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 19 岁涉电信诈骗:律师 37 天取保,半年不起诉!无案底重启人生!
一、案情回顾
19岁的Z某初入社会,通过招聘入职广东某“驿站”公司任招商专员,仅负责招揽客户加盟,后续运营由他人负责。
Z某见公司有齐全营业执照和奖牌,未怀疑其合法性,工作一个多月后离职。随后该公司因电信诈骗被查处,涉案总金额超220 万元,Z 某因对接过数万元加盟业务,被认定为 “数额巨大”,直接被刑事拘留。
其家属极度恐慌,担心Z某留案底影响终身,也不懂法律流程,害怕其被冤枉、重判。经多方推荐,家属紧急委托我们律师团队介入辩护。
二、案件难点
1、督办从严:案件由上级部门挂牌督办,全链条从严打击电诈,取保、不诉难度高;
2、金额不利:Z 某虽入职短、岗位基层,但涉案金额标注较高,易被推定有责。
三、律师介入:抢跑黄金37天
我们团队第一时间启动紧急辩护,围绕“厘清事实、固定证据、精准沟通”介入,逐步破局:
1. 第一时间会见 Z 某,核实Z某入职背景、工作内容,确认其不知公司骗局,仅获小几千元报酬,引导其如实陈述、配合侦查。
2. 梳理证据,发现Z某无参与虚假宣传痕迹,获利微薄,无证据证明其明知诈骗。
3. 指导家属调取招聘记录、工作聊天记录等,佐证Z某无主观故意、系从犯。
4. 多次与办案机关对接,提出按“实际获利”认定涉案情节,为退赃和量刑辩护奠定基础。
四、核心辩点
结合事实与法律,确立四大核心辩护逻辑:
1. 无主观明知,不构成诈骗故意:Z某初入社会,被公司“正规包装”误导,未参与诈骗核心环节,无非法占有故意,不应推定其明知。
2. 系从犯,作用轻微:Z某仅为普通专员,入职短、获利少,不参与核心环节,起辅助作用,应从轻、减轻处罚。
3. 情节显著轻微,符合不起诉标准:Z某系初犯,全额退赃、真诚悔过,符合免予刑事处罚、不起诉条件。
4. 全程配合调查,认罪态度良好:Z某始终如实陈述,积极配合办案,具备从宽处理的法定情节。
五、案件结果
37天取保,半年不起诉,彻底无罪!
侦查阶段:办案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在37 天黄金期内对 Z 某变更强制措施,成功取保候审。
审查起诉阶段:取保期间,律师团队持续跟进,补充证据、强化辩护意见,配合检察机关审查。半年后,检察机关对Z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该决定让Z某免除刑事责任、无案底,彻底摆脱法律困境,重启正常生活。
法律知识
1、《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