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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责辨析:厘单位清犯罪与个人责任,助力高管在重大走私案中获不起诉


山雨欲来从走私稽查到投标调查

去年夏天,我接到一个紧急电话,来电的是沿海某大型进出口集团“海x国际”的法律顾问。电话那头的声音透着焦虑:“律师,我们公司的李总(副总经理,主管设备采购)被带走了。起初是海关总署牵头查一起电子产品走私案,牵涉到我们一个子公司。但在调查过程中,办案机关突然调取了集团三年前一个大型仓储自动化项目的全部投标资料,现在初步意见是李总涉嫌串通投标罪。

 

我立刻意识到问题的复杂性。这已非单纯的走私案衍生调查,而是侦查方向发生了实质性转移。走私案或许单位责任更重,但串通投标罪的指控一旦落在个人头上,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直接责任人员面临的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实刑风险。我第一时间赶赴看守所会见李总。隔着铁窗,这位四十多岁、一向以精明干练著称的高管显得疲惫而困惑。律师,那个项目我当时只是按照公司的流程和集体决策去执行的,所有报价、技术方案都是经过项目组和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的,我怎么就成‘个人犯罪’了?”他的疑问,正是本案最核心的症结。

 

卷海钩沉:锁定“单位意志”与“个人行为”的边界‌

接受委托后,我们团队拿到了厚达数尺的案卷材料。侦查机关的核心证据集中在几点:一是项目招标期间,李总作为负责人曾与另外两家投标公司的代表在某茶楼有过会面(有监控模糊记录);二是最终中标价与海晟集团的报价存在微妙的“互补性”,疑似围标;三是集团内部一份有李总签字的“项目投标策略会纪要”,其中提到了“确保中标”和“协调友商”。

 

这些证据看似形成了链条,但我多年的经验告诉我,串通投标罪的认定,尤其是将责任锁定于个人,必须满足“以个人名义”或“为个人利益”且“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等严格条件。我们开始了地毯式的反查:

 

第一,我们调取了那场“茶楼会面”前后李总全部的公务邮件、公司OA审批记录及差旅报销凭证。证据显示,会面当天下午,李总紧接着参加了集团与一家德国供应商的正式谈判,茶楼地点恰好位于两家公司中间。我们还原了时间线和公务逻辑,向检察院提交了《情况说明》,论证此次会面极可能是为公事进行的非正式接洽,且无任何证据证明会上讨论了投标报价等核心敏感信息。

 

第二,针对“报价互补性”,我们聘请了独立的工程造价专家,对当时三家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审计。专家意见指出,所谓的“互补”差异完全在行业常规报价浮动区间内,且与各公司技术方案的成本构成相匹配,用数学巧合来解释比用“串通”来解释更为合理。这份专业意见,有效削弱了控方推论的唯一性。

 

第三,也是最关键的一点,我们聚焦于那份“项目投标策略会纪要”。我们不仅找到了这份文件,更找到了与之关联的上一级《集团年度采购规划》和后续的《总经理办公会决议》。一系列文件清晰表明,参与该项目投标是集团的年度战略决策,目标是“以合理成本获取最优技术方案”,李总的所有工作,包括那份纪要中提到的“协调”,都是在执行总经理办公会确立的“寻求潜在合作伙伴,优化投标组合”这一集体决议。其签字,代表的是部门审核,而非个人决断。

 

辩点聚焦:将“单位行为”的盾牌举到实处‌

 

在审查起诉阶段与主办检察官的多次沟通中,我们清晰地亮出了核心辩护立场:本案即便存在投标程序上的瑕疵,其性质也属于‌单位犯罪‌,而非李总的个人犯罪。

我们向检察院提交了详尽的《不起诉意见书》,重点阐述了以下法律逻辑:

 

意志归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本案中,投标主体是“海晟国际”,投标保证金来自公司账户,项目若中标所有利益归集团所有,李总并未从中获取任何私利。整个投标活动的发起、决策、资源调配,体现的是单位整体意志。

 

责任区分‌:即便认定单位构成串通投标罪,追究个人责任也需严格限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李总作为分管副总,其职责是执行。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他超越了公司授权,独立策划并实施了串通行为。相反,大量证据指向其行为是履职行为。根据罪刑法定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不能将单位犯罪的责任简单“转嫁”或“连带”到具体执行的自然人头上。

 

情节与后果‌:我们也不回避案件中存在的程序瑕疵。但我们同时强调,该仓储项目已竣工投产三年,运行良好,未造成任何国家、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实际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结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以及“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规定,我们恳请检察院对李总作出不起诉处理。

 

那段时间,我的助理说我办公室的灯总是亮到深夜。我们不是在简单地搬运法条,而是在构建一个立体的、有温度的证据与法律体系,既要驳斥不实指控,更要为当事人争取一个合乎法律与情理的结局。

 

尘埃落定:不起诉决定书背后的共识

经过数轮富有建设性但也针锋相对的沟通,我们的观点逐渐获得了检察官的重视。检察机关内部也对此类经济犯罪中“单位”与“个人”的责任边界进行了深入研讨。最终,检察院采纳了我们的主要辩护意见,认为认定李总个人构成串通投标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本案更符合单位行为的特征。同时,考虑到涉案项目早已完成且无实际危害后果,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李总作出了‌酌定不起诉‌的决定。

 

当我把不起诉决定书交到李总及其家人手中时,他们长舒了一口气。李总感慨道:“这几个月的经历,像上了一堂沉重的法律课。现在明白了,在公司做事,不仅要看结果,每一步的决策痕迹和合规流程有多重要。”这句话,也说出了本案对于众多企业高管的意义。

 

案后思辨:给困境中高管的启示

这起案件虽然以“走私案”调查为引,但其核心价值在于为涉及串通投标指控的企业高管提供了一个清晰的辩护思路范本:

首先,必须第一时间厘清“为公”还是“为私”。‌ 全力搜集能证明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代表单位意志、利益归属公司的所有证据。工资流水、会议记录、请示报告、公司授权文件等,都是切割个人责任的关键盾牌。

其次,要敢于并善于对“证据链”进行解构。‌ 办案机关的初步证据往往指向有罪,律师的作用就是寻找其中的断层、模糊点和其他可能性解释。比如本案中的“会面”和“报价互补”,通过引入合理解释和专家意见,其证明力就被大大削弱。

最后,沟通策略至关重要。‌ 在审查起诉阶段,与检察官的专业、理性沟通,不是对抗,而是帮助司法机关更全面、准确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一份逻辑严密、引证充分的法律意见书,有时比庭审时的慷慨陈词更能提前解决问题。

 

作为一名法律人,我始终相信,刑事辩护的价值不仅在于“免于牢狱之灾”,更在于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捍卫“罪责自负”的刑法基本原则,让企业的正常经营行为不至于因法律风险的模糊地带而演变为个人的人生悲剧。

 

关键词

串通投标罪律师 单位犯罪个人责任 高管刑事风险

不起诉决定 走私案衍生调查 投标围标辩护

资深刑事律师案例 罪责辨析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师是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也是中国刑事辩护界在串通投标罪领域公认的深度辩护专家。她的执业生涯专注于重大、复杂的招标投标刑事案件,尤其在为涉市政工程、国企采购等领域的当事人争取不起诉决定方面,拥有卓著的实战记录与理论建树。

 

她的辩护体系以“证据体系的精细化审查与商业逻辑的穿透式还原”为核心,擅长在证据基础已形成的“逆境”中,通过构建精密的“立体化情节辩护”体系,为客户争取最优结果。例如,她曾通过紧扣“情节显著轻微”这一关键点,成功为当事人构筑无罪防线,争取到不起诉决定。在另一起案件中,她通过深度挖掘从宽情节,成功为涉案企业高管争取到缓刑判决。

 

林律师的辩护哲学超越了单纯的证据对抗,专注于对案件“社会危害性”与“行为人可谴责性”的深度重构。她认为,串通投标罪的辩护关键在于将抽象的法律构成要件置于具体的商业决策场景中进行动态审视,并精准识别控方证据链中的逻辑断裂点。基于“证据链的精密拆解”这一核心哲学,她多次为当事人赢得无罪判决与不起诉决定。

 

此外,她还拥有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的深厚学术背景,并完成了清华大学法学院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的深造。作为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她的专业能力在业内备受认可。


优选首席律师

  • 林智敏律师

    手机/微信:135-7094-6906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中国政法大学 硕士

    广州市律协 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非开挖技术协会 法律顾问

    广州刑事辩护林智敏律师,执业领域聚焦于经济犯罪、走私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善于从细节切入,通过系统化研判,在多数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重罪改轻罪、轻判、适用缓刑、公安撤案、检察院不起诉、无罪等良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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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高州商会法律与金融专业服务委员会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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