职责范围内实施了违规行为,且该行为与事故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据此,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赵某无罪。

 

本案启示对于类似案件的意义:

打破“岗位即责任”的思维定式:在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认定中,应推动司法从“身份归责”转向“行为归责”与“客观归责”,精细界定职责边界与行为实质。

善用刑法理论提升辩护深度“客观归责”理论提供了逻辑严密的分析框架,有助于将辩护提升至教义学层面,增强说服力,尤其适用于行为与结果关联薄弱的复杂案件。

证据组织需多维展开:除收集当事人履职证据外,更应调取职权划分、决策流程、技术极限等外部证据,构建完整事实图景,实现责任切割。

 

每一个无罪判决的背后,都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坚守,也是对个体命运与司法公正的深切关照。本案的逆转,不仅是赵某个人清白的恢复,更是法律理性在工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一次有力彰显。

关键词

重大责任事故罪辩护律师 ‌客观归责理论 刑事辩护 ‌矿山安全事故 无罪辩护 

事故责任切割 律师 ‌二审刑事逆转 律师 ‌现场管理人员 刑事责任辩护 

行为归责 律师辩护策略 ‌安全生产事故 刑事责任界定


优选首席律师

  • 林智敏律师

    手机/微信:135-7094-6906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中国政法大学 硕士

    广州市律协 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非开挖技术协会 法律顾问

    广州刑事辩护林智敏律师,执业领域聚焦于经济犯罪、走私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善于从细节切入,通过系统化研判,在多数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重罪改轻罪、轻判、适用缓刑、公安撤案、检察院不起诉、无罪等良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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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刑事辩护林智敏律师,执业领域聚焦于经济犯罪、走私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善于从细节切入,通过系统化研判,在多数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重罪改轻罪、轻判、适用缓刑、公安撤案、检察院不起诉、无罪等良好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