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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元宇宙投资、“跑分”平台……这些新型诈骗手法,法官会怎么看?


一、 法官思维的“定盘星”:穿透形式,回归诈骗罪本质

无论诈骗手段如何翻新,法官审查的核心始终聚焦于诈骗罪的两个基本构成要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审理新型诈骗案件,本质上是法官将复杂的技术包装与商业叙事进行“法律解码”的过程。法官不会因概念的前沿性而放松证明标准,反而会更加审慎地核查资金流向、项目真实性、技术可行性以及宣传内容与实际成果的匹配程度。其核心任务是拨开技术迷雾,判断行为本质是一场以创新为名的刑事欺诈,还是一次虽高风险但真实存在的商业尝试。

 

二、 虚拟货币诈骗:判决如何刺破“去中心化”的伪装?

法官视角的实务观察:

在涉虚拟货币案件中,法官普遍认识到,区块链的去中心化与匿名性特征极易被滥用为掩盖非法资金流动的工具。因此,审查重点集中于项目的“实质内容”:所发行的代币是否具备真实价值支撑或实际应用场景?技术白皮书中的承诺是否具备可实现性?募集资金的实际用途是否与公开宣称一致?若项目本身为空壳,资金被用于个人挥霍或转移,则“区块链”标签无法成为免责护身符。

 

真实案例与判决逻辑剖析(上海闵行区法院吴某诈骗案):

被告人吴某以“元宇宙刷脸支付”为噱头,自行发行无实际价值的“空气币”,承诺高额回报,骗取资金逾350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定,其所宣称的技术路线纯属虚构,代币无任何应用基础,募集款项主要用于个人消费。判决明确指出:尽管行为披着“元宇宙”“虚拟货币”的外衣,但只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项目骗取他人财物,即构成诈骗罪。法官并未陷入对虚拟货币法律属性的理论争议,而是牢牢把握“欺诈行为—财产损失”之间的因果链条,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裁判理念。

 

辩护策略与反制手段的具体操作:

若为被告人辩护,应采取“切割事实,精准定性”的策略:

区分“欺诈”与“失败”:全面梳理项目运营期间的技术开发记录、合作协议、市场推广支出等证据,证明存在真实经营行为,主观上存在实现项目成功的意图,而非自始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挑战诈骗金额的认定:协同司法审计机构逐笔核对资金流向,主张将用于服务器租赁、员工薪酬、研发成本等合理开支从指控金额中扣除,实现数额上的有效减损。

引入专业鉴定意见:必要时申请第三方机构对项目代码、技术方案可行性进行评估。若鉴定结果显示项目具备一定技术基础或创新潜力,可作为反驳“完全虚构”指控的关键证据。

 

三、 元宇宙投资骗局:如何划定“概念炒作”与“刑事诈骗”的边界?

法官视角的实务观察:

针对元宇宙、数字藏品(NFT)等新兴投资,法官审慎判断的关键在于 “主观故意的证明”  “客观落地的可能性”。重点考察:所宣传的虚拟场景或数字权益是否完全虚构?价格操纵和虚假宣传是否构成商业模式的核心?投资人支付的资金,是为未来可能实现的权益买单,还是落入了纯粹的资金盘骗局?

 

真实案例与判决逻辑剖析(湖北远安县“太一数藏”平台诈骗案):

被告人搭建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将廉价图片包装成高价NFT,并通过内部控盘、制造虚假交易热度诱导投资者接盘,涉案金额达千万元。法院穿透“区块链确权”的表象,追问本质:这些数字藏品是否具备真实收藏价值?交易是否真实透明?最终认定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操控市场和虚假宣传骗取财物,构成诈骗罪。该案表明,司法机关对利用新概念实施“纯资金盘”运作的行为保持高度警觉。

 

辩护策略与反制手段的具体操作

为平台运营方辩护,应构建 “技术中立+缺乏非法占有目的” 的抗辩体系:

强调技术应用与犯罪意图的分离:承认使用区块链技术发行数字藏品,但强调技术本身的中立性。重点展示平台在版权获取、系统开发、用户服务等方面的投入,证明初期具有真实运营意图。

瓦解“非法占有目的”的指控:调取团队内部沟通记录,查找讨论产品迭代、技术难题解决、合规路径探索的内容,用以反驳“明知不可持续仍故意诈骗”的指控。同时详尽分析资金用途,证明收入主要用于平台维护与发展,而非个人挥霍。

“虚假宣传”进行降维定性:承认宣传中存在夸大成分,但主张属于互联网常见的营销话术或“商业吹嘘”,应区别于刑法意义上的“虚构根本不存在的事实”。例如,“行业领先”与“虚构政府背书”在性质上存在本质差异。

 

四、“跑分”平台: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诈骗共犯之间的关键抉择

法官视角的实务观察:

审理“跑分”案件时,法官的核心在于判断 “主观明知”的程度  行为作用”的性质。是仅泛知资金“可能不干净”(符合帮信罪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是明确知晓资金来自具体诈骗行为并积极参与结算(可能构成诈骗共犯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官将综合考量:平台风控是否形同虚设?利润分成是否异常?与上游团伙沟通是否频繁?资金流转是否刻意规避监管?

 

司法实践中的定性博弈与辩护反制

实践中定性差异显著:底层“卡农”多认定为帮信罪,而组织者或深度参与者可能被认定为诈骗共犯或掩隐罪。如山西太原陈某、李某案中,二人从事“现金—加密货币”兑换并获利,最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辩护的核心战场在于 “罪名之辩”与“层级之辩”

罪名之辩(此罪与彼罪):力争定性为较轻的帮信罪。关键在于切断“明知”的证据链。需从当事人认知水平、入职方式、培训内容、操作流程的标准化程度入手,论证其仅意识到行为“不合规”,但无法具体认知资金来源于诈骗犯罪。同时广泛引用类似情形判例,增强说服力。

 

层级与作用之辩(主犯与从犯):对于底层操作人员,应强调其“工具人”属性:从事简单重复任务,获利微薄,对整体犯罪无决策权、不知全貌。积极主张认定为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同时争取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量刑情节,最大限度降低刑期。

 

五、 给法律同行与涉案人员的终极建议:在技术迷宫中寻找法律通路

对于辩护律师而言,新型诈骗案件的辩护是一场综合能力的考验:快速学习能力(掌握基本技术原理)、电子证据审查能力(从海量数据中挖掘有利线索)、案例检索与运用能力(精准匹配有利判例)、以及叙事构建能力(将复杂事实转化为清晰的法律叙事)。辩护的成功,往往在于能否在控方构建的“诈骗叙事”之外,为法官呈现一个合乎情理、基于证据的“商业冒险”或“轻罪”替代解释。

 

对于当事人及家属,最务实的建议是:第一时间完整保存所有原始电子证据,包括聊天记录(切勿删除)、交易截图、钱包地址、银行流水等。聘请专业律师后,应全面、坦诚地提供信息,协助律师从材料中提炼反映真实意图、认知状态、在犯罪中地位作用的关键点。切勿寄望于“关系运作”,而应依靠专业律师在事实与法律层面构建的严密防御体系。

 

结语:不变的锚点与进化的智慧

技术浪潮不断冲击传统法律边界,但诈骗罪的核心构成——非法占有目的与欺诈行为——始终是司法裁判中不可动摇的锚点。法官的智慧在于,既能以开放心态理解新技术,又能以审慎目光穿透华丽包装,直击行为本质。作为法律人,我们的价值正是在这场“形式”与“实质”的较量中,运用专业技艺,确保当事人的行为获得与其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相匹配的公正评价。这要求我们不仅是法律条文的诠释者,更应成为复杂事实的翻译者、社会技术的观察者。唯有持续精进,方能在时代变革中,守护法律的精确与温度。 

 

关键词

诈骗罪辩护律师 ‌虚拟货币诈骗律师 ‌元宇宙投资诈骗辩护 

“跑分”平台刑事律师 ‌新型网络犯罪辩护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律师


优选首席律师

  • 林智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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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中国政法大学 硕士

    广州市律协 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非开挖技术协会 法律顾问

    广州刑事辩护林智敏律师,执业领域聚焦于经济犯罪、走私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善于从细节切入,通过系统化研判,在多数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重罪改轻罪、轻判、适用缓刑、公安撤案、检察院不起诉、无罪等良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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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高州商会法律与金融专业服务委员会 主任

    广州刑事辩护林智敏律师,执业领域聚焦于经济犯罪、走私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善于从细节切入,通过系统化研判,在多数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重罪改轻罪、轻判、适用缓刑、公安撤案、检察院不起诉、无罪等良好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